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英国的法学领域一直群星汇缀,法学家对英国法制发展的主导作用也得到世人公认。正是一代代法学家的智慧维护了普通法 的独立,延续了普通法的风格,并塑造了英国法在世界法系中的 重要地位。格兰威尔、布拉克顿、布莱克斯通、科克、培根、曼 斯菲尔德等众多英国法学家的名字和著述已让我们耳熟能详,对 他们的解读本身就是研究英国法的重要内容。然而,由于语言差 异等客观条件的限制,也还有许多在英国法制史上较大影响的人 物被我们忽略,爱德华·简克斯(Edward Jenks)就是一例,国 内的相关文献很少提到他。所以,笔者首先想对这位我们尚感陌生的英国法学家做些介绍。
目录
第一编 导言
第一章 法律之性质及其种类
第二章 英国法之起源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诺曼的征服
第三节 普通法
第四节 教会法
第五节 商习惯
第三章 英吉利法律的各种方式
第一节 判例法
第四章 英吉利法律的各种方式(续)
第二节 制定法
第二编 英吉利法律的机构
第五章 英吉利法院组织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刑事法庭
第三节 民事法庭
第六章 法律的职业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大律师
第三节 律师
第七章 司法之奉行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英吉利司法的通则
第三节 关于刑事案件的原则
第四节 关于民事案件的原则
第八章 英吉利证据法
第九章 人
第三编 国家与司法
第十章 王与人民
第十一章 人民的义务
第十二章 人民的权利
第四编 刑法
第十三章 通则——犯罪的等差——罪名的分类
第十四章 妨害身体安全罪
……
第五编 民法
精彩书摘
第一编 导言
第一章 法律之性质及其种类
法律为统治世界各种原动力之一,人类之领袖,若彼以发明改变宇宙概念的科学家,以作品为人所欣慕的建筑家,以及宗教的创建者,开国的帝皇,哲学家,成功的军事家,均时时以法律为其信仰或行为之论据与说明。虽然他们所用“法律”这一名称,意义各异,但文字之类似,立论方法之雷同,亦可见他们于不知不觉中,指归于同一的观念或概念。不过对于这些观念或概念不易立一界说罢了,且我们发现这些法律的观念或概念,不限于文明的人种,亦见一古代社会,尤足证实这一信念了。
那么,这些法律的观念或概念之普遍的存在,无可置疑。但一旦探求此中的意义,就有困难发生了。所用“法律”一字意义的差异,几使我们疑惑,这名称的雷同是否偶然的。当一个医师说到卫生律,一个军人说到兵法或军事律,或一个律师说到财产法,很明显的,他们不独指着不同的物,且也指着不同类的物。医师的“法律”,不是人类权力所制定的规则,虽然凭人的智力,可由此演述种种推论,而令人遵守。律师所说的财产法就不然,当然是人类权力所制定的,不过常常是很曲折间接,而且服从遵守亦为人类权力所强制。那么,有什么重大相似之点,而使之采用同一的“法律”这一名称呢?
这一问题,不易置答,而想得一合理答案,须加以专门而谨严的讨论,这却与本书之旨不合。但就各思想家之答案结论观察,这法律的观念或概念,无论适用于何种主题,总是含蕴二种较简略的观念或概念,即“秩序”与“强制力”。
前言/序言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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