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閤法性的曆史

刑事政策閤法性的曆史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孫萬懷 著
圖書標籤:
  • 刑事政策
  • 閤法性
  • 曆史
  • 犯罪學
  • 法學
  • 政策分析
  • 公共安全
  • 社會控製
  • 法律史
  • 政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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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1888037
版次:1
商品編碼:11885892
包裝:平裝
開本:32開
齣版時間:2016-0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645
字數:511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確立瞭刑法的實質性基本前提,為與刑事政策的界分確立依據,質疑對刑事政策法治化的熱衷。對曆史的文化結論從刑法精神的角度進行瞭重新歸納,發掘其中的民族性和普遍性的內涵。總結新中國刑事政策與刑法關係的潮漲潮落,把握政策關係發展的脈絡及二者之間的緊張關係。確立瞭以下標準:共同信守的基本原則——人道性、刑法規範性的基本依據——正當性、刑事政策規範性的基本依據——閤法性。論述瞭政策與法製互動中的人力性因素與知識性因素,包括規範、權力與知識、情感的關係。

作者簡介

孫萬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華東政法大學司法改革與判例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學傢。兼任上海市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國際刑法協會中國分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等。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外法學》《政法論壇》《法學評論》《法律科學》《現代法學》《法商研究》《現代法學》《法製與社會發展》《法學傢》《環球法律評論》《政治與法律》《法學》等期刊發錶論文多篇。

目錄

序言:刑事政策研究主旨的檢討與理論自覺1
第一章刑事政策範疇界定及其與刑法的基本界分
1.刑事政策的基本內涵
2.刑法的實質到底是什麼
3.刑事政策的基本特性及其與刑法的基本界分
4.刑事政策之於刑事法治的意義
第二章中國古代刑法與刑事政策的博弈
1.中國古代刑事政策與刑法關係博弈的第一次
高潮——“法、勢、術”結閤
1.1法與勢的結閤
1.2法、術、勢的結閤——法律成為權術的附庸,政策
呈現極端化
1.3“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法律追求明確和
公開,政策講求模糊和秘密
1.4策法閤體的具體演練
2.法傢思想的發達實際上是與儒傢政策博弈的結果
2.1法傢一準於法,儒傢一準乎禮
2.2秩序的建立是否需要終極價值對絕對權力的製衡
2.3如何看待君權和民眾的關係
2.4文化禁錮與棄絕人倫
2.5法治擇嚮與政策擇嚮的重要命題:非鞅與頌鞅——一場韆年
不休的論爭
2.6政策擇嚮是基於對不同體製的認同——《鹽鐵論》的啓發
3.政策轉型的核心內容——以禮入法
3.1為禮化刑事政策尋找精神源頭
3.2為法律的正當性尋求支點——自然主義基礎
3.3刑事政策的異化——儒傢的原教旨主義化
3.4政策教旨化的結果——刑法倫理化
第三章新中國刑法與刑事政策關係的潮起潮落
1.新中國成立之初刑事法製的創製與政策衝動
1.1刑事法治的擇嚮
1.2刑事法規的初創以及與政策、運動的結閤
2.刑事法製遭遇重創與政策治理被極度擴張
2.1對於法律規範性的一次深情迴眸
2.2“文革”期間刑事法製名存實亡,政策成為刑事製裁的指導
思想
2.3刑事法製重創導緻的冤假錯案之典型體現
2.4刑法理論的獨立性喪失,被政治理論所統籌
3.撥亂反正的政策與刑法的頒布實施
3.1糾正冤假錯案
3.2法治替代政策的起步——1979年《刑法》的製定和發展
3.3刑事政策的變化與反思
3.4研究逐步跳齣刑法學理論為政策服務的窠臼,為政策研究的
規範化提供瞭可能
4.刑法的規範性逐步得到尊重
4.11997年《刑法》的價值轉變
4.2罪刑法定原則入法釋明瞭刑法與刑事政策關係
4.3政策地位的下降對刑法研究的影響以及理論對規範性理論
的追求
5.刑法修正與刑事政策關係的新發展
5.1刑法修正案的齣颱——立法正當性與規範性選擇
5.2刑法立法解釋得到重視,有利於厘清司法政策與刑事法律之間的
關係
5.3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提齣及其與刑法的關係
第四章共同信守的準則——人道與寬容
1.刑事法治的基本準則——刑罰人道主義
1.1刑罰人道主義的價值基礎
1.2刑罰人道主義的內涵與基本特徵
2.罪刑法定遭遇到的睏境與通過刑罰人道主義方式的補足
2.1對罪刑法定價值基礎的質疑
2.2追求罪刑確定所導緻的“文字睏境”與和諧化的解決齣路
3.刑罰人道主義在刑事政策領域的具體體現——權力的寬容
對待
3.1中西方法治語境下寬容的錶現及其演進
3.2寬容是刑事法治中權力的道德要求
3.3刑事法治領域權力寬容的價值——司法與立法的互補
4.典型錶達例之一:從李莊案看刑法的明確與政策的寬容
4.1立法是如何體現不寬容對待的
4.2可以寬容對待的刑法理論路徑
4.3可以被寬容對待的“正、反、閤”的理論基礎
4.4司法寬容是不閤理條款閤理化的齣路
5.典型錶達例之二:從重罪刑事和解的實踐看寬容的邊界
5.1死刑案件和解是如何導緻寬容泛濫的
5.2對犯罪的寬容是有邊際的,不應將生命作為砝碼
5.3死刑不是依靠被害人的寬容來有效減少的,也無須用和解來做
注腳
5.4依靠被害方的寬容實質上是國傢對責任的推卸
5.5實現寬容延伸齣的具體規則閤理性問題:刑事和解的入法
路徑
第五章刑事立法正當性與刑事政策的閤法性的協調
1.閤法性的基本理論及其在刑事領域的展拓
1.1閤法性的基本範疇
1.2刑法的閤理性標準是刑法的善法要求和規範屬性
1.3自然法的普遍性為實定法的正當性提供瞭理論基礎
2.刑法規範的追求錶現為對法律內在正當性要求的肯認
2.1刑法的平等適用要求
2.2刑法應當具有公開性
2.3刑法禁止重法效力不溯及既往
2.4刑法規範的明確化
2.5刑法內部的協調性
2.6刑法規範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2.7刑法的穩定性要求
2.8忠實適用刑法,保持司法和刑法的一緻性
2.9協調理解刑法正當性要件之間的關係
3.政策以閤法性為依據——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淪為
“口袋罪”為例進行的分析
3.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為“口袋罪”的癥候
3.2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化的社會背景——刑事政策的
價值取嚮不同解讀
3.3對於規範主義拋棄的必然結果是罪名的口袋化
4.立法正當性與政策閤法性的協調——以死刑為例
4.1死刑相對閤理性(正當性)論的實質與睏境
4.2將特殊文化傳統、文明程度與死刑存廢相關聯是知識者的思想
矛盾的體現
4.3廢止死刑——權力意識的更新是原因,知識者的不妥協是
動力
4.4政策對於法律正當性的補足——死刑司法控製的閤理性和
應然性
第六章立法過度迴應刑事政策的主旨檢討
1.傳統刑事政策觀與刑事政策學說的結閤所隱含的風險——
“以策入法”
1.1基礎概念的邏輯失措為“以策入法”提供瞭庇護所
1.2政策與立法的閤法性分歧
2.從立法與政策的博弈過程看刑事立法對刑事政策迴應的
得失
2.1一個法製係統內部是政策主導還是法治主導與對法製的主旨
看法有關
2.2我國當代刑事法治發展的博弈過程顯然是一個很好的
例證
2.3刑事政策法治化的風險
3.刑法立法不應屬於目前政策觀所直接作用的領域
3.1立法遵行正當性(廣義閤法性),政策遵循閤法性
3.2立法源於公意形成,而政策則是由權力主導
3.3立法具有穩定性,而政策具有功利性
4.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錯誤的“背書”與糾正
4.1對於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理解之亂象及背離
4.2在追根溯源中對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做齣閤理定位
4.3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為司法政策的法律邏輯和形式邏輯
4.4誰有權解釋政策
第七章博弈中的交互——權力、知識和民眾情感
1.誰之犯罪——政策與情感的交錯
1.1“安提戈涅之怨”
1.2形異實同的道德選擇——“大義滅親”與“親親相隱”所揭示的
政策觀
2.知識與權力的分歧和博弈
2.1一份專傢意見引發的風波
2.2“必須生活在邊界的另一頭”——知識為誰而獨立
2.3從知識分子的獨立性特徵來分析知識在刑事法治中的
作用
2.4知識對政策的一次典型影響——吳英案的司法過程
3.知識與民意的關係
3.1知識分子和民眾的分離已經毋庸置疑
3.2引導民意、開啓民智實際上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命題
4.民意在刑罰權運作中的解構
4.1在刑法領域如何解構民意
4.2定罪量刑過程中排除民意的特殊性要求
4.3刑事審判獨立情形下民意纔能被真正排除
4.4宣告刑超越刑法的進一步考察——民意乎?權意乎?
5.在權力、知識與情感的交錯中堅守法律信仰

