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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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铣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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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80383
版次:1
商品编码:11729649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6-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58
字数:230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在现代市场交易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日渐凸显的背景下,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已在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中得到广泛建立。然则,该制度在我国却并未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充分重视。为弥补我国学界当前研究之不足,推动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相关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书针对该制度的基础理论和制度建构两大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首先,本书以该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和应然性为研究起点,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经济学和法学两个视角进行了充分论证。其次,对美、英、法、德四国进行了比较法考察,梳理了该制度在这些国家的历史沿革以及当前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再次,借助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方法,本书构建起了信息披露的理想规则,以此作为评判比较法考察结果的尺度,并可为我国相关立法工作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指导原则。最后,本书详细探讨了如何在基础性法律中建构一般性披露义务和在调整特殊交易的专门法中建构特殊披露义务,并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作者简介

张铣(1983—),男,广东梅州人,2002年至2012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研究生期间师从我国老一辈著名民法学家李开国教授。现任教于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主持省部级课题多项,并在《现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目录

引言
第一章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立法正当性、应然性与价值
证成
第一节披露制度的立法正当性--与契约自由关系之历史
沿革考
一、罗马法:戴着脚镣诞生的契约自由催生了披露义务
二、中世纪:被严重束缚的契约自由无法支撑披露义务的存续
三、古典契约法:过度高涨的契约自由排斥披露义务
四、现代契约法:契约自由的理性回归与披露义务的制度化
重生
五、小结
第二节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立法价值及应然性的经济学
论证
一、信息经济学: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和有效缓解
二、行为经济学:"经济人"假设的非真实性
三、新制度经济学:新的交易费用观与有限理性的克服
第三节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立法价值及应然性的法学
论证
一、契约法理论的重大革新--从古典契约法理论到关系
契约理论
二、关系契约理论图景下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立法
价值及应然性
第二章比较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法国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
一、法国对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嬗变
二、现行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三、小结
第二节英国法处理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和制度概述
一、传统上英国处理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
二、20世纪中前期英国处理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
三、20世纪后期至今英国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制度
四、小结
第三节美国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
一、传统法对于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
二、现行法上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基础--诚信及公平
交易的义务
三、法律重述和判例法上的披露义务
四、成文法上的披露义务
五、小结
第四节德国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概述
一、德国对于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态度转变
二、现行法上的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三、小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理想原则探讨
--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建构基础
第一节关于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的经典理论和观点
一、Anthony T. Kronman的开创性研究
二、Kim Scheppele的道德考量及其两分法
三、Cooter Robert和Thomas Ulen的推进性贡献
四、Jack Hirshleifer和Steven Shavell的信息分类
五、小结
第二节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若干关键要素的经济学解读
一、不应被忽略的合同效率价值
二、合同当事人信息地位的不平等
三、当事人获取信息的动机
四、对经典理论和观点的评析
第三节先合同信息披露理想原则之建构
一、先合同信息披露理想原则的设定基础--信息类型化
框架
二、增值信息的披露原则
三、纯分配信息的披露原则
四、减损信息的披露原则
五、理想原则的补充和扩展
第四节对法、英、美、德先合同信息披露立法和司法现状的
评析--以理想原则为尺度
一、对法国先合同信息披露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评析
二、对英国先合同信息披露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评析
三、对美国先合同信息披露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评析
四、对德国先合同信息披露立法和司法现状的评析
第四章一般性披露义务的制度要素与结构
第一节应予披露的信息的特点
一、应披露的是重要信息
二、应披露的是在法律上能够被证实的信息
第二节应将限制性欺诈作为不披露信息权的权利内容
一、欺诈的可谴责性
二、缔约磋商中欺诈的普遍性和合理性
三、将限制性欺诈作为不披露信息权权利内容的必要性
第三节信息披露中的主体要求
一、信息披露中的知悉方
二、信息披露中的未知方
第四节一般性披露义务的例外
一、当事人对信息问题作出明示或者默示安排
二、特殊信赖中的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节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关联制度间的衔接
以及责任设定
一、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与合同法关联制度间的衔接
二、先合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责任设定
第六节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之评析与披露义务之条文
设定
一、对我国《合同法》现行规定之评析
二、在《合同法》上设立披露义务的立法建议
第五章特定交易类型中的特殊披露义务之建构
第一节不动产交易中的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不动产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美国不动产交易中的特殊披露义务
三、我国不动产交易中建构特殊披露义务的立法建议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语境下的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消费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必然性和严重性
二、我国消费市场中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问题及其法律成因
三、欧盟消费者权益保护指令中的特殊披露义务
