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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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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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导论
上编 近代法律变革与宗族
引言
第一章“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
第二章 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
——以季氏修谱案为例
小结 晚清民国的亲属继承制度与宗族的命运
中编 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家庭与女性
引言
第一章 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
第二章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
第三章 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
小结 在国家制度和行为之下的女性
下编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
引言
第一章 地方诉讼中的契约应用与契约观念——以龙泉司法档案晚清部分为例
第二章 从契约到土地产权状——地权证明方式的演变
第三章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山林产权与山界
小结“产权”证明的公与私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 · · · · (收起)

具体描述

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法伦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律的改变,“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同时他们也都参与塑造了这个过程。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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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主题都是从古代讲到近现代,使读者对于每一个主题的发展脉络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更加凸显了民国时法律改变对于龙泉地方社会的影响,宗族开始套用现代化话语,新的诉讼制度对于女性的利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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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常有份量的一部著作,不禁想起很多年前第一次讀黃宗智、滋賀秀三、寺田浩明的時光;2)頁154,「法律上宗祧繼承的廢除,並不妨礙人們繼續用宗族的名義來控制財產;祭田輪值制度消失本身,也不意味著宗族的崩潰。」;3)頁442,「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中,一旦遠離了這個社會關係(不論是在空間上還是時間上),對契約的理解就存在危險,這不論對於當時人還是今天的研究者,都是如此。」;4)對於「口供」的問題,頁21和255都提到了唐澤靖彥,當年一直對這個「劍走偏鋒」的研究很感興趣,但好像他博士論文並沒有出版?而且好像大哥後來研究日本城堡和軍事史去了?5)頁380,「在民國四十餘年中,對於山產所有權確認……」,其實「民國」一共才38年,作者這裡開小差,忘了減去1911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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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寺田浩明的研究理路,对中国近代的契约做了颠覆性解释,即契约之有效性并不在契约文书本身,而在订立者共同生活的熟人社会之外在保障。这点与西方契约有本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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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主题都是从古代讲到近现代,使读者对于每一个主题的发展脉络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更加凸显了民国时法律改变对于龙泉地方社会的影响,宗族开始套用现代化话语,新的诉讼制度对于女性的利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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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书看书一波三折。之前看论文时候最有启发的是地方习俗的形成因何不同可以从档案中去找答案,第一章看完发现宗族视角的确能解答典妻等习俗的形成,通过异姓承嗣使得各种婚姻形态的孩子有可能进入宗族之中,从而融入地方社会。中编内容好像之前论文基本都看过,近代变革部分挺好,上半边门的招夫养夫视为典妻的变种。下编发现其实杜老师挺认可滋贺教谕式调停的,而且受寺田浩明的影响非常大,可以说清代的研究并没有更多新的发现所以主要放到了民国去突破。找贴的例子其实有点特别,同时性违背一般印象,其实招夫养夫在招赘里也属于特殊例子。契约本身不能作为证据,还需要证明人还原现场在社会关系中证明,否则证据链很难完整,官府验契能力缺乏。近代现代化是多元化走向单一化治理的提法挺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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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龙泉司法档案的研究,但视野没有限于地方史当中,关怀的是法史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习惯不是国家之外社会自发产生的,而是不能被国家纳入礼法之中的才被冠名以“习惯”;契约的效力不在于其文本,而取决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传统中国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而不确定向确定的转化,是现代国家建设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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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常有份量的一部著作,不禁想起很多年前第一次讀黃宗智、滋賀秀三、寺田浩明的時光;2)頁154,「法律上宗祧繼承的廢除,並不妨礙人們繼續用宗族的名義來控制財產;祭田輪值制度消失本身,也不意味著宗族的崩潰。」;3)頁442,「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中,一旦遠離了這個社會關係(不論是在空間上還是時間上),對契約的理解就存在危險,這不論對於當時人還是今天的研究者,都是如此。」;4)對於「口供」的問題,頁21和255都提到了唐澤靖彥,當年一直對這個「劍走偏鋒」的研究很感興趣,但好像他博士論文並沒有出版?而且好像大哥後來研究日本城堡和軍事史去了?5)頁380,「在民國四十餘年中,對於山產所有權確認……」,其實「民國」一共才38年,作者這裡開小差,忘了減去1911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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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来说这是一本很重要的书,很有价值,特别是下编: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对毕业论文帮助不小。作者以龙泉司法档案为史料基础,讨论在现代国家法律建构的背景下,特定地区基层政府、乡村、家族和个体的行动和观念。这种研究方法很符合我目前的兴趣点,未来想将其运用在讨论北京地方史或城市史的问题上。美中不足之处就是这本书比较忽视对地图的运用,全书除引用的史料之外找不到一张地图,如果对该地区不熟悉的读者,不太好建立起完整的空间认知。“档案有毒,要用田野来解;文献有毒,要用生活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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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类型的史料,会局限我们对历史问题的认识,但仅仅是史料的扩充也并不必然能推进研究的深入。从法律典章中获得的结论,很容易被判牍材料所推翻;判牍中呈现出来的观念又与契约、族谱等反映的情况相出入。不同类型的史料有它自身的语境和成长脉络,所呈现的是问题的不同侧面。尽管中国传统的土地典、卖、租佃、抵押、继承、赠予等行为都经过契约的签订,甚至以契约作为各项权利的凭证,但是这些契约行为绝不是所有人得以完全自主决定的,因此也就不具有西方“所有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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