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閤同捲四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閤同捲四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江必新,何東寜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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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中國法製齣版社
ISBN:9787509366875
版次:1
商品編碼:11796264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5-09-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512
字數:520000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 閤同捲四》所選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為主,同時,精選瞭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後形成的並為裁判結論所確立的規則,是案例的核心內容、靈魂所在,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啓發、引導、規範和參考作用。作為本書核心內容,突齣對所提煉裁判規則解讀的指導意義,以超過個案審判的視野,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於類案的效果。對與裁判規則相關聯理論問題進行係統梳理和深入探討,以期能夠較為全麵地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推動對法律的理解、闡釋與適用,從而拓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

內容簡介

  本叢書突破瞭傳統法律案例類圖書的“要點提示、案情、法院審判、裁判要旨、評析”等寫作模式;在編寫體例上,采取瞭【裁判規則】、【規則理解】、【拓展適用】、【典型案例】的體例。以裁判規則為主綫,在內容和體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突齣強調不僅要關注公報案例等指導性案例本身,而且要關注指導性案例所形成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側重於彌補法律漏洞以及闡釋實務中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緻力於為讀者迅速查找指導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規則提供最為便捷有效的途徑。

作者簡介

  江必新,男,1956年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1978年至1984年就讀於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至2004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憲法與行政法學博士學位。先後被聘為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等博士生導師,並擔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會長等。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傢”。2015年獲中國行政法研究會傑齣貢獻奬。
  著有與民事審判相關的著作:《民事訴訟的製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再審的理念、製度與機製》《新民事訴訟法講義——執行的理念、製度與機製》《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捲)、(公司捲)、(閤同捲一)、(閤同捲二)、(閤同捲三)、(閤同捲四)、(婚姻傢庭捲)、(勞動爭議捲)、(房地産捲)、(侵權賠償捲一)、(侵權賠償捲二)、(民事訴訟捲)(上下冊)等著作二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求是》《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兩百餘篇。

  何東寜,男,1966年生,湖南慈利人,法律碩士,全國審判業務專傢。現任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長、執行局行政執行室主任。
  1984年至1994年在湖南省慈利縣江埡、溪口等人民法庭、湖南省慈利縣人民法院工作,曆任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1994年至2008年在湖南省張傢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曆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辦公室副主任、執行裁判庭副庭長;2008年7月至2012年8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工作,曆任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審判長,2012年8月至今任現職。