精彩書摘

  《刑事政策閤法性的曆史》:
  孫中山先生就認為:桑弘羊起而行均輸、平準之法,盡籠天下之貨,賣貴買賤,以均民用,而利國傢,若弘羊者,可謂知錢之為用者也。”孫中山先生還說:“夫國之貧富,不在錢之多少,而在貨之多少。”其中的道理恐怕也是難以名狀。
  有批判則更容易使人警醒。盡管《鹽鐵論》中學者們已經說過,但畢竟是文縐縐的,且帶有中國古代文人習慣性的羞澀和隱晦。但當一個已經逝去的事件被重拾的時候,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民國經濟學傢馬乘風先生1937年的《中國經濟史》中則說得直截瞭當:“事析鞦毫的用盡一切心計,去剝蝕大眾,把剝蝕的成果,一半供給統治階級,一半裝進自己的私囊中。”
  3.政策轉型的核心內容——以禮入法
  《孟子》中記載瞭孟子和學生之間的一段對話,學生設想瞭這樣一個案件:舜為國君,皋陶是法官,而舜的父親瞽叟犯下瞭殺人罪,那麼作為聖明的君主、廉直的法官,他們應該如何行動?孟子的迴答代錶瞭當時儒傢思想傢的普遍認識:皋陶將會毫不猶豫地去逮捕瞽叟,而且會完全依照法律來進行處罰。舜對於皋陶的執法,也絕不會進行任何的阻攔。因此閤適的處置應該是:舜會立即拋棄他的國君位子,背負瞽叟逃到沒有人跡的荒野海邊,侍奉終身。顯然在孟子的這個說法裏,舜已經完全脫離瞭神性。倫理得到瞭奉行,法律得到瞭尊重。
  ……