四、我国消费市场中建构特殊披露义务的立法建议
第三节文艺品拍卖市场的先合同信息披露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我国文艺品拍卖市场概述
二、文艺品拍卖市场仿品、赝品泛滥的原因
三、我国文艺品拍卖市场中建构特殊披露义务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2004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正式成立。回溯源头,自1993年学校创办法学专业算起,“尔来二十有一年矣”。法学专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21年筚路蓝缕的办学历程凝结了全体华南理工法律人的汗水、艰辛、欢笑与荣誉。所幸功不唐捐,在国家、社会、学校和同仁们的大力支持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的学科实力跃升至全国前列。
我院现有法学与知识产权两个本科专业;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以及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成为全国80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之一,同时是全国8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知识产权方向培养试点单位之一;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12年法学学科被评为广东省优势重点学科。
学院不仅在办学层次上经历了跨越式的发展,同时也在研究平台建设、研究成果产出方面取得了不菲的成绩。隶属于学院的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是广东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与广东省人大合作共建的“广东省人大立法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已受托起草多部地方法规并出版多项重大课题的研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也已承担多期国家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任务。以研究平台为依托,学院在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地方法制建设、知识产权战略、财税法、刑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多个专业领域都具有独特的研究特色和重要地位,学术科研硕果累累,并产生较强的学术影响力。
值此建院十周年之际,为集中展示我院教师学术研究实力,推动我院学术研究的继续深入发展,学院决定与法律出版社合作推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文库”系列丛书。本系列丛书秉持精雕细琢、宁缺毋滥的理念,成熟一本出版一本,所收录著作均为我院教师多年呕心沥血、潜心钻研的学术力作,研究领域覆盖法理学、法律史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诉讼法学等多个学科,较全面地反映了“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年轻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自创立至今一直承蒙社会各界幸惠,在此我们致以深深的谢意。“华南理工大学法学文库”的出版是我们漫漫征途的里程碑,也是继续前进的出发点,我们会用精品佳作回馈各界同仁一如既往的关注与支持!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2014年7月
《商事合同效力研究:从意思表示到法律后果的全面审视》 图书简介 本书深入剖析了商事合同效力的复杂法理与实践适用,聚焦于合同成立、有效性判断以及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旨在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研究者及商界人士提供一个系统、深入且具有前瞻性的理论框架和操作指南。本书摒弃了传统民法典物权法思维对合同效力的片面解读,转而以商事交易的特殊性为立足点,探讨如何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第一编:商事合同效力的基础法理重构 本编对商事合同效力的理论基石进行了重新审视。首先,我们探讨了商事意思表示的特殊性。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合同不同,商事活动中的意思表示往往是高度理性、专业化的,且受制于商业效率的压力。本书详细区分了“明示意思”与“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推定意思”,并引入了“商业合理性标准”(Commercial Reasonableness Standard)作为判断意思表示真实的补充性工具。我们批判性地审视了传统“合意即合同”的理念,认为在现代商事交易中,仅有形式上的合意不足以构成有效合同,尚需满足必要的商业实质要件。 其次,本书对合同有效性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精细化解构。传统理论将有效性要素拆解为主体、内容、形式,而本书则引入了“交易安全维度”和“利益平衡维度”的考察。在主体方面,我们不仅关注主体适格性,更深入探讨了授权基础、代理权限的“外观信赖”问题,特别是针对集团公司内部授权和信息技术平台上的代理行为的效力认定。在内容方面,本书着重分析了“显失公平”在商事背景下的界定,探讨了“不可预见情势变更”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强调了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性高于合同形式的完备性。 第二编:合同效力障碍的类型学与识别机制 本编是全书的核心实践部分,系统梳理了导致合同效力发生障碍的各种情形,并提出了符合商事交易需求的识别路径。 一、 意思表示瑕疵的商事化处理: 本书区别于一般合同法教材,将意思表示瑕疵的探讨置于“风险分配”的视角下。对于重大误解,我们不再拘泥于“对价关系”的绝对性偏差,而是引入了“商业风险容忍度”来衡量误解的严重性。对于欺诈与胁迫,本书关注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受损害方“商业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特别地,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争议,我们引入了“反垄断背景下的条款揭示义务”,探讨了仅有形式上的告知,但缺乏实质性解释和选择自由时,条款效力如何被削弱甚至宣告无效。 二、 行为能力与授权的穿透性审查: 在商事领域,行为能力障碍的识别尤为复杂。本书对公司法中的“越权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表见授权”的升级模型,该模型考虑了交易相对方对公司治理结构合理信赖的程度。同时,我们探讨了在企业合并、分立或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合同效力如何受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交叉影响,提出了一套“跨法域效力兼容性审查框架”。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界限与效力后果: 本书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界定进行了细致的区分。我们严格区分了效力性规范(Mandatory Rules,违反即无效或可撤销)与管理性规范(Regulatory Rules,违反仅承担行政责任,不影响合同效力)。通过大量判例分析,本书构建了“目的审查法”,即考察该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以判断其是否意在保护交易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决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例如,对于特定行业准入的行政许可,本书探讨了“事后补救”是否能够挽救合同效力。 第三编:效力瑕疵的法律后果与救济路径的重构 本编聚焦于已确定存在效力瑕疵的商事合同,如何通过法律救济实现风险的最小化和资源的最优配置。 一、 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动态干预机制 本书认为,商事合同的效力处理应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对于可撤销合同,我们强调了“除斥期间”的严格适用,并引入了“商业惯例对撤销权的限制”。对于无效合同,本书提出了“折衷解释原则”:即使合同整体无效,但其中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部分条款,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被“能动性地解释”为独立合同而继续履行,以避免交易的彻底停滞。 二、 恢复原状的商业化处理: 传统恢复原状的理论在商事交易中往往难以操作。例如,交付的货物已在生产线上被加工、消耗或与他物混合。本书提出了“价值补偿优先于物权返还”的原则,并探讨了如何运用“市场价格波动补偿”和“机会成本损失”来确定合理的金钱补偿数额,确保返还的公平性。 三、 违约责任与效力争议的竞合处理: 在实践中,当事方往往混淆了合同无效的主张与违约责任的追究。本书详细分析了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如何请求基于缔约过错的损害赔偿。我们重点研究了“信赖利益赔偿”在商事合同缔结阶段中的应用范围,特别是在因一方故意隐瞒关键信息导致合同最终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结语:未来商事合同效力的新范式 本书最后展望了数字化和全球化背景下商事合同效力的未来发展趋势,强调了可信赖的区块链技术对传统意思表示证明的冲击,以及国际统一法对我国商事合同效力裁判标准的潜在影响,呼吁构建一个更具弹性、更贴合商业实质的合同效力判断新范式。 本书以严谨的逻辑、详实的案例和创新的理论视角,力求为读者提供一套系统、实用的商事合同效力分析工具箱。