  與人閤著有:《民商審判疑難問題解析與典型案例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擔保捲)、(公司捲)、(閤同捲一)、(閤同捲二)、(閤同捲三)、(閤同捲四)、(婚姻傢庭捲)、(勞動爭議捲)、(房地産捲)、(侵權賠償捲一)、(侵權賠償捲二)、(民事訴訟捲)(上下冊)、《存單糾紛審判實務及判例研究》《民事再審程序新問題裁判標準》《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疑難問題解答與裁判指導》《新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問題裁判標準》等十多部著作。在《人民司法》《法律適用》《判解研究》等刊物上發錶論文二十多篇。

目錄

第一章預約閤同
規則1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時還需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閤同的,該協議應認定為預約閤同 【規則理解】
一、預約的內涵及特徵
(一)預約的內涵
(二)預約的特徵
二、預約的成立及生效
(一)預約內容的確定性
(二)預約的形式要件
三、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標準及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標準
(二)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拓展適用】
一、預約的效力
(一)必須磋商說
(二)必須締約說
(三)區分說
二、違反預約的法律責任
(一)實際履行
(二)損害賠償
(三)定金罰則 【典型案例】張勵與徐州市同力創展房地産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閤同糾紛案
第二章點擊閤同
規則2網站運營者履行變更告知義務後,單方縮減“免費信箱”容量的行為是
閤法行使閤同變更權,不構成違約 【規則理解】
一、信息網絡時代格式閤同的新形式——點擊閤同
(一)點擊閤同的概念
(二)點擊閤同的特點
二、點擊閤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點擊閤同的成立
(二)意思錶示的撤銷與撤迴
(三)點擊閤同的生效
三、點擊閤同的效力的判定
00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閤同捲四目錄00(一)點擊閤同條款中免除或者限製責任的內容是否醒目展示
(二)協議訂立前是否提供瞭用戶對條款預先審查的機會
(三)點擊閤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製性或禁止性規定
四、點擊閤同中約定的單方變更權條款 【拓展適用】
一、網絡免費服務閤同
(一)網絡免費服務閤同的概念
(二)網絡免費服務閤同的類型
(三)網絡免費服務閤同的特徵
(四)實踐中要注意的問題
二、未成年人的電子閤同締約能力
(一)未成年人締結電子閤同的效力
(二)未成年人存在欺詐情形下所訂電子閤同的效力 【典型案例】來雲鵬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服務閤同
糾紛案
第三章買賣閤同
規則3買賣閤同中,齣賣方少交貨及與閤同約定質量不符部分貨物的價值不高,並未因此實質剝奪買受方再次轉售從而獲取利潤的機會,不影響買受方閤同目的的實現,其不適當履行閤同的行為構成一般違約,不構成根本違約 【規則理解】
一、買賣閤同解除的內涵與類型
(一)買賣閤同解除的內涵
(二)閤同解除的類型
二、閤同解除與根本違約
三、根本違約的構成
四、可預見性規則
(一)可預見性規則的內涵
(二)可預見性規則的適用要件 【拓展適用】
一、協議解除、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的關聯
二、閤同目的與閤同動機
三、閤同解除權的行使
四、閤同違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 【典型案例】新疆亞坤商貿有限公司與新疆精河縣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買賣閤同糾紛案
第四章拍賣閤同
規則4競買人在競得拍賣品後以空頭支票支付成交定金並不付款提貨的,構成違約 【規則理解】
一、拍賣的定義概述
二、拍賣閤同中的要約與承諾
(一)拍賣錶示
(二)競價者應價
(三)拍定
三、拍賣成交確認書的性質
四、拍賣閤同成立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拍賣人的權利義務
(二)買受人的權利義務 【拓展適用】
一、拍賣法律關係分析
(一)拍賣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二)委托人與買受人之間成立買賣閤同關係
(三)拍賣人基於代理與買受人成立代理行為關係
二、拍賣法律關係中拍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一)物的瑕疵擔保
(二)權利瑕疵擔保
三、拍賣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一)拍賣人無過錯
(二)買受人自己的過錯
(三)拍賣人對拍品瑕疵予以免責聲明
四、實踐中適用瑕疵擔保責任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如何防止“聲明不保證”條款的濫用
(二)執行拍賣中買受人是否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 【典型案例】廣東省廣州和平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訴李進拍賣糾紛案
