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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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邓安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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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 精装 9787010169019

具体描述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常缩写为G. W. F.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意志理念论(German Ideaism)代表人物。

邓安庆翻译的这本《黑格尔著作集· 第7卷·法哲学原理》教科书是对之前《哲学全书》中的第三部分,即《精神哲学》中“客观精神”相关内容的进一步阐释和发挥。

这本书是Hamburg Felix Meiner出版社出版的黑格尔《讲演录》系列中的第14卷,全由学生笔记和草稿选编而成。

译者邓安庆,江西瑞昌人,1984年获得山东大学哲学学士学位,指导老师为谭鑫田教授,论文讨论的是斯宾诺莎哲学;1989获得武汉大学哲学硕士学位,指导教师为北京大学张世英教授和原湖北大学张志扬教授,论文讨论的是伽达默尔释义学;1992年获得武汉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指导教师为杨祖陶教授和陈修斋教授,论文讨论的是谢林哲学;1984-1995年在海军工程大学工作,1990年取得讲师资格,1993年取得副教授资格;1995-2001年在湖南师大工作,1997年任外国哲学教授,1998年任外国哲学研究所副所长;1999年任伦理学博士生导师。2001-2003年获得德国洪堡基金在柏林学习研究德国哲学,重点研究谢林的Philosophie der Offenbarung;联系导师为前德国哲学学会主席Hans Poser教授。2003年3月回国后作为主要的学术带头人之一,参与了湖南师大外国哲学博士点的建设。同年9月调入复旦大学哲学系,任伦理学教研室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伦理学方向研究生硕士导师和博士导师。主要研究重点是德国哲学、西方伦理学、应用伦理学。主要学术兼职为中华现代外国哲学学会理事。

已翻译: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注释导读本]》;谢林《对人类自由的本质及其相关对象的哲学研究》、《布鲁诺对话:论事物的神性原理和本性原理》;施莱尔马赫《论宗教》;奥特弗利德·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研究》;克里斯托弗·司徒博《环境与发展:一种社会伦理学的考量》。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在1818年任柏林大学教授时写的,于 1821年正式出版,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

黑格尔的法哲学属于其哲学体系中的精神哲学部分。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自然哲学还是精神哲学,都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法哲学作为精神哲学中的客观精神同样也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与应用。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构成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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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中的正义、自由及其实现 黑格尔在其主要作品中几乎没有提及“正义”概念。但当我们试图将“正义”理解为对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制度的正当性证明或批判标准时,却又不难发现黑格尔提供了一套精致、严密的“正义”学说。这一学说以“自由”为理念,考察该理念如何从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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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逻辑学》为“基础”的① 作者简介:罗伯特·B.皮平(Robert B.Pippin),男,美国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教授,从事德国哲学研究。 人大复印:《外国哲学》2017 年 05 期 原发期刊:《求是学刊》2017 年第 20171 期 第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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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希望在处决我的那一天有很多人来观看,希望他们对我报以仇恨的喊叫声。”局外人死前发出这样的感慨。年纪再青一点的时候喜欢这样的对自由的理解,自由意味着在异化世界中退回纯粹主观性的决断,那样的自由虽强调担责,但只需为自己负责。后来才明白,这样的对自由的理解很容易破坏现实中展开自由的理性环节。局外人不要爱情,不要友情,不要宗教,不要法律,他孤零零的心灵由此不再被俗世污染,但也在另一个意义上被异化了——用黑格尔的话说,他跌落于现代社会伦理性的丧失之中,看不到现实构成自由的理性环节。他的自由孤傲而空洞。“自由是在他者中守在自己身边”,黑格尔努力将自由推入现实的环节之中,自由只能实现于伦理性实体当中,由此补足自由主义的缺憾。也许还有问题:如何面对异化了的伦理性实体,那个第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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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旧译本相比,优点在于用的是Theorie Werkausgabe的版本,增加了旧版本中没有的笺注,对理解正文有助益。译者序挺有意思,如果此版本的笺注部分来自于黑格尔本人,部分来自于学生的上课笔记,且经过了后人筛选,引用时应该如何处理?译者说哈贝马斯引用的也是这一版,读者或许可以注意一下哈贝马斯的引用方式。另外这也让人想到圣经和伪经的争议。 以上是优点。缺点是,有时会译反意思。以第40节为例,附释中把“不恰当”译为“倾斜”,“对奴隶的权利”译为“给予奴隶的权利”,“走得太远”译为“需要拓展”等等。 译者说,哲学家的法哲学和法学家的法哲学互相看不上,但既然是法哲学,是否翻译时让学法律的看一看会好一些。不过上面提到的都不是法律术语的问题。当然译事不易,有新的尝试已经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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