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普通法的精神》是作者在其同名课程演讲报告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作者认为,普通法极具韧性和活力,一方面具有极端个人自由的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即倾向于将法律关系而不是法律行为作为法律后果的依据。普通法上述特征的形成主要得益于如下七个要素:(1)早期的日耳曼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2)封建法;(3)清教主义;(4)17世纪法院和国王的斗争;(5)18世纪的政治思想;(6)19世纪前半叶美国拓荒者条件和农业社会的影响;(7)美国法院改造英国普通法早期所流行的关于司法、法律和国家的哲学思想。
作者认为,封建法中的身份或称关系理念与强烈个人主义相悖,在19世纪的美国曾备受指责,但在当今的工业化、城市化社会中,却适应了考虑阶层、团体和关系的需要。其他几个因素结合在一起均推动了极端个人主义的发展,但极端个人主义无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和资源分配。作者强调“法律至上”理念对立法和司法的作用,阐述了传统对法律发展的决定性影响,揭示了绝对个人主义思潮对法律的危害,主张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实现法律秩序的和谐。这些一百年前提出来的主张,却与当前各国的立法(尤其是民事立法)思想高度吻合,对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和立法极具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早年研究植物学,后历任内布拉斯加州大学、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法学教授。1916—1936年间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二战以后受聘担任中国司法行政部顾问。庞德作为社会法学的奠基人,不仅被誉为“百科全书式”的法学家,代表性著作有《法理学》、《法哲学导论》、《社会法理学的范围和目的》、《法律与道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等。
曹相见,1985年生,湖南汝城人,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烟台大学中欧侵权法研究院研究员。已在《法学论坛》、《江淮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译有《死者的权利》、《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保护之基本问题》等文。
目录
中国法学的当代使命
前言
序言
第一章 封建传统
第二章 清教主义与法律
第三章 法院与王权
第四章 英国人的权利与人权
第五章 拓荒者与法律
第六章 十九世纪的法哲学
第七章 司法经验主义
第八章 法律理性
索引
后记
精彩书摘
《上海三联法学文库:普通法的精神》:
1612年11月10日早上,是一个有纪念意义的星期天上午。应坎特伯雷大主教(Canterbury)的奏请,詹姆斯一世国王召见了英格兰的法官们。看来,这个宗教事务高等法院,即专司宗教事务的行政裁判所,已开始染指世俗事务,处理世俗犯罪行为。然而,该裁判所不仅对普通法一无所知,其裁判根据亦无任何确定的规则,而且也不受制于任何上诉程序。因此,当它依据完全世俗性的民事指控令,派遣其随员进入世俗臣民的住宅,并实施抓捕的时候,皇家民事法庭颁发禁制令,撤销了它的诉讼程序。为了适应法律至上的司法要求,有人建议国王可依-二己之愿从法官手中收回审判权,自行审理案件。此次“星期天上午会议”的直接目的,便是向法官们解释这一提议,并试探他们的反映。坎特伯雷大主教继续鼓吹所谓的王权至上,认为法官仅仅是国王的代表。因此,只要国王愿意,他便可以将通常交由代表们处理的事务收归自己决断。他接着说,假使不从法律角度,而从神学角度上出发,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十分明显,这可从<圣经》中上帝的圣谕里得到解释。对此,库克代表法官的立场作出了回应:依据英格兰法律,国王个人无权审判任何案件;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均应交由法院依据法律和英格兰习惯法审理。“但是,”国王说,“朕以为,法律建立在理性之上,而朕和其他人与法官一样,都是有理性的。”库克回应道:“确实如此。上帝赋予陛下杰出的智识和非凡的秉赋,但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熟悉。这些关系到臣民生命、继承权、财产的案件,应由人为理性和法律判断决定,这不是自然理性所能做到的。法律是一门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的艺术。”话到此处,国王勃然大怒,他说,按照这种说法,他就应届于法律之下,这不是犯上作乱嘛。库克引用布莱克顿(Bracton)的话回答说,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类似这样的会议举行了多次。最终结果是,坚持非法官不能判案的库克卸甲归田。
1787年,曾发行面值10万英镑纸币的罗德岛州议会,决定对商品买卖支付中拒收该纸币,或在与金币、银币的比较中歧视该纸币的行为处以刑事责任。该议会并进一步规定,任何人因犯此罪而被起诉时,应立即依据简易诉讼程序,在陪审团缺席的情况下,由初级法院法官审理,不得延期和上诉。一位名叫威登的公民被控违反上述法规,然而他辩称:在这样一个不受最高法院控制的特殊法庭受审,并且缺席陪审团的参与,这与作为州宪法的宪章相违背,因此,上述法规无效。法官们认可了这一辩护理由。于是,1787年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一,与詹姆斯一世召见库克及其同僚一样,罗德岛州议会召见了负责本案审理的法官。法官们应召觐见,其中两位法官的辩解既旁征博引,又令人信服:他们不能在陪审团缺席审判的情况下,为制定法所迫将公民送进监狱。因为陪审制度受州最高法——宪法的保障,而议会本身也依宪法而设立。虽然如此,议会表决后认为,法官的辩解理由无法让人接受,随即提出解除法官职务的动议,并毫无疑问地获得通过,好像宪法并未特别规定审慎的弹劾程序一样。类似的情况在当时的许多州也有发生。
……
前言/序言
这是一套以翻译作品为主的法学丛书。关注法律出版的人们都知道,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法律翻译作品的出版差不多达到了百年来的一个高潮。无论是综合性的如“外国法律文库”(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当代法学名著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世界法学译丛”(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法学名著译丛”(上海人民出版社),还是专题化的如“宪政译丛”(北京三联书店)、“宪政经典”(北京大学出版社)、“公法名著译丛”(商务印书馆),以及以国别为依据者如“美国法律文库”(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国现代法学名著译丛”(均为法律出版社),甚至某个学者自成系统者如朱苏力教授主持的“波斯纳文丛”……林林总总,蔚为大观。这种法学的大规模“进口”对于开阔学界视野、深化法律教育和学术研究以及推进法治建设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不过,仔细观察,尽管数量不少,但是法律译著的选题品种却仍有其缺陷。最突出的一点是,大多是一些理论和学术色彩较重的作品。由于致力于经典、名著的引进,选材不免惟学理高深者是取,这样,那些贴近社会生活的、具有相当人文色彩的作品就不多见了。偶尔有几本也由于选目不当或翻译粗劣而不能形成气候甚至败了读者的胃口。这种情况不仅导致法学译著的读者面的狭窄,而且也会带来相当的误导,人们会以为这就是外国的法学和法律的全貌。甚至,对于那些试图打探门径、有所取益的行外学者来说,读到这样的书也往往望而生畏、如坠五里雾中。法治建设应该是一项全社会的事业,如果没有其他领域的人士和国民的广泛参与,靠法律界孤军奋战,难有成效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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