規則5拍賣行業的傳統報價方式作為行業慣例,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被各方當事人所認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規則理解】
一、慣例及其特徵
(一)慣例的內涵
(二)慣例的法律特徵
二、習慣與習慣法的關係
(一)習慣與習慣法的相同點
(二)習慣與習慣法的不同點
三、慣例(習慣)作為司法裁判的要件
四、“三聲報價法”作為拍賣行業慣例可以作為裁判依據 【拓展適用】
一、拍賣閤同的生效
二、拍賣閤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一)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當事人意思錶示真實
(三)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拍賣閤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一)保留價原則
(二)“價高者得”原則
四、司法實踐中“價高者得”原則與優先購買權衝突的處理
(一)我國有關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二)“價高者得”原則與優先購買權之間的衝突
(三)拍賣實踐中適用優先購買權應注意的問題 【典型案例】曾意龍與江西金馬拍賣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饒市分行、徐聲炬拍賣糾紛案
規則6買受人與拍賣行惡意串通緻使拍賣標的物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受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賣無效或撤銷拍賣 【規則理解】
一、惡意串通概述
(一)惡意的內涵
(二)串通的內涵
二、惡意串通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通謀
(二)行為人要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閤法權益的行為錶現
三、拍賣中惡意串通的類型
(一)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
(二)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
(三)委托人、拍賣人和競買人三方共同串通
四、拍賣中惡意串通行為的法律後果 【拓展適用】
一、一人競拍行為的效力
(一)從拍賣的概念分析一人競拍的效力
(二)從閤同效力認定角度分析一人競拍行為的效力
二、禁止拍賣人參與競買規則
(一)禁止拍賣人參與競買之理由
(二)實踐中拍賣人受托參加競買的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復議案
第五章承攬閤同
規則7承攬人僅以定作人陸續支付設備款的行為,來證明設備已調試閤格的理由缺乏證明力 【規則理解】
一、承攬閤同的概念和特徵
(一)承攬閤同的概念
(二)承攬閤同的法律特徵
二、承攬閤同的種類
(一)加工閤同
(二)定作閤同
(三)修理閤同
(四)復製閤同
(五)測試閤同
(六)檢驗閤同
(七)其他承攬閤同
三、承攬閤同當事人的義務
(一)承攬人的義務
(二)定作人的義務 【拓展適用】
一、承攬閤同與其他閤同的關係
(一)承攬閤同與委托閤同的區分
(二)承攬閤同與雇傭閤同的區分
(三)承攬閤同與買賣閤同的區分
二、承攬閤同中的風險負擔
(一)風險負擔的前提
(二)風險負擔的原則
(三)風險負擔的種類
三、承攬閤同的消滅
(一)定作人的解除權
(二)承攬人的解除權
四、承攬閤同當事人的破産 【典型案例】煙颱冶金新材料研究所與吉林冶金機電設備製造廠加工承攬閤同糾紛案
第六章電信服務閤同
規則8用戶固定電話因被盜打所造成的話費損失在案件偵破之前,應由服務提供方負擔 【規則理解】
一、電信服務閤同的界定
二、電信服務閤同的法律特徵
(一)電信服務閤同是無名閤同
(二)電信閤同是轉移電信資源使用權的閤同
(三)電信閤同是持續服務性閤同
三、電信服務閤同的法律性質
(一)電信服務閤同與供用電閤同的比較
(二)電信服務閤同與提供服務閤同的比較
(三)電信服務閤同與租賃閤同的比較
四、電信服務閤同第三人侵犯財産所有權的責任承擔
(一)第三人侵犯電信服務閤同的特徵
(二)固定電話異常話費的風險責任承擔 【拓展適用】
一、移動電話及網絡電話話費異常時風險責任承擔
(一)移動電話及網絡電話的概念及特點
(二)移動電話及網絡電話話費異常時的風險責任承擔
二、電信服務閤同違約金問題的處理
(一)電信服務閤同違約金的法定性和約定性
(二)電信服務閤同違約金的賠償性和懲罰性
(三)審判實踐中對電信服務閤同違約金的調整 【典型案例】廣東省南海市郵電局訴崔立新欠付電話費糾紛案
規則9入網費和通話費是為不同的交易目的而設,用戶欠費的,移動電話公司有權對用戶做停機處理,但無權將用戶號碼無償收購並轉讓 【規則理解】
一、移動電信閤同的含義及特徵
(一)移動電信服務閤同的含義
(二)移動電信服務閤同的特徵
二、移動電信服務閤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移動電信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二)移動電信用戶的義務 【拓展適用】
一、移動電信服務閤同中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類型
(一)提供者減輕或免除自己責任、加重相對人責任
(二)提供者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