前言/序言

  刑事政策研究主旨的檢討與理論自覺
  眼前的黑不是黑,
  你說的白是什麼白。
  人們說的天空藍,
  是我記憶中那團白雲背後的藍天。
  我望嚮你的臉,
  卻隻能看見一片虛無,
  是不是上帝在我眼前遮住瞭簾忘瞭掀開。
  你是我的眼帶我領略四季的變換;
  你是我的眼帶我穿越擁擠的人潮;
  你是我的眼帶我閱讀浩瀚的書海;
  因為你是我的眼,
  讓我看見這世界就在我眼前。
  這是我國颱灣地區盲人歌手蕭煌奇演唱的《你是我的眼》這首歌的歌詞。人生在世,每個人在扮演自己角色的同時,又都作為一個評價者希望找到這個世界的真諦。但這又是個紛繁復雜的世界,靠什麼領略四季的變換?靠什麼穿越擁擠的人潮?靠什麼追隨司馬遷所說的“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傢之言”?
  司馬遷:《報任安書》。
  社會的“法治”前綴提供給瞭我們理解這個社會的視角,對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的把握無疑成為一個分析社會的重要方法和憑藉。這種方法論甚或成為一種世界觀,不僅用它可以對當前形形色色的現象作齣判斷,也存在以這樣的世界觀來學習曆史、評析曆史的過程,尤其是在中國這樣一個長期以來注重“文史”的環境中,這一點尤為重要和明顯。
  基於法律與權力、政策之間的關係,基於對法律的不同視角的解讀,得齣的結論往往又相去甚遠,所以不僅要擁有“批判的武器”,而且要進行“武器的批判”。批判的武器也要通過曆史和實踐來檢驗。
  馬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導言》中曾經指齣:“批判的武器當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質力量隻能用物質力量來摧毀,但是理論一經掌握群眾,也會變成物質力量。理論隻要說服人,就能掌握群眾;而理論隻要徹底,就能說服人。所謂徹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筆者對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關係的解讀,就是力圖進行一次武器的批判,從而形成一種自我的批判方法並說服自我進而“成一傢之言”。
  長期以來,政策在國傢處理社會關係中蔚為大觀。不僅有發達的根係,而且有繁茂的枝葉,以至於在我們的心中如此之根深蒂固,像一層霧靄遮蔽瞭我們的雙眼,讓我們很難看清刑事政策和刑事法的關係。不識廬山真麵目,隻緣身在此山中。
  透過傳統的霧靄,從規範意義上說:
  其一,根據人民主權論的邏輯,法律是人民製定的,反映的是人民的意誌。政策是國傢權力主導的,是權力綜閤社會形勢運作的結果;
  其二,法律以正義為判斷標準,而政策則是以閤法性作為標準;
  其三,法律是穩定的,具有社會長期的認同性。政策則是靈活的,帶有權力自身的功利性追求;
  其四,無論是法律,還是政策,都必須遵循人道性的標準,這近乎於遵循“拉德布魯赫公式”所形成的共識;
  其五,具體到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而言,其不可能是立法政策,原因有二:第一,立法、司法重復體現在邏輯上講不通;第二,寬嚴相濟的核心是“濟”,是對“存在”的中和。立法是對以前的修改,以前的已經不存在瞭,哪裏來的“濟”呢?以現在立法的寬(嚴)來修正原來的以前的嚴(寬),怎麼會是“濟”呢?
  以上認識是貫穿於筆者寫作的基本思路。具體來說,在我國刑事政策研究的主旨存在以下需要檢討的地方。
  曾有刑事法學界的長者在會議中提齣這樣意味深長的問題:“世界上有哪個國傢對於刑事政策的重視能與中國相比?”的確,當今中國的現實是:就實踐而言,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大多以特定的刑事政策為圭臬;就理論研究而言,關於刑事政策研究的文章汗牛充棟。甚至有看法認為,“中國的刑事政策研究漸漸形成瞭燎原之勢,如今更是達到瞭巔峰狀態,大有超越洋人之勢”。
  盧建平主編:《中國刑事政策研究綜述》,中國檢察齣版社2009年版,第4頁。但與此同時,不能否認的是:一方麵,實務中對刑事政策的研究大多來源於或依據於文件、會議紀要、報告甚至領導講話,缺乏一種具有獨立性的、應然性的政策思考;另一方麵,理論中蔚為壯觀的刑事政策研究盡管個彆較為深入,但沒有形成有效的交鋒並嚮縱深發展,導緻大量研究在原有水平上重復或追隨現實政策改變而亦步亦趨。具體而言,刑事政策研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錶現在:
  第一,刑事政策研究中基礎概念的模糊緻使研究的範圍缺乏確定性和一緻性。
  刑事政策的概念與範圍是刑事政策研究中最基礎的問題,但對其探討長期以來存在一個奇怪的現象:首先,刑事政策的概念因具有多層次性而顯得支離破碎。什麼是刑事政策?學者們的歸納大相徑庭,“至今幾乎所有關於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兩個完全相同的刑事政策定義”;
  儲槐植:《刑事政策:犯罪學的重點研究對象和司法實踐的基本指導思想》,載《社會公共安全研究》1999年第5期。“有多少個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種刑事政策概念”。
  麯新久:《刑事政策的權力分析》,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2年版,第34頁。在我國長期以來習慣於“概念統一”的模式中,刑事政策的概念和範圍因為缺乏一個清晰的標準而導緻研究日漸式微,這本身就是不正常的。其次,對刑事政策概念的歸納雖然呈現齣雜陳樣態,但總體上似乎並非無規可循,況且“支離破碎”的各種概念——無論是廣義的還是狹義的——現實中不僅沒有引起多少混亂,反而讓大傢習以為常。於是,概念的分歧似乎變成瞭一個沒有意義的問題,莫衷一是的前提也沒有影響研究主題之間的和睦。盡管有些學者對此提齣瞭質疑,但並沒有掀起多少漣漪和迴響。由此導緻的結果是,爭議的銷聲匿跡使理論的發展停滯,和睦的産生緻使落伍的觀念仍然大行其道。
  刑事政策是一個體係,如何對待犯罪既是一個具體司法適用的問題,也是一個綜閤治理的問題。隻不過因為每個人的研究是在其修習的專業領域內進行的,所以刑事政策的內容必然有一個具體的齣發點。在論述一個具體規範的時候,隻能依據研究領域來確定其基礎定義,認識到這一點,纔便於將刑事政策在該領域的定位、作用界定清楚,從而為研究的深入打下基礎,而不能棄之不顧。
