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适合作为高校教师和学生教学研究的辅助用书,也适合作为法官、律师、企业管理人员的实务参考用书。公司法是实践性非常强的法律,它不仅是企业管理中经常涉及的法-律指南,也是司法审判、法律仲裁中经常运用到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对于规范企业运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公司法作为制定法也有效指导了司法实践,但是制定法固有的滞后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等特性,使得公司法难以涵盖实践中涌现的新问题。针对公司制定法的不足,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形成的判例来加以弥补。尽管判例在我国司法审判中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判例对于及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弥补制定法的不足,促进法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在延续我国制定法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研究路径,将会大力推动我国公司法治的建设。
我国公司法于2005年进行了大幅修订,诸多制度均得以完善。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实践中凸显的公司法问题又引发人们的新思考,不断完善公司法便成为了必然。公司法实施3年多来,实践中涌现出了许多新型案例。对这些案例进行汇集,并加以深入分析,无疑会推动公司法的不断完善。
《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从北京大学法意数据库、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中国公司法律服务网等选取了典型的法院案例以及新闻报道的真实案例,在此对案例提供方表示感谢。在案例分析的体例设计上,《公司法典型案例评析》由案情介绍、问题点提示、案例分析、备选法条四部分构成,使得案例分析脉络清晰,易于读者把握和理解。在案情介绍上,立足于案例的基本事实,但是又有所提炼,使得案情主干脉络突出,重点问题突出;在问题点提示上,抓住案例的主旨问题,引发读者思考;在案例评析中,解读法院判决并援引公司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使得案例分析得到升华;在备选法条中,列出相关法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给读者提供切实的法律根据。
目录
第一章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案例1 股东的有限责任
案例2 企业不得擅自使用“公司”用词
案例3 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差异
第二章 公司设立
案例4 如何判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
案例5 多出资就一定能够多取得股份吗
案例6 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案例7 是发起人、建筑方,还是公司的责任
案例8 瑕疵设立的公司一定要被注销登记吗
案例9 发起人和公司对设立公司债务的法律责任
案例10 会计师事务所虚假评估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案例11 温州澳珀商标权与佛山澳珀字号名称权的争议
案例12 公司名称权侵犯在先注册商标权
案例13 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章 公司章程
案例14 经理越权委任分公司经理的效力
案例15 章程违反公司法精神,法院应当判决修改吗
案例16 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章程是否必须修改
案例17 大港油田入主上海爱使章程之争
第五章 公司人格
案例18 经理擅自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公司承担责任吗
案例19 公司转投资的效力
案例20 公司公章缺位之诉讼
案例21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
案例22 揭开公司法人面纱
案例23 揭开一人公司法人面纱
第六章 公司资本
案例24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联合开发的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25 股东能用对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吗
案例26 股东变相抽逃出资,难逃法律惩戒
案例27 股东出资纠纷引发的股东派生诉讼
第七章 股东、股权、股份与股票
案例28 他是股东还是债权人
案例29 股东资格如何认定
案例30 挂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吗
案例31 隐名股东是股东吗
案例32 干股股东如何认定
案例33 娃娃能否成为股东
案例34 章程规定被除名不再享有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法律
案例35 他能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吗
案例36 股东有权请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司法审计吗
案例37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同样享有知情权吗
案例38 公司无理不分红,股东有权起诉
案例39 股东解散公司的诉权
案例40 股东派生诉讼
案例41 股东侵犯公司权益,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案例42 恶意占用投资人资金,公司应返还投资款
案例4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何限制
案例44 股东不合理转让股权可依法撤销
案例45 公司可否通过章程限制股东转让股权
案例46 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与否的要件
案例47 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案例48 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第八章 公司组织机构
案例49 股东会决议瑕疵,股东能够起诉撤销吗
案例50 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如何追究责任
案例51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案例52 董事的自我交易总是无效吗
案例53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案例54 监事的监督权不容剥夺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终止
案例55 制药公司分立,能否免除其债务责任
案例56 公司分立程序瑕疵,分立有效吗
案例57 公司被吊销执照,股东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
案例58 公司的解散和公司的终止
第十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案例59 外国公司应对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精彩书摘
公司对子公司拥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尤其是能够决定子公司的董事会的组成。(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持股比例,而不是依靠行政控制。(3)母公司、子公司分别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受到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在法律上,子公司仍然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在法律责任上,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别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各自债务承担责任,彼此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与总公司相对,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实践中,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从事这些业务的主体多为公司内部所设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这些机构就是分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虽然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有些类似之处,但是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子公司完全不同。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典型区别如下:(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仅仅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2)财产关系不同。子公司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而分公司的财产全部属于总公司,是总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意志关系不同。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意志具有独立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不能直接干预;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人事安排、业务执行、资金使用完全受控于总公司。(4)法律责任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其一切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完全由自己承担;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可以成为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因此,本案中,棉纺公司没有以新海公司为被告,属于没有正确选择被告。法院应当要求变更被告或者追加新海公司为诉讼第三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但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成为独立的诉讼当事人,棉纺公司没有以新宏公司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变更被告或者追加诉讼第三人。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如果新宏公司不是依法设立或者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则可以以新新公司作为诉讼被告。
前言/序言
大约六七年前,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主讲中国法的爱德华教授同准备接替他的李本教授一同来中国。在与我院的几个老师共进午餐的时候,李本谈到,他正在研究中国法院的判决。我当时给他泼了冷水。我说,这恐怕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在中国,法院判决并不是法律的渊源,同时,中国法院的判决缺乏一致性和稳定性。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中国法院判决的研究逐渐升温,这方面的出版物已随处可见,我也逐步地意识到研究它的重要性。在这里,首先要谈的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不能局限于狭义的法律本身,它必须扩及到对更广义的法律现象的探索,其中包括对法院的“一般做法”(或称“习惯性做法”、‘‘倾向性做法”)的观察和分析。只有这样做,我们才能知道,对于现行法中的概念和原则,我国的法官是如何理解和运用的;才能了解,由立法者造出的法,在实践当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才能得出诸如这样的反馈:我们的立法在什么地方出现了空白,需要我们去填补,在什么-地方因表述的不到位或不准确而误导了法官,造成了执法上的偏差.。这种对法院的“一般做法”的洞察,必须建立在对法院判决的分析之上。其次是将法院判决引入我国法学院的课堂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对学生来说,法院判决就像消化剂,它能使凝练厚重、抽象晦涩的法律概念变成生动活泼的、可以被轻松吸收的营养元素。我们每一个从事法律教育的人都应当记住:只有被学生理解的知识才可能直接成为学生知识体系中的有机元素,而通过强行灌输和死记硬背进入学生大脑的法律概念,只能暂存于他们的知识体系中,其中,有的在后来的学习中或实践中被消化了,其余的则被遗忘了。
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在我国的法律教育中,采用中国法院的判决与采用英美法的判例,具有什么不同的作用。概括地说,英美法的判例本身是法律,因此,在一门课程中,将英美法的判例作为主要教材,甚至作为惟一的教材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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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慢慢细爵,很给力的书,值回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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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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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送货非常慢,等了蛮多天才收到!其次,书没想象中的好,薄薄一本,纸张也不好,翻开一看还是2009年7月第1次印刷,这么多年的旧书一本,价格还这么高!非常不推荐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