二、移動電信服務閤同中不公平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判斷
三、移動電話號碼的法律性質分析
(一)移動電話號碼的權利屬性
(二)移動電話號碼的權利類型及歸屬
四、移動電信用戶間轉讓移動電話號碼的法律問題 【典型案例】廣東直通電訊有限公司訴洪分明電話費糾紛案
規則10電信服務企業在訂立閤同時未嚮消費者告知某項服務設定使用期限限製,閤同履行中以超期為由限製或停止對消費者服務的,屬於違約行為 【規則理解】
一、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內涵
(一)經營者告知義務的概念
(二)經營者告知義務的性質
二、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內容
(一)告知有關商品或服務的信息
(二)告知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必要信息
(三)經營者嚮消費者告知的信息應當真實
三、經營者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一)違反告知義務的方式
(二)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 【拓展適用】
一、消費者知情權概述
二、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其他權利的關係
(一)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關係
(二)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權的關係
(三)消費者知情權與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關係
三、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內在關聯
(一)消費者知情權與經營者告知義務的內在一緻性
(二)實踐中消費者知情權保護與經營者告知義務履行的不完全對應問題
(三)有關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問題解決的路徑 【典型案例】劉超捷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電信服務閤同糾紛案
第七章醫療服務閤同
規則11醫療服務機構在非緊急情況下,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並徵得患者同意,擅自改變約定的醫療方案導緻治療失敗,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規則理解】
一、醫患關係的法律性質
(一)醫患關係的界定
(二)醫患關係的法律屬性
二、醫療服務閤同的法律特徵
(一)醫療給付義務的高度專業性和當事人雙方作用的不對等性
(二)兼具道德性和閤法性
(三)閤同內容的不確定性和非結果性
(四)閤同締結過程中的強製締約性
三、醫療機構的義務及違約類型
(一)診療義務
(二)告知、說明義務
(三)醫療機構的違約類型 【拓展適用】
一、醫療服務閤同中醫方的違約責任構成
(一)醫療機構存在違反醫療服務閤同的行為
(二)患者的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存在
(三)違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須有因果關係
(四)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二、醫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閤
三、醫療違約責任的承擔與免責
(一)醫療違約責任承擔的主要形式
(二)醫療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規則
(三)醫方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典型案例】鄭雪峰、陳國青訴江蘇省人民醫院醫療服務閤同糾紛案
0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閤同捲四目錄0第八章儲蓄存款閤同
規則12銀行接受客戶的存款,但存款被他人以僞造的印章冒領,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規則理解】
一、儲蓄存款閤同的內涵
二、儲蓄存款閤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存款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二)存款人的權利與義務 【拓展適用】
一、儲蓄存款閤同的法律特徵
(一)儲蓄存款閤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
(二)存款機構須依據存款人的請求方能支付本金利息
(三)儲蓄存款閤同為格式閤同
(四)儲蓄存款閤同為實踐閤同、要式閤同、有償閤同、單務閤同
二、儲蓄存款閤同的法律性質
(一)貨幣所有權取得與喪失的特殊性
(二)儲蓄存款閤同的性質界定

精彩書摘

  第一章 預約閤同
  規則1: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時還需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閤同的,該協議應認定為預約閤同——張勵與徐州市同力創展房地産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閤同糾紛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裁判規則】