  在研究中也有個彆學者對這一亂象進行瞭反思,並且以狹義概念作為論斷基礎,但是並沒有産生實質影響(多因各自為陣,缺乏集中關注和深究的環境)。於今而言,我國刑事政策學的研究基本上是由刑事法學者結閤刑事法理論展開的,這決定瞭應當將研究範圍限定在刑事法治專業槽的範圍內。學者們的研究結論雖然不盡一緻甚或南轅北轍,但一個共識性的平颱是必須承認的,否則就有失學說存在的確定性和規範性。這種共識大體可以歸納為:其一,刑事政策研究必須以法學為論域來進行,而非在犯罪學、政治學甚至社會學意義上進行。其二,必須承認法具有獨立於政策的價值,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其三,應當承認刑法的製定是以公意為要求的,承認法的“安定性”“閤目的性與正義”(拉德布魯赫語)的存在,而且“安定性”的要求應當是第一位的。
  第二,刑事法治過程被當作刑事政策的作用過程,理論的“解讀性”特徵明顯。
  由於在傳統的刑事政策研究中,在政策與法律的博弈過程中,政策總是占據上風,立法成為政策的現實化體現,所以刑法也自然和政策形成瞭一種競閤關係。這種慣性至今仍未被阻遏,也沒有進行深刻的反思。例如,學者們普遍認為:“刑事政策的分係統是指刑事懲罰政策和社會預防政策。刑事懲罰政策是指國傢機關運用刑事法律與違法犯罪作鬥爭的一切手段、方法和措施,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執行政策。刑事立法政策是指在刑事立法中的策略、方針和原則,是刑事立法的靈魂。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導刑事司法實踐的具體指導思想和策略原則。刑事執行政策是指導刑事執行實踐的具體指導思想和策略原則。”
  嚴勵:《廣義刑事政策視角下的刑事政策橫嚮解構分析》,載《北方法學》2011年第3期。“刑事政策不僅包括刑事立法政策,還包括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執行政策和刑事社會政策。”
  劉仁文:《論刑事政策的概念與範圍》,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年第1期。“在國際化、全球化的21世紀,藉鑒、移植現代法治國傢現今的刑法製度,確認和內化國際刑罰體係的罪行規範與刑罰製度,是我國刑法與法治先進國傢的刑法以及國際刑法接軌,應當更成為我國刑事立法政策考量的重點。”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場與範疇》,法律齣版社2000年版,第261頁。刑事法學界達成瞭一種理論共識:刑事政策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刑法適用過程中,更體現在整個立法過程中。問題在於上述理論共識實際上是法治前時代的一種共識。但是,在強大的思維慣性麵前,沒有被很好地反思。
  “我國的刑事政策學與大陸法係國傢的刑事政策學相比較,在內容上存在重大差彆。這主要是因為政策這個詞,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廣泛使用,並通常是指黨的政策。這種政策往往是指政黨為實現一定曆史時期的路綫和任務而規定的行動準則。而我國當前的刑事政策學基本上就是對這些現存的刑事政策的注釋與解說。在這種情況下,所謂刑事政策學充其量不過是現行刑事政策之解釋,而不能成其為一門獨立的理論學科。”
  陳興良:《刑法的人性基礎》,中國方正齣版社1996年版,第373頁。這樣的看法雖然是早期的,但由於當前對理論研究基礎的忽視,仍顯得非常有見地。不僅於此,也有一些年輕學者在著述中錶達瞭類似的看法,但整體而言,由於追求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支撐政策的背景和構造發生變化,傳統邏輯沿襲的概念在現實中隻會是歧路亡羊,漸行漸遠。所延續的常規的政策範圍的劃定並沒有撐起一個新的學科,而是為非法治因素的捲土重來所利用。
  長期以來,我國一係列刑事政策的運作過程幾乎如齣一轍,重復著同樣的路,而學術研究總體上也在循環中往復。於今而言,盡管法治基礎得到瞭鞏固,法治的水平也提高瞭,但仔細分析可以發現,隨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經曆瞭從司法走嚮立法進而逐步貫徹到刑事的各個領域的過程,依稀給我們似曾相識的感覺——最初的“嚴打”政策就是一個僭越立法的政策。
  在2006年中國共産黨第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齣寬嚴相濟政策的時候,是被作為司法政策來對待的,而且司法實踐中一直以此為圭臬。從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2月發布的《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乾意見》中的“依法”要求,也說明瞭該政策的司法內涵。然而,由於刑事政策的基礎概念沒有被很好地厘定,加之學術研究長期以來呈現齣被動“解讀”現實的傾嚮,學界普遍認為寬嚴相濟是一個整體性的政策,而缺乏學術嚴謹性的領導講話又被視為政策的標杆,於是,在傳統政策思維慣性的支配之下,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開始漸漸蛻變為整個國傢刑事法治的指南,相應地,這一政策成為指導現實立法的依據和說明立法閤理性的依據。《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說明以及修正案本身就是一個典型例證。從形式上看,這似乎有利於政策的一體化和指導的一體化,實質上卻使政策與法律的關係又一次失衡。而理論不僅沒有進行有效的警示,反而有推助之勢。
  第三,現實中的改進是自發的,需要理論自覺,更亟待理論與實踐的相反相成。
  反思新中國成立以來刑法與刑事政策的定位,可以看到刑事政策研究還停留在一個散在的階段,但法治發展過程中,現實在嘗試完成自發性的轉變,有時實踐的自我修復甚至超越瞭理論的發展,隻不過現實的前進更多因自發而易産生徘徊。
  中國正在建構法治社會,這既是一個劇烈轉型的過程,又是一個重新審視政策和法律關係的過程,政策淩駕於法律之上的年代已若昨日黃花,然而,理論的庇護所似乎在風雨飄搖中仍巋然不動。當我們仍然抱殘守缺的時候,當我們還固守過去的理論基座的時候,舊的政策思維可以繼續披著正當性的外衣齣沒於法律的街頭巷尾。在我們仍習慣於對法律的實質做齣習慣性解釋的時候,對政策的研究必然難以跳齣以前的窠臼。
  現實的發展已經證明瞭政策的威性與規範的威性是近乎於此消彼長的關係。從當代刑法學研究的進路來看,刑事法治的價值在於保障人權,而權力基於維護自身秩序的需要,必然緻力於對犯罪進行最為有效的控製。由於與法律的價值目標存在分離的傾嚮,刑事政策的發展與刑法的發展也必然體現為博弈和消長的過程。譬如,在某些特殊時期,當政策的力量被發揮到極緻的時候,法製就名存實亡,法律以及其對權力的製約特徵就完全被否定,刑事法規完全演變為一種鬥爭的手段幫閑。盡管刑罰不可或缺甚至被極度強化,但是其實質已經脫離瞭刑法的初衷。“刑事政策與刑法的關係是一種復雜的關係,這是各國的通例。然而這種關係在中國錶現得尤為復雜,也尤為緊張。”
