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清代救荒法律製度研究》共包括六章。其內容分彆是:第一章清代救荒法律製度的曆史淵源、第二章法律對清代救荒程序的規範、第三章清代救荒中的吏治、第四章清代對蝗災防治救濟的法律規範、第五章救荒中民眾訴求的錶達——鬧賑與京控、第六章清代災荒時期的恤刑。
目錄
昆明理工大學法學文庫、法學譯叢總序
內容簡介
緒論
一、災荒與救荒
二、學術史迴顧
第一章 清代救荒法律製度的曆史淵源
第一節 清以前的救荒思想
一、《周禮》——救荒製度的設計藍圖
二、天人感應的災異思想
三、《救荒活民書》的影響
第二節 清代以前救荒法律製度沿革與發展
一、先秦時期:主要救荒措施的確立
二、秦:報災製度的法律化
三、漢:因災恤刑製度化以及對救荒失職官員的懲處
四、唐:救荒責任及蠲免賦役的法律化
五、宋:法律對救荒的全麵規定
六、明:清代救荒法律製度的直接參照對象
第二章 法律對清代救荒程序的規範
第一節 勘報災情
一、報災
二、勘災
三、查賑
第二節 發賑救濟
一、賑米及賑銀
二、賑粥
三、其他撫恤措施
第三節 蠲免及緩徵錢糧
一、蠲免錢糧
二、緩徵錢糧
第三章 清代救荒中的吏治
第一節 清代救荒中的瀆職及其處理
一、報災逾限
二、匿災不報與報災不實
三、督辦不力
第二節 清代救荒中的官吏貪汙犯罪及其處理
一、關於貪汙的法律規定
二、救荒中貪汙案例分析
第四章 清代對蝗災防治救濟的法律規範
第一節 清代之前關於蝗災防治救濟的思想及措施
一、蝗災防治思想的發展
二、蝗災防治的具體規定
第二節 清代關於蝗災防治的法律規定
一、對蝗災的態度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三、對違反蝗災防治救濟法律規定的官員的懲處
第五章 救荒中民眾訴求的錶達——鬧賑與京控
第一節 鬧賑
一、鬧賑的類型
二、鬧賑的處理
三、鬧賑的原因
第二節 京控
一、被迫還是主動——災荒中的京控之原因
二、事實還是想象——救荒中京控之案情分析
第六章 清代災荒時期的恤刑
第一節 月令政治及災異思想影響下的恤刑
一、禳災
二、月令政治、災異思想與恤刑
三、《周禮》中的緩刑
第二節 清代災荒時期的恤刑
一、恤刑的原因
二、恤刑的時間
三、恤刑的地域範圍
四、恤刑的形式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清代救荒法律製度研究》:
二、匿災不報與報災不實
(一)匿災不報與報災不實的原因及危害
相比報災逾限,匿災不報和報災不實是災荒時期更為常見的官員瀆職行為。匿災不報是官員在災害發生後隱瞞事實,並不嚮上級奏報;而報災不實則是受災之後,雖然報災,但卻誇大或縮小災情,增減受災分數。並未發生災情而捏報災情嚴格說來也屬於報災不實。
對於匿災不報和報災不實的原因,早在宋代,董煟於其《救荒活民書》中就曾指齣,“今之郡縣,專促辦財賦而諱言災傷……非不識古人活民之意,顧亦迫於諸司之徵催,有所不暇計顧耳。”清代的皇帝對此也有著很清楚的認識,歸納起來,其大緻認為有如下一些原因:
第一是影響地方額外收入。康熙帝“曾以地方官匿災不報之故詢之於民”,得到的答案是“民一罹災朝廷即蠲歲賦,賦一蠲,則火耗無徵,故地方官隱而不報也”。雍正帝也認為“惟恐報災蠲賦。已身不得火耗羨餘。而隱匿不報者有之”。第二是美化地方官的政績。乾隆帝登基之後,在上諭中分析匿災之弊時說:
某處歉獲,其意隻圖粉飾,以邀感召和氣之名,而不知即此一念欺罔,已為獲罪於民,獲罪於君,而獲罪於天矣……若歲豐可引為巳功,則必歲歉懼為已罪。捏報豐收,不恤民艱使飢凍流亡之慘不得上聞,蠲免賑恤之恩不得下逮。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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