  預約閤同,目前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沒有被明確的界定,學理上的定義是: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閤同的閤同。《買賣閤同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嚮書、備忘錄等預約閤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閤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閤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閤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閤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判斷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究竟是預約閤同還是本約閤同,最主要的是看此類協議是否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閤同的主要內容,即隻要具備瞭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房號、建築麵積)、總價或單價、付款時間、方式、交付條件及日期,同時齣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就可以認定此類協議已經具備瞭商品房買賣閤同本約的條件;反之,則應認定為預約閤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時還需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閤同的,該協議應認定為預約閤同。
  【規則理解】
  一、預約的內涵及特徵
  (一)預約的內涵
  預約,又稱預約閤同或預約協議,與本約相對,是指以將來當事人間應再締結一定之閤同為內容,通常當事人依預約所負之義務為一定之行為義務,可能為訂約之義務或再為磋商之義務,而並非給付特定物之義務。黃茂榮:《民法裁判百選》,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2年版,第246頁。 預約最初是為緩解要物閤同或實踐性閤同的僵硬性而産生的,因要物閤同須以交付標的物為閤同生效要件,則交付標的物之前的意思閤緻將對雙方當事人毫無約束力,此與民商法一貫堅持的意思自治原則似有違背。而若雙方同意在標的物交付之前形成一預約閤同並承認其法律效力,則可更好地平衡意思錶示已達成一緻的當事人的利益關係。當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民事主體之間的交易逐漸呈現齣復雜化的態勢,典型的要約——承諾的締約模式在很多情況下已經顯示齣其不適應性,預約應該也正在發揮著更為重要的作用。尤其對於標的額較大的交易,往往會經過很多輪的談判和反復磋商,那麼如何適時的固定談判成果,如何更好地保護和增強雙方在正式閤同簽訂前形成的信賴關係,有兩條路徑可以依賴。其一為現代閤同法規定的先閤同義務,其二即為預約。前者給雙方當事人設置瞭法定的義務,後者則為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的約定義務,其程度更深,範圍更廣,靈活性更強。此外,現代經濟社會中,齣於各種原因,國傢公權力對私人交易領域的乾預和控製越來越強,許多閤同不能僅因當事人意思錶示一緻而生效,而是尚須政府的審核或批準。那麼在申請批準的前提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預約的形式將已經達成的閤意固定下來,並為將來正式閤同(本約)的成立及生效奠定良好基礎。可見,預約還具有彌補要式閤同弊端的功能。正因為預約具有上述功能,雖然我國現行的法律體係並沒有對預約作齣直接和明確的規定,但其在學理及司法實踐中是被廣泛承認的。特彆是在商品房買賣領域,預約閤同大量存在並發揮重要作用,同時實踐中也産生瞭較多糾紛。
  (二)預約的特徵
  預約具有以下特點:首先,預約係當事人意思錶示一緻的結果,其“以發生將來訂立一定閤同之債務為目的,屬於債權閤同,故應適用關於債權閤同的一般原則”。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0年版,第13頁。 而且從預約的上述功能可知,其原則上為諾成閤同及非要式閤同,實質上更能體現意思自治原則,即在雙方閤意的基礎上設置瞭一項意定的締約強製。其次,預約的標的是閤同約定的當事人將來訂立本約,或者為將來訂立本約而進行的談判,這種給付內容上的特殊性,是其與本約的最大區彆。就其標的而言必定是作為而不是不作為,即當事人要履行在約定的或閤理的期間內繼續談判,以便締結一個最後確定性閤同的誠信義務。吳頌明:“預約閤同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17捲,金橋文化齣版(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507頁。 再次,預約閤同雖然未在我國《閤同法》中規定,但不能將其與一般的無名閤同相提並論,因為預約並非是對某一典型的交易形態進行法律規範,而是在任何交易形態中均可能存在,是當事人談判期間對未來事項的預先規劃。故預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閤同法總則的規定,但一般不能適用分則的規定。
  二、預約的成立及生效
  (一)預約內容的確定性
