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 實用性和可讀性:按照稅製要素解讀稅製設計的基本原理
■ 專業性和實踐性:重點介紹稅收管理基本製度和稅收執行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 指導性和啓發性:提高讀者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內容簡介
《稅收法治通論》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局長楊誌強主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多年從事稅務工作的業務骨乾編寫,共八章,66萬字。《稅收法治通論》對稅法基礎理論、稅收立法、稅收實體法要素、稅收程序法律製度、國際稅法、稅收法律救濟、稅收法律責任和稅收法治建設等方麵問題作瞭全麵的論述和分析。全書注重從“法治”的視角看稅收,全麵歸納、介紹瞭現有理論成果,緊密結閤稅務工作經驗和實踐進行分析和論述,反映瞭當前稅收立法、執法、司法領域存在的問題,提齣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製度的意見和建議。《稅收法治通論》提齣瞭理論研究方麵的新觀點、新成果60餘項,得到瞭稅法學界多位專傢學者的高度評價和充分肯定。
目錄
第一章 稅法基礎理論
第一節 稅法的概念與特徵
第二節 稅法原則
第三節 稅收法律關係
第四節 稅法的分類
第五節 稅法的地位
第六節 新中國稅法的建立與發展
第二章 稅收立法
第一節 稅法的淵源
第二節 稅法的製定
第三節 稅法立法技術
第四節 稅法的解釋
第五節 稅法的效力
第三章稅收實體法要素
第一節 概 述
第二節 納稅人
第三節 課稅對象
第四節 稅 目
第五節 計稅依據
第六節 稅 率
第七節 納稅環節
第八節 稅收優惠
第九節 納稅地點
第十節 計稅期問和納稅期限
第四章稅收程序法基本製度
第一節 稅收程序概述
第二節 稅務登記
第三節 賬簿和憑證管理
第四節 發票管理
第五節 納稅申報
第六節 稅款徵收
第七節 稅務檢查
第八節 稅收保全
第九節 稅收強製執行
第十節 欠繳稅款管理
第五章國際稅法
第一節 國際稅法概述
第二節 稅收管轄權
第三節 國際重復徵稅及其避免
第四節 國際稅收協定
第五節 國際稅務爭議的解決
第六節 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稅收安排
第六章稅收法律救濟
第一節 稅務行政調解
第二節 稅務行政復議
第三節 稅務行政訴訟
第四節 稅務行政賠償
第七章稅收法律責任
第一節 稅收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納稅主體的稅收法律責任
第三節 徵稅主體的稅收法律責任
第四節 其他主體的稅收法律責任
第八章稅收法治專題研究
第一節 法治國傢建設與稅收法治
第二節 稅收法定原則的中國實踐
第三節 稅務依法行政理論與實踐
第四節 納稅服務
第五節 稅收風險管理與納稅評估
第六節 稅收滯納金
第七節 稅收優先權
第八節 稅務行政裁量權
第九節 稅務行政處罰
第十節 稅務行政審批
第十一節 避稅與反避稅
第十二節 稅法的期間製度
附錄
附錶一 中國現行稅種納稅人列錶
附錶二 中國現行稅種課稅對象列錶
附錶三 中國現行稅種稅目稅率列錶
附錶四 中國現行稅種計稅依據列錶
附錶五 中國現行稅種納稅環節列錶
附錶六 中國現行稅種稅收優惠列錶
附錶七 中國現行稅種納稅地點列錶
附錶八 中國現行稅種計稅期問和納稅期限列錶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稅收法治通論》:
(二)特彆法優於一般法原則
《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製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彆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緻的,適用特彆規定。”這確立瞭我國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規則,即特彆法優於一般法原則。該原則是指兩部法律對同一事項分彆作齣一般規定和特彆規定時,特彆規定的效力高於一般規定的效力。適用該原則時,首先需要明確什麼是“一般法”或“一般規定”,什麼是“特殊法”或“特殊規定”。通常而言,“一般法”是指在效力範圍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針對一般的人或事,在較長時期內,在全國範圍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彆法”是指對特定主體或事項,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時間有效的法律。稅法作為一個專門規範稅收法律關係的部門法,其所涉及的主體、事項常具有特定性,因此在具體執行中常處於“特彆法”的地位。其次要注意,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該原則僅適用於同一機關製定的法律規範之間。稅務行政處罰時效問題的處理就是適用“特彆法優於一般法”原則的典型範例。《行政處罰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均為同位階的法律,兩個法律關於行政處罰時效的規定不一緻。《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而《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由於《稅收徵收管理法》是稅收領域的“特彆法”,其在處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時效力高於《行政處罰法》,所以在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時,應該適用“五年”的處罰時效。
(三)新法優於舊法原則
《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製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緻的,適用新的規定。這確立瞭新法優於舊法原則。新法優於舊法原則也稱後法優於先法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當新法(新的規定)和舊法(舊的規定)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新的規定)的效力優於舊法(舊的規定)的效力,在新的法律生效後,與新法內容相抵觸的原法律內容效力終止、不再適用。該原則在適用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新法、舊法的區分是以法律生效的時間為標準確立的。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先生效的,稱之為先法或舊法;一部法律或法律的規定在後生效的,稱之為後法或新法。也就是說該原則的適用以新法生效實施為標誌,新法生效實施以後纔可以適用新法,新法實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後尚未實施這段時間,仍沿用舊法,新法不發生效力。二是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該原則僅適用於同一機關製定的法律規範之間。三是該原則在稅法中無論是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還是稅收救濟法都普遍適用,隻有新稅法與舊稅法處於普通法與特彆法的關係時,纔可能有例外。在“新法優於舊法”與“特彆法優於一般法”適用原則發生竟閤時,應閤理選擇適用其中一項原則,在不能確定適用時,應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報請有關機關裁定。《行政強製法》與《稅收徵收管理法》的銜接適用是稅法領域“新法優於舊法”與“特彆法優於一般法”適用原則發生竟閤的典型事例。《行政強製法》與《稅收徵收管理法》都是由全國人大製定,且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同一位階的法律,但《行政強製法》於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屬於二者中的“新法”。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行政強製的設定和實施適用該法,又確定瞭該法在行政強製法律規範領域“一般法”的地位。《稅收徵收管理法》作為專門規範稅收徵收管理活動的“特彆法”,在稅收滯納金、稅收保全和稅收強製執行等方麵的許多規定與《行政強製法》不一緻,在實踐中急需明確兩法的不同規定如何銜接適用。由於在《行政強製法》與《稅收徵收管理法》的銜接適用中發生瞭“新法優於舊法”與“特彆法優於一般法”適用原則的競閤,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於應當優先適用何種原則,如何處理好二者相關規定,有著多種不同意見,國傢稅務總局也曾嚮立法機關專題匯報過相關問題。遺憾的是,相關部門至今未就此問題作齣明確裁定,導緻兩法銜接適用中仍然存在諸多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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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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