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收录了学术大师韦伯《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第一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和第二部《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韦伯侧重从主观意图、个人行为去探讨对社会的理解、诠释的进路。
目录
总序一 余英时
总序二 苏国勋
说明 康乐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导言: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
前言
一 社会学与社会行动的定义
二 社会行动的类型
三 社会关系的概念
四 行动取向的类型:习俗、风俗
五 正当的秩序
六 正当秩序的类型:常规和法律
七 正当性的基础:传统、信仰及成文规定
八 斗争、竞争和选择
九 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
十 开放关系和封闭关系
十一 社会行动的责任归属:代表和相互责任
十二 组织的概念与种类
十三 组织中的共识秩序与强制秩序
十四 行政秩序与规约式秩序
十五 经营、经营组织、社团与机构
十六 权力与支配
十七 政治组织与神权组织
译名对照表
索引
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
第一篇 经济行动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第一章 经济行动
……
译名对照表
索引
精彩书摘
然而,并非所有为共同体所认可的秩序皆为“法秩序”,这点我们稍后还会论及。同样的,在一个共同体里,也并不是负责强制机构的人的所有“官方功能”就都与法强制有关;其实,我们不如将法强制限定在那些企图迫使一个秩序被遵行的官方行为,因为,这个秩序已正式被视为具有约束力。不过,当行为之遵从一个秩序仅是出于一种权宜性或其他物质性的考量,即不适用“法强制”一词。一个秩序之妥当性得以实现,其间无疑涉及许多复杂的动机。只有在为了“秩序本身”而有采用强制手段(“法强制”)之可能性时,我们才称此一秩序为“法律”。
我们当然也会发现,并非所有(客观的)“法律”皆为“被保障”的法律。在下述这些场合,我们也会用“法律”一词,不管是称之为“间接受保障的法律”或是“无保障的法律”:一个规范是否妥当乃取决于,以此规范为行动取向的方式、具有不管怎样的一种“法律效果”;换言之,与主要规范之被“遵守”或“违反”相关联的是、其他一些规范实际存在的情况,亦即,被认可的行为由法强制所保障的某种可能性。这种情况在法律生活里其实相当普遍,后面我们还有机会再加阐述。然而,为了避免把问题弄得太过复杂,当我们在本书用“法律”一词而不加定义时,指的就是直接受到法强制所保障的规范。
这种(客观的)“受保障的法律”,绝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以“暴力”( Gewalt) -亦即物理性的强制力——的方式来维持。在我们的词汇里,法律(包括“受保障的法律”)之社会学的决定性特征,并非暴力,更不是私法里现代的诉讼技巧——到“法庭”提起“诉讼”,以及随之而来对判决的强制执行。至于“公法”的领域,指的是规范国家机器及与其相关的各种行为的秩序,同时涉及许多主观的权利与客观的法规,一旦这些权利或法规受到侵犯,只有通过“申诉”或某些特定人士的“谏疏”,才会促使强制机构采取行动,不过通常也没有附带任何物理性的强制手段。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一个“受保障的法律”是否能存在于这样的一种环境,取决于是否能有一个有组织的强制机构,以非暴力的方式来执行法强制。由于对这样一种法强制的依赖还很强,事实上规范被遵守的可能性也相当大,这个机构也因此而有其分量。
今天国家已垄断了以暴力来执行法强制的权力。所有其他还能以暴力来执行法强制的共同体,皆被视为他律的(heteronom),而且多半也是他治的(heterokephal)。这是历经某些发展阶段的结果。
只有在法强制是经由政治共同体特有的——通常都是直接诉诸物理性的——强制手段来执行时,换言之,即由国家来加以保障时,我们才会用“国家法”( staatliches Recht) -词。因此,在“国家法”的范畴里,“法规”的存在即意味着下述的现象:当某个事件发生时,大家都有个共识,亦即期待政治团体的某个机关会采取行动;对于这种行动的期待则会导致对指令的遵从,只要这些指令是基于上述法规、并符合一般人对这些法规的解释;就算指令不可能被遵从时,至少也可以得到“补偿”或“赔偿”。导致这种后果——也就是由国家来行使法强制——的事件,可能包括一些人们的行为,例如签订契约、违约或犯法。不过,这只是一些特殊的事例,因为,基于法规之某种经验妥当性,适用于人与物的政治权力之强制手段,也可以用来对付例如超过水位上限的河川。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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