  如上所述,預約係屬一類特殊的閤同,其成立自然應遵循閤同法總則中關於閤同成立的一般規定,即按照要約——承諾的方式訂立。在閤同內容上,亦應符閤確定性原則。根據德國民法典起草動議書,以下結論是毋庸置疑的:“當未來基此將要締結的閤同的內容充分確定時”,預約纔有其效力,“如果預約內容沒有具體約定,例如約定將來訂立房屋買賣閤同而未訂明價格且無從確定其價格的,為閤同不成立。即使認為閤同成立,也因標的不確定而無從強製其訂立本約。”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三民書局1999年版,第45頁。 我國也有學者認為,預約當事人真實的意思錶示是將來訂立某個特定的閤同,因此,預約閤同的內容應具備的要素,是嗣後當事人能據此訂立本閤同。由此推斷,一項預約閤同的構成同時應具備兩個基本要素:一是預約訂立本閤同的意思錶示;二是構成本閤同要約的要求。
  上述觀點將對預約確定性的要求等同於本約,過於嚴格。因為其邏輯是在一方不履行締結本約的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可請求法院判決其強製締結本約,而如果預約不具備本約所要求的必備條款,則法官不能依預約之擴張解釋及適用任意性規範而得以確定本約的內容。故如果本約內容不可獲取足夠確定性,則預約無效。筆者認為,預約閤同的主要條款應當達到足以使本約閤同成立的條款,如果預約閤同約定的內容模糊或者很原則,則很難為本約閤同的訂立提供依據,也就不能稱之為預約。但在預約內容尚未達到本閤同要約的情況下,並不必然導緻日後不能訂立本閤同。隻要當事人意思錶示真實、指嚮的標的物數量明確,欠缺的相關價款、質量、履行方式等內容,可以通過《閤同法》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等相關條款的適用得到補充。因而,隻要閤同的內容具有相當程度的確定性,即可認定成立預約。
  (二)預約的形式要件
  關於預約閤同的形式,原則上與一般閤同一樣,可以采取口頭、書麵或其他形式訂立。若當事人約定對預約及本約均采取書麵形式,或者約定本約的書麵形式擴及於預約,則預約應采書麵形式訂立;若僅約定本約采取書麵形式,則預約可不受書麵形式的限製。此外,若法律規定本約為要式閤同,那麼預約閤同是否也應當采取本閤同的形式訂立,通說認為應視本閤同所以為要式的理由來確定。如要式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慎重考慮,如立有字據之贈與,則其預約也應解釋為須與本約采取同樣之方式。王澤鑒:《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1年版,第149頁。 而如果本約須行政機關批準,則預約僅在該批準要件著眼於保護某方當事人時始須批準。反之,若該批準僅是使針對最後生效的閤同的公法控製變得可能,則預約無須批準。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爭議的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與購房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預約是否生效。有學者認為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是預售商品房的強製性規定。根據《閤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的閤同無效。因此,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前所訂立的認購書屬於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的無效閤同,自然無法律拘束力。筆者認為,《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2條關於“齣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閤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的規定,是以商品房預售閤同為規範對象,在文義範圍內並不包含商品房買賣的預約閤同,在此也不宜進行目的性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因為,司法解釋作齣上述規定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預售許可等行政手段來規範房地産市場,保護廣大購房人的利益。而預約閤同的目的隻在於固定交易機會,其內容局限於在將來某個時間內簽訂商品房預售閤同,開發商往往不會在預約閤同簽訂時即收取購房款,且如果開發商在預約約定的時間內未能辦理齣預售許可證,其將不能與購房人訂立正式的預售閤同,即應承擔閤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這對購房人有利無害。當然,如果商品房買賣預約存在以閤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仍應認定為無效。如開發商在取得土地使用證和建設用地許可證後,就嚮資金擁有人發齣較低價格的認購,認購人實際支付部分房款,在開發商以較高價格正式開盤後,開發商再利用購房人交付的購房款支付按照開盤價計算的房款,認購人取得認購價和開盤價之間的差價。這應該是一種規避法定商品房銷售條件的行為,是無效的。
  三、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標準及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預約與本約存在密切聯係,因為當事人簽訂預約的目的即在於保障將來能夠順利締結本約。而當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訂立本約,其主要理由也是因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事由,訂立本約的時機尚未成熟,所以先訂立預約,使相對人受其約束,以確保本約的訂立。王澤鑒:《債法原理》(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1年版,第147頁。 可見,預約是與本約聯係密切但並不相同的獨立閤同。
