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宣传侵权责任法,使社会各界了解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保证侵权责任法的顺利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逐条作了说明,并附上立法理由和相关规定,便于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索引
精彩书摘
(1)《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作了概括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第1383条的规定,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即因过错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责任。日本则用一个条文作了规定,《日本民法典》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人,负因此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没有作概括规定,而是在第823条、第826条规定了三种侵权形态:一是规定侵害权利,如生命、身体、健康、所有权等,对侵害权利的要承担责任;二是违反保护性法律的,即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三是故意违反善良风俗造成损害的。
(2)《法国民法典》就侵害的对象没有区分权利和利益,对侵权造成的损害都要承担责任。《德国民法典》区分侵害权利和侵害利益,设定了不同的侵权标准。
(3)《法国民法典》在立法时有关侵权行为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在归责原则上采用“一元论”,但法国法院实务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两元论”,即区分人的责任和物的责任,人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物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德国民法典》在立法和实务上绝大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只有动物管理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其他无过错责任由特别法规定。法国法中的无过错责任由《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和特别法的规定共同组成。在法国,有关侵权行为的特别法比较少,大概只有六七部,而在德国,特别法有近二十部。原因就在于《法国民法典》中物的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解决了一部分问题,不需要制定那么多特别法。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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