用户评价

评分

我必须说,这本书在材料的搜集和运用上,实在令人惊叹。作者不仅仅局限于国内的研究成果,而是大量借鉴了包括德国、法国、日本等在内的域外相关法律文献和司法实践。特别是对一些国外的权威判例进行了详尽的翻译和解读,让我得以窥见国际上对于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新进展和前沿思考。书中对一些经典判例的分析,例如著名的“赫林诉艾弗里特案”等,都做得鞭辟入里,深刻揭示了判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法律逻辑。同时,作者也注意到了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修改建议。这些建议并非空穴来风,而是基于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深刻理解和对未来发展趋势的精准判断,读来让人耳目一新,受益匪浅。

评分

一本让人眼前一亮的学术专著,我原本对“先合同信息披露”这个概念并不太熟悉,抱着学习的心态翻开了它。没想到,这本书以一种极其严谨又不失生动的笔触,为我打开了一扇全新的法律世界。作者在开篇就对这一概念的渊源、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特别是深入剖析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此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和理论基础,这一点就足以引发读者的浓厚兴趣。我尤其欣赏作者在分析不同国家判例时所展现出的细致入微,不仅仅是简单罗列,而是抽丝剥茧,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先合同义务”的界定、违反的构成要件以及救济方式的演变。书中大量引用了相关学者的观点,并对其进行批判性地吸收和评论,使得论证过程显得尤为扎实。读完这部分,我对先合同义务的理论框架有了初步但深刻的认识,为后续章节的深入理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评分

这本书的阅读体验可以说是“痛并快乐着”。“痛”是因为其中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概念和理论,需要读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并且在阅读过程中需要反复咀嚼、深入思考,才能真正理解其中的精髓。但“快乐”也正是源于此。当茅塞顿开、豁然开朗的那一刻,会有一种智力上的满足感。作者的写作风格非常适合学术研究,用词精准,表述严谨,但又不乏思辨的深度。他在探讨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和价值时,引用了大量的经济学、社会学理论,这使得研究视角更加开阔,结论也更具说服力。这本书让我意识到,法律制度的设计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社会经济发展、价值观念等紧密相连,只有从更宏观的视角去审视,才能理解其深层含义。

评分

读这本书最大的感受就是逻辑严谨,论证充分。作者并非停留在理论层面,而是将目光投向了现实世界的合同签订过程。他通过大量详实的案例分析,生动地展现了信息不对称在合同缔结阶段可能引发的种种风险,以及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如何在一定程度上规制这些风险。其中,关于欺诈、重大误解等传统合同法上的概念,在先合同阶段是如何被重新审视和解读的,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作者巧妙地运用了对比分析的方法,比如在探讨缔约过失责任时,就将其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进行了清晰的界分,明确了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这一点对于理解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救济途径至关重要。书中对于一些特殊交易领域,如房地产买卖、金融投资等,在先合同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也进行了探讨,这使得研究更具现实意义和指导价值。

评分

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其深刻的理论前瞻性和现实的规制功能。作者在最后章节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先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他不仅从立法层面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例如在《合同法》中增设或完善相关条款,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就如何明确先合同义务的边界、如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何科学认定损害赔偿范围等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解决方案。这些建议并非抽象的理论空谈,而是结合了我国具体的国情和现实情况,具有很强的可行性。阅读本书,让我对法律理论研究的意义有了更深的认识,它不仅仅是对既有法律的解释和梳理,更重要的是对未来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智力支持。这本书无疑是这一领域的优秀范例,值得所有对合同法、民法理论感兴趣的读者深入研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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