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 实用性和可读性:按照税制要素解读税制设计的基本原理
■ 专业性和实践性:重点介绍税收管理基本制度和税收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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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税收法治通论》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杨志强主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多年从事税务工作的业务骨干编写,共八章,66万字。《税收法治通论》对税法基础理论、税收立法、税收实体法要素、税收程序法律制度、国际税法、税收法律救济、税收法律责任和税收法治建设等方面问题作了全面的论述和分析。全书注重从“法治”的视角看税收,全面归纳、介绍了现有理论成果,紧密结合税务工作经验和实践进行分析和论述,反映了当前税收立法、执法、司法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税收法治通论》提出了理论研究方面的新观点、新成果60余项,得到了税法学界多位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目录
第一章 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税法原则
第三节 税收法律关系
第四节 税法的分类
第五节 税法的地位
第六节 新中国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第二章 税收立法
第一节 税法的渊源
第二节 税法的制定
第三节 税法立法技术
第四节 税法的解释
第五节 税法的效力
第三章税收实体法要素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纳税人
第三节 课税对象
第四节 税 目
第五节 计税依据
第六节 税 率
第七节 纳税环节
第八节 税收优惠
第九节 纳税地点
第十节 计税期问和纳税期限
第四章税收程序法基本制度
第一节 税收程序概述
第二节 税务登记
第三节 账簿和凭证管理
第四节 发票管理
第五节 纳税申报
第六节 税款征收
第七节 税务检查
第八节 税收保全
第九节 税收强制执行
第十节 欠缴税款管理
第五章国际税法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避免
第四节 国际税收协定
第五节 国际税务争议的解决
第六节 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
第六章税收法律救济
第一节 税务行政调解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
第四节 税务行政赔偿
第七章税收法律责任
第一节 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纳税主体的税收法律责任
第三节 征税主体的税收法律责任
第四节 其他主体的税收法律责任
第八章税收法治专题研究
第一节 法治国家建设与税收法治
第二节 税收法定原则的中国实践
第三节 税务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
第四节 纳税服务
第五节 税收风险管理与纳税评估
第六节 税收滞纳金
第七节 税收优先权
第八节 税务行政裁量权
第九节 税务行政处罚
第十节 税务行政审批
第十一节 避税与反避税
第十二节 税法的期间制度
附录
附表一 中国现行税种纳税人列表
附表二 中国现行税种课税对象列表
附表三 中国现行税种税目税率列表
附表四 中国现行税种计税依据列表
附表五 中国现行税种纳税环节列表
附表六 中国现行税种税收优惠列表
附表七 中国现行税种纳税地点列表
附表八 中国现行税种计税期问和纳税期限列表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税收法治通论》: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这确立了我国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规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该原则是指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分别作出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适用该原则时,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一般法”或“一般规定”,什么是“特殊法”或“特殊规定”。通常而言,“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或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税法作为一个专门规范税收法律关系的部门法,其所涉及的主体、事项常具有特定性,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常处于“特别法”的地位。其次要注意,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税务行政处罚时效问题的处理就是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典型范例。《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均为同位阶的法律,两个法律关于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不一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收领域的“特别法”,其在处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时效力高于《行政处罚法》,所以在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时,应该适用“五年”的处罚时效。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确立了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当新法(新的规定)和旧法(旧的规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新的规定)的效力优于旧法(旧的规定)的效力,在新的法律生效后,与新法内容相抵触的原法律内容效力终止、不再适用。该原则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新法、旧法的区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时间为标准确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先生效的,称之为先法或旧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规定在后生效的,称之为后法或新法。也就是说该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才可以适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二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该原则仅适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三是该原则在税法中无论是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还是税收救济法都普遍适用,只有新税法与旧税法处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时,才可能有例外。在“新法优于旧法”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原则发生竟合时,应合理选择适用其中一项原则,在不能确定适用时,应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报请有关机关裁定。《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衔接适用是税法领域“新法优于旧法”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原则发生竟合的典型事例。《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同一位阶的法律,但《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属于二者中的“新法”。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该法,又确定了该法在行政强制法律规范领域“一般法”的地位。《税收征收管理法》作为专门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特别法”,在税收滞纳金、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等方面的许多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在实践中急需明确两法的不同规定如何衔接适用。由于在《行政强制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衔接适用中发生了“新法优于旧法”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原则的竞合,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应当优先适用何种原则,如何处理好二者相关规定,有着多种不同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向立法机关专题汇报过相关问题。遗憾的是,相关部门至今未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裁定,导致两法衔接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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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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