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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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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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导论
上编 近代法律变革与宗族
引言
第一章“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
第二章 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
——以季氏修谱案为例
小结 晚清民国的亲属继承制度与宗族的命运
中编 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家庭与女性
引言
第一章 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
第二章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
第三章 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
小结 在国家制度和行为之下的女性
下编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
引言
第一章 地方诉讼中的契约应用与契约观念——以龙泉司法档案晚清部分为例
第二章 从契约到土地产权状——地权证明方式的演变
第三章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山林产权与山界
小结“产权”证明的公与私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 · · · · (收起)

具体描述

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法伦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律的改变,“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同时他们也都参与塑造了这个过程。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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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利用龙泉司法档案,从习惯、契约和产权三个方面对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会的语境中得以实践以及地方社会的因应进行了探究。“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表明,所谓的习惯实际上是未被纳入礼法制度而被标记为地方性的“俗”,它并不是法律的后备资源。是近代习惯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礼法对立面的习惯转变为新法律的法源,礼和俗也被重新定义与分类。通过对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的讨论,揭示了中国传统的契约镶嵌在具体而生动的社会关系之中,本质上是熟人社会的产物,一旦离开了这个环境,便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在传统诉讼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约才是地方官处理相关纠纷的主要依据。这就决定了西方的“权利”概念在传统中国难以产生。民国时期官方的地籍资料和产权凭证制度的建立不仅重塑了地方产权秩序,也为乡村内部权利斗争提供了新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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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有分量也很重要的研究。对吾侪启发之处不仅在于法律史,而在于传统礼、法、俗(习惯)的近代命运以及近代制度被放到社会结构中的实践性问题,关注制度实践何以因应社会结构、社会如何审视制度,还诸制度运行的时代和场域中来观察。另外,存在着宗族在”宗法“受冲击时利用民主话语为自己背书的现象,同样的,近代制度下人们如何建构出一套维护旧有秩序的话语,这一问题也值得关注。我们或许需要换个视角来看近代的制度运作时产生的文本,关注其中”说理结构“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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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传统/现代,国家/社会,表达/实践,礼、法、俗的情境、理解及运作,倾向人的行动而非法的实践!运作①异姓承嗣—礼法俗互动,宗法&人情&户籍,赋役刑法之外其余变成民事,专门族规出现具体灵活实践②废止宗祧继承—财产分享与轮值资格:族谱&办祭&完粮,从嗣子到股份③国法下的族谱,容忍而非支持民国才合法化,合同是命令型约束,因权力家族才延续,否则均化。理解①寡妇立嗣的法条与实践,权力因赋役户籍宋元明清由家庭向宗族变,判词案牍的理想与说辞②招赘婚书,怎么说:财产承嗣安排③供词笔录中的女性:娴女悍妇,模板?民国变迁。场景—契约的观念秩序、历史现象、订立过程①!不确定的证据—官员断案、管业凭证、诉讼策略②观念变化:从证明方式到产权凭证③!山林失管民间自建产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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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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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精彩!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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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书看书一波三折。之前看论文时候最有启发的是地方习俗的形成因何不同可以从档案中去找答案,第一章看完发现宗族视角的确能解答典妻等习俗的形成,通过异姓承嗣使得各种婚姻形态的孩子有可能进入宗族之中,从而融入地方社会。中编内容好像之前论文基本都看过,近代变革部分挺好,上半边门的招夫养夫视为典妻的变种。下编发现其实杜老师挺认可滋贺教谕式调停的,而且受寺田浩明的影响非常大,可以说清代的研究并没有更多新的发现所以主要放到了民国去突破。找贴的例子其实有点特别,同时性违背一般印象,其实招夫养夫在招赘里也属于特殊例子。契约本身不能作为证据,还需要证明人还原现场在社会关系中证明,否则证据链很难完整,官府验契能力缺乏。近代现代化是多元化走向单一化治理的提法挺有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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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常有份量的一部著作,不禁想起很多年前第一次讀黃宗智、滋賀秀三、寺田浩明的時光;2)頁154,「法律上宗祧繼承的廢除,並不妨礙人們繼續用宗族的名義來控制財產;祭田輪值制度消失本身,也不意味著宗族的崩潰。」;3)頁442,「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中,一旦遠離了這個社會關係(不論是在空間上還是時間上),對契約的理解就存在危險,這不論對於當時人還是今天的研究者,都是如此。」;4)對於「口供」的問題,頁21和255都提到了唐澤靖彥,當年一直對這個「劍走偏鋒」的研究很感興趣,但好像他博士論文並沒有出版?而且好像大哥後來研究日本城堡和軍事史去了?5)頁380,「在民國四十餘年中,對於山產所有權確認……」,其實「民國」一共才38年,作者這裡開小差,忘了減去1911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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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寺田浩明的研究理路,对中国近代的契约做了颠覆性解释,即契约之有效性并不在契约文书本身,而在订立者共同生活的熟人社会之外在保障。这点与西方契约有本质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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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非常社会史,很连续的视角,都是小问题,但是很深入,应该是一种研究的典范了,从官府到民间,从古代到现代,其中的转变很细腻,结论非常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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