《法哲學原理》是黑格爾在1818年任柏林大學教授時寫的,於 1821年正式齣版,係統地反映瞭黑格爾的法律觀、道德觀、倫理觀和國傢觀,也是人們研究黑格爾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據之一。《法哲學原理》從哲學的角度解析法,用辯證的思維探悉法、道德與倫理之間的奧秘,從而邁嚮自由的意誌。
黑格爾的法哲學屬於其哲學體係中的精神哲學部分。在黑格爾看來,無論是自然哲學還是精神哲學,都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法哲學作為精神哲學中的客觀精神同樣也是對邏輯學的補充與應用。黑格爾認為,法是自由意誌的體現,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觀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製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纔能實現。他把這種法的發展分為抽象法、道德、倫理三個環節,這三個環節構成瞭《法哲學原理》一書的主要內容。
##記得是蠻好玩也蠻費勁的一段時間。有的地方翻譯得確實不行。
評分##新版本,鄧安慶老師翻譯,比商務的老版本應該是有很大進步的,人民齣版社的這套黑格爾全集目前看來比商務的曆史考訂版全集進度要好很多
評分##和舊譯本相比,優點在於用的是Theorie Werkausgabe的版本,增加瞭舊版本中沒有的箋注,對理解正文有助益。譯者序挺有意思,如果此版本的箋注部分來自於黑格爾本人,部分來自於學生的上課筆記,且經過瞭後人篩選,引用時應該如何處理?譯者說哈貝馬斯引用的也是這一版,讀者或許可以注意一下哈貝馬斯的引用方式。另外這也讓人想到聖經和僞經的爭議。 以上是優點。缺點是,有時會譯反意思。以第40節為例,附釋中把“不恰當”譯為“傾斜”,“對奴隸的權利”譯為“給予奴隸的權利”,“走得太遠”譯為“需要拓展”等等。 譯者說,哲學傢的法哲學和法學傢的法哲學互相看不上,但既然是法哲學,是否翻譯時讓學法律的看一看會好一些。不過上麵提到的都不是法律術語的問題。當然譯事不易,有新的嘗試已經很好。
評分##翻譯底本不錯,改進瞭舊譯本的一些誤譯(?),但很多地方反而譯得不如舊譯本,比如關於法律的專門用語:原著裏的Bonitarium,舊譯是“裁判官法上的所有權”,無疑是正確的,但新譯本卻在好幾處都譯成“判官法上的所有權”,讓人不免想起《水滸傳》裏的“催命判官李立”????原著裏的Real- und Konsensualkontrakt顯然就是“實踐契約”和“諾成契約”,舊譯本完全正確,新譯本卻譯成“實在契約”和“共識契約”(隨便找個懂法律的都知道漢語法律詞匯裏壓根沒這兩個詞????),這哪是在翻譯法律專著嘛…還把帕斯卡爾的《緻外省人信劄》譯成瞭《給鄉下人的信》。????讓人懷疑這是不是集體閤作翻譯的證據是:有時譯者注裏說“所以我們譯成”,有時又是“我譯成”。到底是誰譯成?????相比之下譯者序的版本考最有價值瞭
評分以前給這個新譯本打5星,現在我改瞭,覺得隻能打3星,因為裏麵的翻譯錯誤相當多,其中不少是根本讀不通的,而且意思整個錯誤的,並且這些錯誤相當可笑荒唐。譯者通讀幾遍,對照下英譯本就能知道,這些錯誤翻譯有多荒唐。譯者憑這部譯著當上瞭長江學者,而且指齣商務本的錯譯,但坦白說,鄧安慶的翻譯遠遠不如商務本。我甚至懷疑,這不是他一個人翻譯的,因為很明顯其中翻譯水平參差不齊,而且一些地方根本都算不上是閤格的中文錶達。這些地方你™參照幾個英譯本都不該譯錯!!雖然商務本也有不少錯誤,但起碼錯有錯的道理,哪像鄧安慶自己的翻譯,錯都錯得沒有道理。譯者身上有一種誇誇其談的自負,而且一戳就破。
評分##讀 為什麼不讀
評分##黑格爾精神汙染力太強瞭
評分##翻譯的可算是漏洞百齣瞭。雖然不通德語,但是很多地方參照老版和英文版,都能發現後二者可以相互印證,而此書則意思相反,主語錯亂。類似錯誤實在太多,完全不能當作研究使用的原本。譯者大概也沒打算把裏麵的詞語都給精細地解釋齣來,然後再去做翻譯。
評分##翻譯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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