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5日起施行。该解释共32条,对于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护,改变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无法可依的状况,使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迈上了新的台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参与该解释起草的工作人员和一线办案法官利用工作之余撰写而成。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案例][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五个角度全面阐述该解释条文的起草目的、基本内涵以及实践应用,对于人民法院干警、其他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广大读者更准确地学习、理解和适用该解释具有较高的指导参考意义。
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通过对个人自由或者财产加以干涉或者处分,实现债权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进而达到维护社会公序目的的程序。可以说,强制力是执行程序显著的特征,没有强制力的强制执行是“不发光的灯,不燃烧的火”。但是,在看到强制执行权对维护司法社会诚信体制等有利一面的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执行权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和任何其他公权力一样,存在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的可能。
执行权的违法行使一般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背执行的谦抑或者适度原则,超过限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滥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手段。二是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范围,随意追加、变更案外人为被执行人。三是违反执行程序中对财产权属的形式审查原则,违法对案外人的财产取执行措施。人民群众将前述执行程序中的违法执行问题通称为“执行乱”。“执行乱”现象给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容易使执行程序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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