  盧建平主編:《中國刑事政策研究綜述》,中國檢察齣版社2009年版,第13頁。這也注定瞭刑事政策學研究的一個重心就是審視刑事政策和刑事法製的關係問題。
  在1997年《刑法》以前,由於罪刑法定原則並未被立法所承認,閤法性的問題或者說違法性的問題並沒有作為刑法中最為重要的問題為理論界所重視。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一度被看作政策的運用過程,1979年《刑法》生效之後,隨著“嚴打”刑事政策的逐步推開,不僅在司法領域貫徹,刑法立法也開始貫穿這一思想,這在早期的單行刑法(如《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補充規定》《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等)中有淋灕盡緻的體現。此時,雖然法典化的腳步已經邁開,但政策與法律的關係尚未厘清,理論也缺乏前瞻性,法律的製定和實施仍然深深浸淫在政策之中。政策有時甚至可以替代法律,在更多的時候,理論上認為政策和法律在某種意義上是一體的——法律行為是政策的體現,政策是法律行為的指導。現在此看法仍然較為普遍。
  但這並不意味著現實沒有進步,隨著刑事政策學研究的深入,學者們普遍對“嚴打”政策存在的問題進行質疑和反思,不僅撰文而且在多種場閤進行抨擊和反思,這客觀上推動瞭政策的自我反省。實際上,在“嚴打”後期,“依法”嚴打成為基本的要求,這是對“改法”嚴打的政策錯誤的一種自發糾正,藉此實踐完成瞭“嚴打”政策從整體的政策嚮單純的刑事司法政策的迴歸。但是刑事政策學的研究並未就此形成理論自覺,沒有對刑事政策與刑事法製的關係進行及時的總結和深化,而是專注於對新的政策正當化的解讀。在失去瞭批判的對象後,不經意間忽略瞭批判武器的更新。
  第四,另一種理論風險——刑事政策與法治化的結閤。
  在刑事法治領域,現實風險的産生是因為刑事法治活動被逐漸收編到政策的旗幟之下。譬如,對於《刑法修正案(八)》,許多觀點甚至將其特點歸結為——凸顯刑事立法的刑事政策化。認為刑事政策的政治性、靈活性和易變性較強,不具備法的規範性、統一性和穩定性,不適當地過分強調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作用,雖然有可能獲得一時一地能動司法之功效,但是從長遠計則不利於法治國傢的建設。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藩籬。將行之有效的刑事政策內容上升為刑事立法、直接體現在刑法條文之中,有利於發揮法的規範性、統一性和穩定性作用,將有利於推動刑事法治的曆史進程。這些看法可以被歸結為“刑事法治政策化”。
  據此,立法的製定被界定為刑事政策貫徹的結果。現實的許多研究確實也是由此推演的,研究成果普遍認為刑法中從寬的規定都是以寬濟嚴的體現,從嚴的規定都是以嚴濟寬的體現。由此,所有的法律規定都可以說是刑事政策的錶達,製定法律的根據也就可以被歸結為刑事政策,令人感到匪夷所思。這樣的結果是,權力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對抗性似乎消弭無形,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與防衛社會功能似乎就再也沒有衝突瞭。權力的標準似乎成為普適性的標準。邏輯關係被倒錯——政策具備瞭法律的安定性和正當性,法律則具備瞭政策的主動性和功利性。
  法律與政策閤體的解讀方式實際上是一種倒退,這種倒退的結果就是刑事立法對政策的過度迴應。實際上早在“嚴打”時期,理論界就關注到瞭政策的主導對法律的安定性所帶來的風險和傾嚮,力圖尋找一個摺中的閤適的限定,在防止政策違背罪刑法定原則、違背法治原則的同時,又可以發揮政策的主動性,於是另外一個概念——“刑事政策法治化”應運而生。在2003年12月北京大學法學院舉行的“刑事政策與刑事一體化”學術論壇上,刑事政策法治化的問題就成為一個焦點話題。陳興良教授認為我國的刑事政策法治化已成為一個必需選擇。近幾年來,隨著刑法不斷修正引發的認識分歧,刑事政策法治化的問題被不斷重提,並且認為刑事政策法治化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應把刑事政策限定在刑法的框架內,推動刑事政策法治化,促進刑事政策內容和形式的閤法化。這樣的結論看似將政策規範化瞭,有利於防止政策過度擴張,實則隱含著另一種風險——一旦處置不當將導緻政策入法,産生與“刑事法治政策化”同樣的後果:刑事立法中充斥著政策的身影。這種迴應性雖然具有一定的閤理性,齣發點也不無道理,但如果刑事立法過度地關注政策,就會錶達為一種泛法治主義的現實立法。
  筆者認為,應當對刑事政策與刑事法製的關係進行反思,應該正視法律與政策之間的緊張關係,做齣理性的選擇,而不是試圖彌補兩者之間的差彆,進而取消某一方的獨立存在。刑事政策正是因為主動性、靈活性、便捷性纔具有存在的價值,法律則是因為安定性、被動性、剋製性纔彰顯其特點。所以,無論是“刑事法治政策化”還是“刑事政策法治化”都不可行,刑事政策遵循閤法性要求則是必需的,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領域,政策是難以法治化的,閤法性要求纔是最有力的規則約束。
  我國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就決定瞭處於不斷發展之中的現行刑法也需要不斷完善、不斷周延,刑法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徵,穩定的因素被削減也是正常的,但並不意味著這可以成為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依據。二者並不具有因果性,法律的變革是基於社會關係正當性的內在需求,而內在需求並不必然等同於政策需求,盡管有時內在需求和政策需求存在吻閤。法律不應成為權力主導的政策直接作用的結果。
  總體而言,我國當前的刑事法治打上瞭深刻的政策烙印,刑事政策學的研究成果十分豐富,研究的方嚮和內容也精彩紛呈,其中不乏一些力作和有洞察力的觀點。但與此同時也應看到,由於習慣於追隨政策的步調,缺乏獨立的體係和主旨,介入的門檻比較低,所以成果參差不齊,研究方法大多比較陳舊。相對於就刑事法學研究的現狀進行分析,因為缺乏基礎樣本的共同性和針對犯罪問題的直接性,盡管刑事政策學的研究成果眾多,但顯得比較散在,如何做到從政策中突圍和在理論中自覺是每一個研究者應當思考的問題。
  所有這一切,最終都可以歸納為刑事政策與刑法關係的厘定。
  所有這一切,最終都依賴於我們的立足之地。我們是立足於政策的山頂追求高屋建瓴?還是立足於法學乃至刑法學的領域孜孜以求?

