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是汇编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典型案例的系列丛书,由最高人民法院专司商事审判工作的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集体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6:合同与借贷担保卷》采取了裁判要旨加裁判文书的体例,大程度地展现了审判案例的真实风貌。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历史条件下,法官的首要职责就是要维护法律,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正确理解立法本意的前提下,准确地适用法律。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成文法所具有的稳定性特征,加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所对应的社会经济关系不断发生新的变化,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显现出的相对滞后不可避免。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官通过个案中的法律适用来解释、细化乃至发展法律规则,也成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的重要途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丛书选辑的案例也可以视为是我们的这种努力的真实纪录。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6:合同与借贷担保卷》的出版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法制统一。成文法所固有的普遍性特征,使得其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上体现出了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因此,不同主体对法律文本的解读常常出现差异和分歧。加之我国地域广阔且发展不平衡,法律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始终面临着各种差异性要求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6:合同与借贷担保卷》的编选的案例,集中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全国商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规则以及对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观点。以裁判文书编选的方式公布典型案例及裁判摘要,对于规范审判行为,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内页插图
目录
一、合同
(一)合同的订立
1.合同目的解释的裁判标准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第三人是指合同各方以外的人
——徐峥嵘等六人与五矿邯邢矿业有限公司、王银陵股权转让纠纷案
3.事实合同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
——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
(二)合同的效力
4.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日照国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国恒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日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合同纠纷案
5.企业《整体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曾莲英与张思坚、张琪、京山金孔雀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6.一事多份合同之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认定
——锦州市沈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涞源县金帝选厂、李敏团矿山开采合同纠纷案
7.同一天签订有多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湖北机床厂债务纠纷案
(三)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8.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及其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珠海经济特区安然实业(集团)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9.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将对市场价格走势判断失误造成的损失与不可抗力因素相区分
——上海同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0.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袁林伯与陈恒坤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审核意见的答复
11.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
——藁城市人民政府与北京孚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省藁城市棉浆厂、河北省藁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案
12.单方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构成对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新疆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天业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
13.对《纪要》发布前已完成转让的不良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西宁体育馆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青海庆威矿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无效纠纷案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的后合同义务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与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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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贷、担保
精彩书摘
申请再审人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下称柴里煤矿)与被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下称华夏银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东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7月13日作出的(2007)鲁民再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2008)民再申字第4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5月23日,柴里煤矿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4年3月16日其与华东公司、华夏银行签订《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约定:柴里煤矿同华东公司合作经营印尼木材;柴里煤矿负责提供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于2004年3月18日前按华东公司的要求将该笔资金汇往华夏银行,由华东公司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在办理国际贸易信用证开证申请时须同时有柴里煤矿负责人温忠诚的书面同意意见,华夏银行见到温忠诚的书面同意意见后,按照双方共同申请的条款办理信用证开证事宜;木材销售后的营利由华东公司与柴里煤矿各分成50%;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由违约方承担对方总资金额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柴里煤矿于2004年3月19日向华东公司交付了1000万元汇票,由华东公司存在其一般结算账户上。后华东公司擅自挪用该1000万元,构成对原告的根本违约。华夏银行擅自同意华东公司动用该款,也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解除《合作经营印尼木材协议》,华东公司返还柴里煤矿货款1000万元、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华夏银行对货款1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一审法庭辩论中,柴里煤矿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华夏银行对700万元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后,柴里煤矿又将请求华夏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资金范围由7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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