  (一)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標準
  以買賣閤同為例,預約與本約存在以下區彆:
  1.是否須另外訂立買賣閤同。當事人所訂立的閤同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約定是預約閤同,亦或是買賣閤同均保留原錶述。若當事人意思不明,則應通觀閤同全部內容決定。若閤同內容已滿足買賣閤同的全部要素,據此閤同雙方均可履行各自義務,實現締約目的(一方獲得標的物所有權、他方獲得價金),無須另外訂立閤同,即應認定為本約(買賣閤同)。反之,必須另外訂立閤同,纔能實現各自的締約目的的應屬預約。無須另外訂立閤同,為本約;反之,為預約。
  2.是否直接發生交貨付款義務。依閤同“直接發生”各自交貨付款的權利義務的是買賣閤同本約;“非直接發生”各自交貨付款的權利義務,必須通過一個中間環節(簽訂正式閤同)的,應為預約。
  3.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作何請求。違反買賣預約,拒絕訂立買賣閤同,構成根本違約。預約也是閤同的一種,對方可依《閤同法》第107條追究違約責任,亦可以依據《閤同法》第94條行使法定解除權。《買賣閤同司法解釋》第2條明示預約的兩種救濟手段及非違約方的選擇權。據此,可以閤同違反後當事人作何請求,作為判斷預約與本約的補充標準:請求違約方履行訂立閤同的義務,然後再要求依照所訂立的閤同履行交貨、付款的,為預約;直接請求違約方履行交貨、付款的閤同義務,或請求追究違約責任,或解除閤同的,為本約。
  (二)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1.預約不是本約的從閤同。首先,預約的成立及生效並不以本約為前提,即使本約最終未能訂立,當事人仍要受預約的約束。尤其是即使本約為要物閤同或要式閤同,預約原則上也不以交付標的物或滿足特定形式為生效要件,這成為預約獨立存在的重要意義之一。其次,預約的效力不受本約的影響。本約一旦訂立,雙方當事人均可請求對方履行本約中約定的義務,若對方不按照本約的約定履行義務,將構成違約,非違約方可請求違約方承擔實際履行或損害賠償的違約責任,且該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履行利益的賠償。而如果當事人未能順利締結本約,即隻是停留在預約階段,那麼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能直接請求對方履行本應由本約約定的義務,而隻能請求對方先簽訂本約或者承擔定金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且賠償範圍一般不包括履行利益的損失。
  2.區分買賣預約與附條件、附期限買賣閤同。“非直接發生”各自的交貨付款義務,但須待一定條件成就或某個期限到來,買賣閤同纔生效的,屬於附條件、附期限的買賣閤同本約。閤同內容有“訂立正式閤同”文句的為預約;閤同內容有關於“生效”約定的為附生效條件、期限的買賣閤同本約。
  3.不能僅從協議名稱等形式方麵區分預約與本約。在交易實踐中,預約閤同常常被冠以特定的名稱,這些名稱包括意嚮書、允諾書、預訂單、認購書、選購單、購買商品房的定金收據、原則協議、諒解備忘錄、協議要點、談判紀要等。當事人往往采用這些名稱來標誌所簽訂協議的性質為預約,並與將來所要簽訂的正式閤同相區分。但當事人就其法律關係采取的名稱,並非理所當然地具有無條件的決定意義,實踐中也會存在名實不符的情況。比如當一個協議雖然名為預約,但是所有閤同條件均已具備時,也不存在另行簽訂本約的約定,它已是本約。而在另一些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階段性協議雖然采取其他名稱,但也可能隻是一個預約。故預約和本約不能僅從名稱或形式上加以區分,而是仍須根據閤同的實質內容及具體目的,並結閤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予以認定。
  4.應結閤閤同具體內容等其他方麵區分預約與本約。若當事人已在閤同中明確約定在將來某個時點締結本約,或者就締結本約進行談判,則一般可認為該閤同為預約而非本約。這是因為當事人訂立預約的意思錶示已經非常確定,無須再通過其他解釋方法以確定該閤同的性質,否則即有違意思自治原則。正如學者所言,“預約之締結,除瞭當事人就必要之點應有一緻之錶示外,當事人還必須同時明示這隻是一個預約,本約待他日再為締結”。當然,當事人訂立預約的意思錶示可有多種形式加以錶現。以商品房買賣閤同為例,雙方明確約定“在本閤同簽訂後七個工作日內雙方於售樓處重新簽訂商品房預售閤同”或“定金交付一周後雙方簽訂商品房銷售閤同”,當然屬於預約閤同無疑;即使未采取如此明確的錶述,但結閤閤同文義、目的及交易習慣,可以確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是在將來訂立本閤同的,也應定性為預約。如雙方在某商品房預訂單中通篇所用的詞語錶達為“預訂”“預計”“預繳(購房款)”,還明確約定“在甲方(被告)通知簽定(訂)《商品房銷售閤同》之前,乙方(原告)可隨時提齣退房……在乙方按照本條約定簽定(訂)《商品房銷售閤同》前,甲方不得將該房另售他人”,就能夠說明雙方在簽訂該認購單時對於該行為的性質為預約閤同的認識是明確而不存在疑意的。此外,有觀點認為如果預約實際上已具備本約之要點而無須另訂本約者,應視為本約。如當事人雙方訂立瞭“土地使用權轉讓預約閤同”,閤同規定瞭轉讓土地的麵積、位置、價款、付款方式以及辦理轉讓登記期限等具體內容,且閤同中明確約定瞭將來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若嗣後雙方未再訂立本約,而是按照該閤同辦理瞭土地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則該閤同雖名為預約閤同,但其本質仍屬於本閤同。筆者認為,該“土地使用權轉讓預約閤同”定性為預約似更符閤當事人真實的意思錶示,至於後來履行行為的根據,可以默示承諾的理論予以解釋,即根據《閤同法》第37條的規定,雖然雙方未再締結書麵形式的本約,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本約實際上已經成立並生效。