政治與道德的交織:法律、權力與社會秩序的百年迴響 本書簡介 這部厚重的著作深入剖析瞭近現代以來政治權力、法律製度與社會道德規範之間復雜而微妙的互動關係,聚焦於法律的有效性、權威性以及其實踐過程中的倫理睏境。全書摒棄瞭將法律視為獨立於社會情境的抽象體係的傳統視角,而是將其置於具體的曆史脈絡和權力結構中進行審視。 第一部分:法律的建構與曆史根源 本書開篇追溯瞭現代法律體係的起源,重點探討瞭啓濛運動時期關於“自然法”與“社會契約”的理論如何被轉化為國傢強製力。作者通過對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的歐洲法律文獻的細緻梳理,揭示瞭國傢權力閤法性構建過程中,對理性、秩序和效率的極緻追求是如何重塑社會治理模式的。 理性化與官僚化: 詳細分析瞭普魯士、法國等歐洲大陸國傢在建立統一的刑法典和民法典過程中,如何運用官僚體係將抽象的法律原則轉化為可執行的行政命令。這不僅是技術層麵的統一,更是權力中心對地方習俗和傳統法律的係統性替代。 主權理論的演變: 考察瞭霍布斯、洛剋到盧梭等思想傢關於主權理論的論述,並將其與實際的立法實踐進行對比。探討瞭當主權從君主手中轉移到人民或代議機構手中時,法律的道德基礎和強製力來源發生瞭哪些根本性的轉變。法律不再僅僅是君主的意誌,而演變為社會共同體自我約束的契約體現,但這背後的權力博弈從未停止。 法律與社會階層: 書中對19世紀的法律史料進行瞭深入挖掘,揭示瞭在形式上追求平等的法律體係下,經濟和階級差異如何繼續在司法判決中留下深刻烙印。例如,對勞動者權益、財産保護和刑事責任認定的差異化處理,構成瞭社會不平等的製度性再生産。 第二部分:權力行使的邊界與閤法性危機 本書的第二部分將焦點轉嚮20世紀,探討在兩次世界大戰和極權主義興起的大背景下,法律的工具化傾嚮及其對自身閤法性的侵蝕。作者認為,法律一旦完全被政治意誌所驅使,其道德中立性便會喪失,導緻社會對法律權威的普遍不信任。 緊急狀態下的法律: 深入研究瞭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各國政府為應對戰爭和內部動蕩而頒布的“特彆法”或“戒嚴令”。這些法律常以維護國傢安全為名,實質上暫停或削弱瞭公民的基本權利。作者通過案例分析,闡明瞭緊急狀態的“常態化”如何從根本上動搖瞭憲政主義的根基。 技術官僚與法律的去道德化: 考察瞭20世紀中葉,在韋伯式理性化趨勢下,法律專傢和技術官僚在製定和執行政策中扮演的角色。他們傾嚮於將復雜的社會問題簡化為技術性難題,從而在決策過程中規避瞭深刻的道德和政治爭論。這種“去道德化”的傾嚮,使得法律執行看起來“公正無私”,實則掩蓋瞭背後的價值取捨。 對“惡法亦法”的詰問: 麵對20世紀的極端案例,如種族隔離法或違反人道主義原則的法令,本書探討瞭法哲學界對“自然法”與“實在法”之爭的深刻反思。法律的有效性是否必然等同於其正當性?當法律與人類基本的良知産生劇烈衝突時,公民和司法者的義務究竟指嚮何方? 第三部分:當代治理中的法律與倫理張力 進入後工業時代,本書分析瞭全球化、信息技術革命以及新的社會運動對傳統法律體係提齣的挑戰。當代法律的閤法性麵臨著多重維度的考驗,既要應對跨國界問題的復雜性,又要迴應社會群體對承認和尊重的訴求。 全球化與國傢主權: 探討瞭國際法、人權公約和跨國公司行為準則如何削弱或重塑瞭傳統國傢法律的絕對權威。法律的管轄權變得模糊不清,由此引發瞭關於“誰來製定規則”以及“誰來執行規則”的深刻辯論。 信息時代的權利重構: 關注大數據、人工智能監控等新技術對個人隱私權和自由構成的潛在威脅。法律如何在保障社會安全和效率的同時,有效約束新興技術對個體自由的無形侵蝕,成為本書關注的焦點。這要求法律概念必須進行適應性的調整和再詮釋。 身份政治與法律的包容性: 考察瞭當代社會中,少數族裔、性彆少數群體通過法律鬥爭爭取權利的曆程。法律體係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真正實現其形式上的平等承諾,並有效吸納多元化的社會價值和身份認同,是衡量其當代閤法性的關鍵指標。 結論:永恒的張力 本書總結道,法律的閤法性並非一個可以一勞永逸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持續不斷的政治和道德協商過程。法律的力量在於其製度化的錶象,但其生命力則源於其能否在不斷變化的社會情境中,持續迴應民眾對正義、秩序與尊嚴的根本訴求。任何試圖將法律完全“科學化”或“中立化”的努力,最終都將麵臨閤法性的結構性風險。這部著作提供瞭一幅廣闊的圖景,展示瞭法律如何作為人類文明演進的試金石,在權力與良知之間進行著永恒的權衡。

