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清代救荒法律制度研究》共包括六章。其内容分别是:第一章清代救荒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第二章法律对清代救荒程序的规范、第三章清代救荒中的吏治、第四章清代对蝗灾防治救济的法律规范、第五章救荒中民众诉求的表达——闹赈与京控、第六章清代灾荒时期的恤刑。
目录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文库、法学译丛总序
内容简介
绪论
一、灾荒与救荒
二、学术史回顾
第一章 清代救荒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
第一节 清以前的救荒思想
一、《周礼》——救荒制度的设计蓝图
二、天人感应的灾异思想
三、《救荒活民书》的影响
第二节 清代以前救荒法律制度沿革与发展
一、先秦时期:主要救荒措施的确立
二、秦:报灾制度的法律化
三、汉:因灾恤刑制度化以及对救荒失职官员的惩处
四、唐:救荒责任及蠲免赋役的法律化
五、宋:法律对救荒的全面规定
六、明:清代救荒法律制度的直接参照对象
第二章 法律对清代救荒程序的规范
第一节 勘报灾情
一、报灾
二、勘灾
三、查赈
第二节 发赈救济
一、赈米及赈银
二、赈粥
三、其他抚恤措施
第三节 蠲免及缓征钱粮
一、蠲免钱粮
二、缓征钱粮
第三章 清代救荒中的吏治
第一节 清代救荒中的渎职及其处理
一、报灾逾限
二、匿灾不报与报灾不实
三、督办不力
第二节 清代救荒中的官吏贪污犯罪及其处理
一、关于贪污的法律规定
二、救荒中贪污案例分析
第四章 清代对蝗灾防治救济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清代之前关于蝗灾防治救济的思想及措施
一、蝗灾防治思想的发展
二、蝗灾防治的具体规定
第二节 清代关于蝗灾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对蝗灾的态度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三、对违反蝗灾防治救济法律规定的官员的惩处
第五章 救荒中民众诉求的表达——闹赈与京控
第一节 闹赈
一、闹赈的类型
二、闹赈的处理
三、闹赈的原因
第二节 京控
一、被迫还是主动——灾荒中的京控之原因
二、事实还是想象——救荒中京控之案情分析
第六章 清代灾荒时期的恤刑
第一节 月令政治及灾异思想影响下的恤刑
一、禳灾
二、月令政治、灾异思想与恤刑
三、《周礼》中的缓刑
第二节 清代灾荒时期的恤刑
一、恤刑的原因
二、恤刑的时间
三、恤刑的地域范围
四、恤刑的形式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清代救荒法律制度研究》:
二、匿灾不报与报灾不实
(一)匿灾不报与报灾不实的原因及危害
相比报灾逾限,匿灾不报和报灾不实是灾荒时期更为常见的官员渎职行为。匿灾不报是官员在灾害发生后隐瞒事实,并不向上级奏报;而报灾不实则是受灾之后,虽然报灾,但却夸大或缩小灾情,增减受灾分数。并未发生灾情而捏报灾情严格说来也属于报灾不实。
对于匿灾不报和报灾不实的原因,早在宋代,董煟于其《救荒活民书》中就曾指出,“今之郡县,专促办财赋而讳言灾伤……非不识古人活民之意,顾亦迫于诸司之征催,有所不暇计顾耳。”清代的皇帝对此也有着很清楚的认识,归纳起来,其大致认为有如下一些原因:
第一是影响地方额外收入。康熙帝“曾以地方官匿灾不报之故询之于民”,得到的答案是“民一罹灾朝廷即蠲岁赋,赋一蠲,则火耗无徵,故地方官隐而不报也”。雍正帝也认为“惟恐报灾蠲赋。已身不得火耗羡余。而隐匿不报者有之”。第二是美化地方官的政绩。乾隆帝登基之后,在上谕中分析匿灾之弊时说:
某处歉获,其意只图粉饰,以邀感召和气之名,而不知即此一念欺罔,已为获罪于民,获罪于君,而获罪于天矣……若岁丰可引为巳功,则必岁歉惧为已罪。捏报丰收,不恤民艰使饥冻流亡之惨不得上闻,蠲免赈恤之恩不得下逮。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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