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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辑 总第4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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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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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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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3149
版次:1
商品编码:11858495
包装:平装
开本:A4
出版时间:2015-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90
字数: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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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公报》反映了本院审判委员会对法的精神和各类法律难题的司法观点,它不仅是所有法律人士的必备资料,也是司法机关司法、政府部门执法以及仲裁、调解人员解决纠纷的重要参考,更是公民和企事业单位依法维权的有效依据。一册在手,实用便捷;重要观点,精华速览;深入浅出,易读易懂。

内容简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是公开介绍江苏省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官方文献,是省法院对外公布信息、规范性文件等重要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案件裁判文书以及其他适宜公开的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出版物,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

目录

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法院网上立案登记工作流程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
参阅案例
许某峰未成年盗窃前科封存后成年时再盗窃不应作为盗窃惯犯处理案
孙浩峰以发表负面报道相威胁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案
查同进违章行驶不听协警劝阻并强行拖拽协警构成妨害公务罪案
李先红等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案
莫建兵等编造未发生的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构成保险诈骗罪案
颜某铭诉南京肯德基广州路餐厅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损害赔偿纠纷案
徐芹等诉江苏乐天玛特公司未妥善组织促销活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
施某庭等诉徐锦尧网络举报行为侵权被判驳回案
唐雷等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约解除为由诉宝翔公司解除自行车库买卖合同纠纷案
聚力公司诉七星电子公司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通知到达生效被判驳回案
杨春雷诉上众腾峰汽车公司车辆修理期间引发交通事故被保全要求赔偿损失案
许尔兵诉金烁置业公司、汪陆军等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效力认定纠纷案
陆家梅诉人寿保险公司因未对“原位癌”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索赔案
金为发诉盱眙县运输管理所不予开办驾校行政许可案
刘小芹诉兴化市人社局职业病工伤责任主体认定案
南丰合金厂诉中信银行太仓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自行和解又申请再审终结审查案
裁判文书
黄璟诉江苏省教育厅不履行教育行政协议案

精彩书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辑 总第41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在认定一般累犯的情节中,对成年后的犯罪行为量刑时,对其未成年时所犯罪行不再作刑罚评价。从《两高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来看,其中第(一)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和第(二)项“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这两项规定的是以前科或劣迹入罪,与后六项所规定的以特定犯罪行为或危害后果入罪存在实质上的不同。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是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它既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也是判断行为人刑事违法性的重要依据,而前科劣迹是衡量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属于犯罪后科刑处罚时酌定考虑的量刑情节。《两高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出于打击盗窃惯犯的目的,将前科劣迹视为其中一项入罪情节,但它本质上仍属于刑罚中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一般累犯作为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对未成年时所犯罪行已不再作刑罚评价。“举重以明轻”,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未成年时的前科劣迹,在评价其成年后的犯罪行为时亦不应再重复评价,即不应以此作为对其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原因。因此,具有未成年时的盗窃前科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盗窃惯犯,在适用《两高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时,应将此作为例外,排除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及其适用范围,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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