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鲁道夫·冯·耶林(1818—1892),十九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新功利主义(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本书是他在1872年所做的一场有关“为权利而斗争”的报告的基础上,修改和扩充完成的一部法学著作。在本书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耶林在文中雄辩地批评了萨维尼所认为的“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这一观点。本书可谓法律史上不朽的名著,它以深刻的思想鼓舞民众的权利观念和斗争意识。
##“牺牲一种被侵害的权利是怯懦的行为,人们的这一行为招致耻辱,招致对共同体的最大损害;为权利而斗争是伦理的自我维护行为,是一种对个人和集体的义务。”(这一版翻译看得好累,附录的演讲比正文清晰
评分##法权经由斗争获得的,抵抗不法是义务,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抵抗是道德的自我维护命令,是权利人对集体的义务。人道德存在的条件是权利。不法有意不法引起道德痛苦。侵害某个生存条件比遭主义的回击。权利是个人道德的生存条件,主张它是对个人道德的自我维护。敏感性即感到权利受到痛苦的能力,行动力即对侵权予以拒绝的勇气与决心,是健全的是非感。主张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自我维护人格行为,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制定法的权威和尊严得以维护理想利益 还是交往生活固有秩序之安全非常现实实际利益。权利规则一是不容忍不法,二是不为不法。捍卫权利人被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还是对集体的义务。为权利而斗争同时是为制定法而斗争。足以长时间内使其他人免遭他所经历法的暴力。一个民族道德力量和是非感与其对外政治权利相适应。—摘抄
评分##不为不法,不容忍不法 “斗争”
评分##慷慨激昂!为权利而斗争是法的道德基础,是人的伦理义务。
评分##后记中译者提到他曾想译为“为法权而斗争”,在我看来更贴切一些: 1.法权经过斗争才能得到。把民族和它的法连一起的牢固纽带,不是习惯,而是牺牲。 2.当权利收到侵害,和平和权利总要牺牲一个,这是选择。 3.抵抗不法维护权利是义务,对自己也是对集体。 4.为权利而斗争也是为制定法而斗争。(这一点太精妙了) 5.维护权利不只是为了钱,也是为了自己的人格。就像是国家之间为了寸地之争也要打仗,即使付出很多物质,如果不打的话,以后就会有无数被侵害的可能。
评分##无天平的干戈,是法权赤裸裸的暴力;无干戈的天平,是法权的软弱无能。
评分##很难不让人想起不久前一阵风似的所谓“斗争精神”,不禁讶异于同一个可能略具褒义的词汇在不同的语境下竟能产生如此对立的意涵。为权利而斗争已超越了权利本身,而成为一种义务。放弃斗争的权利则不啻于对权利的背叛。只不过当利维坦堵死为权利而斗争的所有出口后,路又在何方呢?毕竟,没有人比他们更懂如何为权力而斗争。
评分##后面那个演讲的篇幅就够了
评分##后面那个演讲的篇幅就够了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本站所有链接都为正版商品购买链接。
© 2025 windowsfron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静流书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