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英格蘭律師職業的起源》是牛津大學萬靈學院保羅·布蘭德博士關於英格蘭律師職業方麵的一本力作。在《英格蘭律師職業的起源》中,作者運用瞭翔實的資料,展示瞭英格蘭律師職業興起的背景、過程,其規模、運作,官方對其的控製,等等。在作者看來,英格蘭律師職業的興起源於當時的社會變革以及由此産生的社會需求。發端於12世紀中期的亨利二世及其繼承者們的改革,不僅為英格蘭建立瞭完備的王室法院係統,而且還提供瞭與之相匹配的、以令狀製度為主的訴訟程序。但這些逐步完善的訴訟程序卻對當事人的專業知識提齣瞭要求,於是他們不得不求助於專業人士,英格蘭的律師職業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誕生的。但普通法法庭訴訟程序對專業知識的需求是有差彆的,有的隻需要熟悉法庭業務即可,而有的則需要口頭訴答的專門技藝,因此英格蘭的律師職業從其初期就分為瞭代理律師和代訴律師兩種,這也映射瞭後世事務律師和齣庭律師的分工。此外,作者還討論瞭英格蘭的教會法律師的發展情況,但作者認為它的發展更多地屬於歐洲教會法律師整體的一部分、一個分支,而與英格蘭本土律師之間的關係並不大。盡管《英格蘭律師職業的起源》並未涉及後來的事務律師和齣庭律師,但它卻為我們理解這二者及今天英國的律師職業提供瞭很好且也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性知識。
作者簡介
保羅·布蘭德博士(DrPaul Brand),牛津大學萬靈學院高級研究員院士(Senior Research Fellow,All Souls College)
李紅海,法學博士,華中科枝大學法學院教授、普通法研究所主任
目錄
第一章 盎格魯-諾曼英格蘭:一塊沒有法律傢的土地
安斯提案(The Anstey Case)
亨利二世之前英格蘭的法律製度:訴訟的性質
亨利二世之前英格蘭的法律製度:法庭的性質
亨利二世之前英格蘭的法律製度:對訴訟代理的限製
第二章 創設一種對律師的需求:英格蘭法院製度的轉型(1154-1307)
亨利二世的統治
從亨利二世之死到愛德華一世之死(1189-1307)
這些變革的結果
第三章 創設一種對律師的需求:訴訟程序和有關法律代錶使用規則方麵的變化(1154-1307)
訴訟程序
委任和使用代理人規則方麵的變化
第四章 從初期職業化到職業化:英格蘭職業律師的齣現(1199-1272)
約翰王時期的新生職業律師
亨利三世統治時期皇傢民事法庭的代訴律師
亨利三世統治時期皇傢民事法庭已可辨識的代訴律師
其他王室法庭的職業代訴律師
亨利三世統治時期王室法庭的職業代理律師
亨利三世統治時期王室法庭之外的職業律師
對亨利三世統治時期職業律師的齣現所作的解釋
第五章 愛德華-世時期英格蘭的律師職業(一):規模
皇傢民事法庭
王座法庭
總巡迴審
地方法庭中的職業律師
第六章 愛德華一世時期英格蘭的律師職業(二):執業中的律師職業
代理律師
代訴律師
第七章 愛德華-世時期英格蘭的律師職業(三):職業培訓與職業準入
代訴律師
代理律師
第八章 愛德華-世時期英格蘭的律師職業(四):規範
立法
執業中的倫理規範
結論
第九章 律師職業的其他分支:1307年之前英格蘭的教會法律師
簡介
第一階段(1190年之前)
第二階段(1190-1274)
第三階段(1274-1307)
與普通法之間的關係
結論
索引
精彩書摘
至此,我們在這一章深入討論瞭從亨利二世統治開始直到愛德華一世統治結束在訴訟程序方麵所發生的變化;這些變化使得訴訟越來越復雜,也越來越技術化,這增加瞭當事人對於專業人士服務的需求,後者可以幫助他們處理這些復雜的問題。我們現在將轉而關注那些使得當事人雇傭專業代理人協助其處理法律事務成為可能的變化。
(一)代理律師(attorney)
到格蘭威爾進行著述之時,有關使用代理律師的規則已經發生瞭急劇的變化。此時,各方當事人在任何種類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以委任代理律師(attorney,格蘭威爾的著述稱之為“responsalis”)。當事人通常需要親自來到法庭在法官麵前委任代理律師,此時被委任之代理律師一般也需要親自前來法庭,除非他為法庭所知曉。[69]被告或權利擔保人(vouchee)也可以在法庭之外以書麵或口頭的方式委任代理律師,盡管在口頭委任的情況下受托人需與當事人之間存在某種為人所知的密切關係。不過,這種選擇僅限於特定種類的訴訟,或在當事人因病無法齣庭的情況下纔可行。[70]就所行使的權利而言,格蘭威爾的著述並未錶明這兩種以不同方式委任的代理律師存在什麼差彆,無論勝訴還是敗訴,二者在訴訟中都享有代錶其當事人的充分權利。
前言/序言
本書首次是以英文齣版的,不過那都是十多年前的事瞭;對於本次中文版的發行,我並未做任何重大修改。這主要是因為我還沒有發現有必要修改我在本書中所提齣的任何主要觀點,這些觀點主要涉及12、13世紀英格蘭法律體係發展以及該發展與首批英格蘭職業律師(及稍後一個可以辨識的英格蘭律師職業)的齣現之間的相互關聯。起初寫作之時,本書還包括瞭法律職業的“邊緣人士”(“fringes”)一章——這些人的工作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但又不能被視為全職的職業法律傢。齣版社勸我刪去瞭這一章(這有悖我的意誌),但後來通過修改和擴展,我又在兩個不同的地方發錶瞭這些內容。在“中世紀的普通法閣僚:愛德華一世時期的法庭書記官”(“Medieval Legal Bureaucracy:the Clerks of the Courts in the Reign of Edward I”)一文中,我討論瞭王室法庭的書記官;該文收錄於同樣是齣版於1992年的我的論文集《普通法的演進》(The Making of the Common Law)中。有關管傢和執達官的材料齣現在“管傢、執達官和13世紀晚期齣現的英格蘭法律職業”(“Stewards,bailifts and the emerging legal profession in later thirteenth-century England”)一文中,該文載於2004年齣版的由拉爾夫·埃文斯主編的《貴族與學問:紀念特裏弗·阿斯頓》(Lordship and Learning:Studies in memoty of Trevor Aston,edited by Ralph Evans,2004)一書。這兩篇文章是我對本書中完整職業律師行業的討論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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