  5.當事人意思錶示不明的處理。若當事人未在閤同中明確錶達將來再訂立本約的意思錶示,即當事人意思不明或有爭議時,則“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定之,若契約要素業已明確閤緻,其他有關事項亦規定綦詳,已無另行訂定契約之必要時,即應認為本約”。具體而言,若法律法規對某些閤同的成立有著主要條款的限製,如果當事人沒有就法律要求的所有主要條款協商一緻,本約就還沒有成立,而此時所形成的隻是預約。相反,如果根據法律規定,該約定已具備瞭所有主要條款,則應認定本約已成立,而不存在所謂預約。仍以商品房買賣閤同為例,《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閤同的主要內容,並且齣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閤同。”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産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麵商品房買賣閤同。商品房買賣閤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狀況;(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産權歸屬;(九)麵積差異的處理方式;(十)辦理産權登記有關事宜;(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十二)違約責任;(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故當事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閤同隻有具備上述內容,同時齣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雙方訂立的協議纔是本約,否則隻能認定為預約。當然,由於《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過於具體和嚴格,不利於保護購房人的利益,司法實踐中已經齣現瞭緩和化的趨勢,如有觀點認為某購房協議隻要具備瞭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房號、建築麵積)、總價或單價、付款時間、方式、交付條件及日期,就可以認定認購書已經基本具備瞭商品房買賣閤同本約的條件。“張勵與徐州市同力創展房地産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閤同糾紛案”,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筆者認為,在解釋論上,《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較為明確,不宜輕易突破,但可以通過對預約效力的解釋達到保護購房人利益的目的。即對於已經具備上述必要條款的預約,可賦予其與本約類似的效力,即購房人可據此請求齣賣人訂立與此內容相同的本約,至於未能包含於該預約中的未決條款,可由法官在個案根據法律規定及公平原則予以補充。此點將於以下詳述。
  總之,預約與本約的區分並不總是涇渭分明的,但是仍應該首先堅持預約與本約是相互區彆的。即使在個案區分很睏難時,預約作為一種獨立的閤同類型也不能與本約混淆在一起。如果就所存在者究屬預約抑或本約有疑問,則預約應視為例外,亦即一般不應認為所締結者乃預約,所存在的是本約——必要時可以是附條件的本約。
  【拓展適用】
  一、預約的效力
  關於預約的效力,理論和實踐中均存在較大爭議,大緻有以下三種觀點。
  (一)必須磋商說
  該說認為:任何閤同的訂立都是一個磋商的過程,是雙方相互妥協後達成的共識,由於本約磋商過程中存在一些不確定的因素,所以纔齣現預約,對於已經達成共識的問題先予以確認,對未達成共識的事項需要進一步磋商,僅約定將來訂立閤同。法律不能強製任何人達成意思一緻,否則就是最大的意思不自治,也即預約的效力僅僅是雙方當事人有誠信磋商、持續磋商的義務。雙方已經履行瞭誠信、持續磋商義務,仍不能就本約訂立達成共識,即預約閤同的目的已不能實現,雙方均可以解除預約閤同。
  (二)必須締約說
  該說認為:預約的目的是將來就特定事項簽訂本約閤同,並將這一目的用閤同形式確定下來,以期望雙方事後履行,所以,隨後訂立本約是預約閤同主要的義務。從閤同履行角度看,諾言必須信守,預約閤同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從交易效率角度看,僅僅確立磋商的義務將為任何一方隨意毀約開瞭綠燈,磋商是一個無法把握的尺度,隻要不願意訂立本約均可通過流於形式的磋商而最終以磋商不成為由不承擔任何責任,將使另一方失去交易機會而實際受損,這樣預約製度就沒有任何意義瞭。所以,雙方的義務不僅僅是磋商,而是在磋商的基礎上訂立本約閤同。“預約債務人負有訂立本約的義務,權利人得訴請履行,法院命債務人為訂立本約的意思錶示,債務人不為意思錶示者,視同自判決確定時已為意思錶示。”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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