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是牛津大学万灵学院保罗·布兰德博士关于英格兰律师职业方面的一本力作。在《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中,作者运用了翔实的资料,展示了英格兰律师职业兴起的背景、过程,其规模、运作,官方对其的控制,等等。在作者看来,英格兰律师职业的兴起源于当时的社会变革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需求。发端于12世纪中期的亨利二世及其继承者们的改革,不仅为英格兰建立了完备的王室法院系统,而且还提供了与之相匹配的、以令状制度为主的诉讼程序。但这些逐步完善的诉讼程序却对当事人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要求,于是他们不得不求助于专业人士,英格兰的律师职业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但普通法法庭诉讼程序对专业知识的需求是有差别的,有的只需要熟悉法庭业务即可,而有的则需要口头诉答的专门技艺,因此英格兰的律师职业从其初期就分为了代理律师和代诉律师两种,这也映射了后世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分工。此外,作者还讨论了英格兰的教会法律师的发展情况,但作者认为它的发展更多地属于欧洲教会法律师整体的一部分、一个分支,而与英格兰本土律师之间的关系并不大。尽管《英格兰律师职业的起源》并未涉及后来的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但它却为我们理解这二者及今天英国的律师职业提供了很好且也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性知识。
作者简介
保罗·布兰德博士(DrPaul Brand),牛津大学万灵学院高级研究员院士(Senior Research Fellow,All Souls College)
李红海,法学博士,华中科枝大学法学院教授、普通法研究所主任
目录
第一章 盎格鲁-诺曼英格兰:一块没有法律家的土地
安斯提案(The Anstey Case)
亨利二世之前英格兰的法律制度:诉讼的性质
亨利二世之前英格兰的法律制度:法庭的性质
亨利二世之前英格兰的法律制度:对诉讼代理的限制
第二章 创设一种对律师的需求:英格兰法院制度的转型(1154-1307)
亨利二世的统治
从亨利二世之死到爱德华一世之死(1189-1307)
这些变革的结果
第三章 创设一种对律师的需求:诉讼程序和有关法律代表使用规则方面的变化(1154-1307)
诉讼程序
委任和使用代理人规则方面的变化
第四章 从初期职业化到职业化:英格兰职业律师的出现(1199-1272)
约翰王时期的新生职业律师
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皇家民事法庭的代诉律师
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皇家民事法庭已可辨识的代诉律师
其他王室法庭的职业代诉律师
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王室法庭的职业代理律师
亨利三世统治时期王室法庭之外的职业律师
对亨利三世统治时期职业律师的出现所作的解释
第五章 爱德华-世时期英格兰的律师职业(一):规模
皇家民事法庭
王座法庭
总巡回审
地方法庭中的职业律师
第六章 爱德华一世时期英格兰的律师职业(二):执业中的律师职业
代理律师
代诉律师
第七章 爱德华-世时期英格兰的律师职业(三):职业培训与职业准入
代诉律师
代理律师
第八章 爱德华-世时期英格兰的律师职业(四):规范
立法
执业中的伦理规范
结论
第九章 律师职业的其他分支:1307年之前英格兰的教会法律师
简介
第一阶段(1190年之前)
第二阶段(1190-1274)
第三阶段(1274-1307)
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
结论
索引
精彩书摘
至此,我们在这一章深入讨论了从亨利二世统治开始直到爱德华一世统治结束在诉讼程序方面所发生的变化;这些变化使得诉讼越来越复杂,也越来越技术化,这增加了当事人对于专业人士服务的需求,后者可以帮助他们处理这些复杂的问题。我们现在将转而关注那些使得当事人雇佣专业代理人协助其处理法律事务成为可能的变化。
(一)代理律师(attorney)
到格兰威尔进行著述之时,有关使用代理律师的规则已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此时,各方当事人在任何种类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委任代理律师(attorney,格兰威尔的著述称之为“responsalis”)。当事人通常需要亲自来到法庭在法官面前委任代理律师,此时被委任之代理律师一般也需要亲自前来法庭,除非他为法庭所知晓。[69]被告或权利担保人(vouchee)也可以在法庭之外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委任代理律师,尽管在口头委任的情况下受托人需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为人所知的密切关系。不过,这种选择仅限于特定种类的诉讼,或在当事人因病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才可行。[70]就所行使的权利而言,格兰威尔的著述并未表明这两种以不同方式委任的代理律师存在什么差别,无论胜诉还是败诉,二者在诉讼中都享有代表其当事人的充分权利。
前言/序言
本书首次是以英文出版的,不过那都是十多年前的事了;对于本次中文版的发行,我并未做任何重大修改。这主要是因为我还没有发现有必要修改我在本书中所提出的任何主要观点,这些观点主要涉及12、13世纪英格兰法律体系发展以及该发展与首批英格兰职业律师(及稍后一个可以辨识的英格兰律师职业)的出现之间的相互关联。起初写作之时,本书还包括了法律职业的“边缘人士”(“fringes”)一章——这些人的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但又不能被视为全职的职业法律家。出版社劝我删去了这一章(这有悖我的意志),但后来通过修改和扩展,我又在两个不同的地方发表了这些内容。在“中世纪的普通法阁僚:爱德华一世时期的法庭书记官”(“Medieval Legal Bureaucracy:the Clerks of the Courts in the Reign of Edward I”)一文中,我讨论了王室法庭的书记官;该文收录于同样是出版于1992年的我的论文集《普通法的演进》(The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中。有关管家和执达官的材料出现在“管家、执达官和13世纪晚期出现的英格兰法律职业”(“Stewards,bailifts and the emerging legal profession in later thirteenth-century England”)一文中,该文载于2004年出版的由拉尔夫·埃文斯主编的《贵族与学问:纪念特里弗·阿斯顿》(Lordship and Learning:Studies in memoty of Trevor Aston,edited by Ralph Evans,2004)一书。这两篇文章是我对本书中完整职业律师行业的讨论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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