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国外票据法的体系、我国票据立法概况、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派生的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票据纠纷的举证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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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票据概述
第一节 票据的含义与种类
第二节 票据的特征与功能
第三节 票据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外票据法的体系
第三节 我国票据立法概况
第三章 票据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节 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派生的非票据关系
第三节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与基础关系的关系
第四节 票据纠纷的举证责任
第四章 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第一节 票据权利
第二节 票据责任(票据义务)
第五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票据行为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六章 票据抗辩
第一节 票据抗辩概述
第二节 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第七章 票据记载事项瑕疵或变更
第一节 票据伪造
第二节 票据变造
第三节 更改与涂销
第八章 票据丧失的救济措施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挂失止付
第三节 公示催告
第四节 补发票据或先行付款诉讼
第九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的类型及其使用实务概述
第二节 出票
第三节 背书
第四节 承兑
第五节 保证
第六节 付款
第七节 追索权
第十章 本票
第十一章 支票
第一节 支票概述
第二节 支票的出票
第三节 支票的转让
第四节 支票的付款
第五节 空白支票的特殊问题
第六节 几种特殊支票
第十二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三 若干国家和地区票据法简要对照表
精彩书摘
(2)因票据上记载的到期日未到时或提示付款地与记载的付款地不符而进行的抗辩。在到期日未到时,即使持票人是权利人,任何票据债务人均可以此为由拒绝任何持票人行使权利,此外,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地点与票据上记载的地点不符时,任何人均可对持票人行使物的抗辩。
(3)票据关系已经消灭的抗辩。当票据关系因付款或抵销、免除而消灭,由付款人或持票人记载“注销”、收迄”等字样时,该“票据”不再是表现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任何被请求履行票据义务的人都可以主张物的抗辩。
(4)票据被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失效的抗辩。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当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时,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即与证券相分离,任何人均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向持票人履行票据义务。
(5)背书不连续的抗辩。《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背书不连续的事由体现在票据上,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有不连续背书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是,这种抗辩与其他物的抗辩事由不同的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抗辩事由可以因持票人举证证明其是合法权利人而消灭。
2.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这种抗辩实际上是某一被请求承担票据义务的人不对任何人承担票据义务的抗辩,包括:
(1)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抗辩,依票据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其签章无效,任何持票人请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票据责任时,该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可以其欠缺行为能力、签章无效为由主张抗辩。
(2)被伪造人的抗辩,承担票据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上签章,当某人的签章是被伪造的签章时,实际上被伪造人并未实施票据行为,因此,被伪造人可以其签章系伪造的签章为由向任何持票入主张抗辩。
(3)票据存在变造的,在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产生的责任进行的抗辩。
(4)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抗辩。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可见,在上述情况下,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作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被代理人”,可以自己未进行授权或行为人超越权限范围为由,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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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票据存在变造的,在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s项产生的责任进行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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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a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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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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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还没看 等有时间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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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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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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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支票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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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背书不连续的抗辩。《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s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O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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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背书不连续的抗辩。《票据法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s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O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