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立法的同志编写。书中汇集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起草过程中整理收集的重要资料。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主要意见,涵盖惩罚性赔偿制度、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网络购物中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和无条件退货制度、虚假广告民事责任,以及世界各国家和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情况等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是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法律教学研究人员在学习、研究、实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调整范围】
第三条 【经营者】
第四条 【交易原则】
第五条 【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
第六条 【社会对消费者的保护】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人身财产安全权】
第八条 【知情权】
第九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选择权】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
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
第十二条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权】
第十三条 【获得消费和消保知识权】
第十四条 【受尊重和信息得到保护权】
第十五条 【监督权】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守法义务】
第十七条 【接受监督义务】
第十八条 【保障消费者安全义务】
第十九条 【缺陷信息报告、告知和召回义务】
第二十条 【真实、全面信息告知义务】
第二十一条 【真实标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出具发票等交易单据义务】
第二十三条 【质量保证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三包”义务】
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二十六条 【.禁止经营者以格式条 款等方式免责】
第二十七条 【保护消费者人身权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告知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十条 【立法体现消费者意愿】
第三十一条 【政府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执法主管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抽查检验】
第三十四条 【违法惩处】
第三十五条 【诉讼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组织的性质】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途径】
第四十条 【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第四十一条 【企业合并、分立的赔偿责任人的确定】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他人执照的赔偿责任人的确定】
第四十三条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先行赔付责任】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的赔偿责任人】
第四十五条 【虚假广告的赔偿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消费者投诉】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人身伤亡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等的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预付款方式销售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商品不合格的退货责任】
第五十五条 【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对经营者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第五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的复议或起诉】
第六十条 【阻碍执行职务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执法者玩忽职守或包庇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农资消费参照本法】
第六十三条【生效日期】
第二部分 附录
附录一 标准文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10.25修正文本)
附录二 审议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3年4月2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三 修改意见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对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意见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
附录四 新旧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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