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针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统一规范,具有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为帮助司法实务工作者好理解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条文的涵义、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在每部重要司法解释公布后,组织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21日)
第二部分 相关领导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08年9月1日)
第三部分 条文释义
导言
第一条[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范围]
第二条[法定性]
第三条[法院应否对诉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阶段]
第五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六条[未定履行期限合同所涉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七条[可撤销合同所涉及请求权诉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九条[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认定]
第十一条[主张部分债权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及于剩余债权]
第十二条[“提起诉讼”的认定]
第十三条[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向有关单位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效力]
第十五条[民刑交叉案件中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的认定]
第十七条[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
第十八条[代位权诉讼]
第十九条[债的转让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愿履行与诉讼时效辩权的放弃]
第二十三条[溯及力问题]
第二十四条[效力问题]
第四部分 裁判文书选登
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205号
马艳杰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期货欠款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5号
辽宁省鞍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鞍山市纺织厂、辽宁省鞍山市轻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辽宁省鞍山市针织总厂借款担保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94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省郸城县化肥厂、河南省郸城县生物化工厂、郸城金丹乳酸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热电厂、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郸城县技术改造资金开发中心借款担保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85号
佳木斯市升平煤矿与黑龙江省地方煤炭工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
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黄冈市分行侵权纠纷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52号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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