用戶評價

評分

一直以來,我對法律的理解都偏嚮於技術層麵,而《刑事政策閤法性的曆史》這本書,則讓我看到瞭法律背後更深邃的社會哲學和曆史演進。我原本以為“閤法性”隻是一個簡單的“是否符閤法律規定”的問題,但通過閱讀此書,我纔意識到,閤法性的概念本身就經曆瞭漫長而麯摺的發展。從早期那種基於宗教信仰、國王權威或者傢族血脈的“天然閤法性”,到後來理性主義者倡導的社會契約論,再到現代以人權、民主和法治為核心的“程序閤法性”,每一步都充滿瞭思想的碰撞和社會的變革。作者在梳理這些演變時,運用瞭大量生動的史料,將那些抽象的理論變得具體可感。他描述瞭不同時代的人們是如何看待犯罪、懲罰以及正義的,這些視角差異之大,有時甚至讓我感到驚訝。例如,在某些時期,公開的酷刑和絞刑被視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必要手段,而今天我們則將這些視為野蠻和不人道的。這種對比,讓我深刻地體會到瞭人類文明在對待個體生命和尊嚴上的進步。更重要的是,作者不僅講述瞭曆史,還引導讀者去思考其背後的邏輯。他解釋瞭為何某些曆史時期的刑事政策能夠獲得廣泛的認同,又為何另一些政策會引發巨大的爭議。這本書讓我認識到,刑事政策的閤法性,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技術性問題,更是關乎社會共識、價值取嚮和權力運作的復雜體係。

評分

這本書的閱讀體驗,就像是走進瞭曆史的迷宮,每一次轉角都能發現令人驚喜的洞見。我一直對“閤法性”這個詞在刑事政策領域的演變感到好奇,它究竟是如何從一種模糊的概念,演變成我們今天所理解的,受到嚴格法律程序約束的正當性基礎?《刑事政策閤法性的曆史》恰恰填補瞭我的知識空白。作者對不同曆史時期,從古代的君權神授,到中世紀的宗教審判,再到近代理性主義的興起,對刑事政策閤法性來源的解讀,堪稱鞭闢入裏。他細緻地分析瞭每一次思想的轉變是如何催生瞭刑罰理念的革新,例如,當人們開始相信個體擁有理性,那麼對罪犯的審判和懲罰,就不再僅僅是神諭的裁決,而是基於理性分析和證據的考量。書中對於不同文明在刑事政策閤法性追求上的差異,也有著獨到的見解。比如,東方文明與西方文明在個人權利與集體利益之間的權衡,對刑事政策閤法性的影響就顯而易見。我尤其贊賞作者在分析過程中,不迴避矛盾和爭議,而是將不同學派的觀點、不同曆史時期的衝突,清晰地呈現齣來,讓讀者能夠全麵地理解刑事政策閤法性演變的復雜性。讀完這本書,我感覺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不再局限於條文,而是能夠看到其背後深厚的曆史根基和人文關懷。它讓我明白,刑事政策的閤法性並非一成不變,而是在曆史的洪流中,不斷被質疑、被重塑、被完善的動態過程。

評分

這本《刑事政策閤法性的曆史》簡直是一次思維的盛宴,讓我得以窺見曆史長河中,人類社會如何不斷探索、定義和修正那些影響深遠的刑事政策。我原本以為這隻是對法律條文和曆史事件的枯燥羅列,但讀完之後,我的認知被徹底顛覆瞭。作者以一種極其生動、引人入勝的方式,將抽象的“閤法性”概念與具體的曆史場景巧妙地結閤起來。他並非簡單地告訴你“在某個時期,某個法律被通過瞭”,而是深入挖掘瞭當時社會思潮、政治權力運作、經濟發展狀況,甚至是宗教信仰如何共同塑造瞭刑事政策的形態。我尤其對書中關於啓濛運動時期,懲罰的理念如何從報復轉嚮改造,以及刑罰的非人道性如何逐漸受到挑戰的論述印象深刻。那些關於古代嚴刑峻法的描寫,讀來令人不寒而栗,但也讓我更加珍惜現代社會對人權的尊重和對自由的追求。作者在分析不同曆史時期刑事政策的閤法性基礎時,展現瞭深厚的學術功底,他能夠清晰地闡釋何種理念在當時被認為是正當的,即使以今天的標準來看可能顯得粗暴或不公。這種跨越時空的對比,讓我對人類文明的進步有瞭更直觀的感受。更重要的是,它促使我反思當下我們所處的刑事政策環境,那些被我們視為理所當然的原則,其背後究竟有多少曆史的積澱和智慧的傳承?這本書不僅僅是一部曆史著作,更是一部引人深思的哲學讀物,它讓我從更宏觀、更深刻的角度去理解法律與社會的關係。

評分

讀完《刑事政策閤法性的曆史》,我感覺自己仿佛參加瞭一場跨越韆年的思想對話。我一直認為,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其與時俱進,而這本書恰恰揭示瞭刑事政策如何在一個個曆史節點上,迴應社會的需求,並以此來確立自身的閤法性。作者的敘事方式非常獨特,他沒有采用枯燥的編年體,而是圍繞著“閤法性”這一核心議題,巧妙地將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刑事政策進行串聯。我被書中對於古羅馬時期強調“罪刑法定”的思想,以及其對後世法律體係的深遠影響的論述所吸引。同時,他對中世紀歐洲教會審判的描述,也讓我看到瞭宗教權力在塑造刑事政策閤法性方麵的強大力量。這本書的精彩之處在於,它不僅僅展示瞭刑事政策的演變,更深入地剖析瞭每一次演變背後的驅動力。是啓濛思想傢對自由和理性的呼喚?是工業革命帶來的社會結構變化?還是兩次世界大戰對人性的反思?這些因素都在書中得到瞭細緻的闡釋。作者在分析過程中,展現瞭非凡的洞察力,他能夠捕捉到那些看似微不足道的細節,並將其與宏大的曆史敘事相結閤。例如,他通過對某些著名刑案的分析,來摺射齣不同時代刑事政策的側重點和閤法性基礎。這本書讓我明白,刑事政策的閤法性,是曆史、文化、哲學和社會現實共同作用的結果,它是一個不斷協商、不斷妥協、不斷進步的過程。

評分

《刑事政策閤法性的曆史》這本書,徹底改變瞭我對刑事政策的看法。我曾以為,刑事政策的閤法性,不過是統治者為瞭維護自身權力而製定的一係列規則。然而,通過閱讀此書,我纔認識到,刑事政策的閤法性,是一個更加宏大、更加復雜、更加充滿人道關懷的議題。作者以一種極其審慎和學者的視角,帶領我們迴顧瞭人類曆史上,關於如何界定“犯罪”以及如何對其進行“懲罰”的種種探索。從古代基於報復和威懾的刑罰,到近代強調教育和改造的理念,再到當代對犯罪預防和社區矯正的重視,每一步都凝聚著人類的智慧和反思。我尤其被書中關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現代刑法學思想萌芽的章節所吸引。那些關於刑罰人道化、減少酷刑、以及尊重犯罪人人權的論述,在當時的曆史背景下,是多麼的具有革命性。作者在分析不同時期刑事政策的閤法性基礎時,並沒有簡單地給齣結論,而是通過大量的曆史文獻和學術研究,呈現瞭一個多元、動態、甚至充滿爭議的圖景。他讓我們看到,刑事政策的閤法性,並非來自於某個單一的源頭,而是來自於對社會正義的追求、對個體權利的保障,以及對人類尊嚴的尊重。這本書讓我深刻地認識到,刑事政策的閤法性,是衡量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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