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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論(新版第2版)》體係完整,觀點成熟;概括全麵,分析入微,堪稱日本當今刑法學界通說見解之集大成和刑法體係書之典範。《刑法各論(新版第2版)》內容的基本特點是,從犯罪的本質是違反社會倫理規範的法益侵害行為的立場齣發,跨越當代日本刑法學中長期以來所存在的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爭,將國民的法律感情作為刑法解釋的重要參照,並且將這種基本考慮貫徹到對每一個具體問題的分析當中。
《刑法各論(新版第2版)》自問世以來,曆經修訂,行銷二十餘年。作者大榖實教授是當今日本刑法學界的代錶性學者之一,曾任同誌社大學教授、日本司法考試考查委員、日本學術會議會員、法製審議會委員等要職,現任學校法人同誌社理事長。
內容簡介
《刑法各論(新版第2版)》是日本目前熱銷的刑法學著作之一,根據2007年3月新修訂的版本譯齣。在總論部分,作者從犯罪的本質是違反社會倫理規範的法益侵害行為的立場齣發,對刑法的基礎、犯罪、刑罰和保安處分等刑法總論問題作瞭全麵解說,並錶明瞭自己的觀點。在各論部分,作者詳述瞭對個人法益的犯罪、對社會法益的犯罪和對國傢法益的犯罪。大量引用瞭日本刑事司法的重要判例,並對其有獨到的分析和評價。全書體係完整、觀點成熟、資料翔實、通俗易懂,為日本學生準備司法考試的必讀書。
作者簡介
大榖實,1934年生,日本茨城縣人,同誌社大學畢業,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曾任同誌社大學教授,日本政府法製審議會委員、司法考試考查委員、日本學術會議會員。現為學校法人同誌社理事長。主要著作有《刑事責任的基礎》、《人格責任論研究》、《刑事政策學》、《犯罪被害人和補償》。《醫療行為和法》、《刑法總論》,《刑法各論》。
目錄
緒論
一、刑法各論的意義
二、刑法各論的體係
三、刑法的解釋
第一編 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對生命和身體的犯罪
第一節 人的意義
一、概說
二、人的開始時期
三、人的結束時期
第二節 殺人犯罪
一、概說
二、殺人罪(普通殺人罪)
三、尊親屬殺人罪的刪除
四、殺人預備罪
五、自殺關聯罪、同意殺人罪
第三節 傷害犯罪
一、概說
二、傷害罪
三、傷害緻死罪
四、現場助威罪
五、同時傷害的特彆規定
六、暴行罪
七、危險運輸緻人死傷罪
八、準備凶器集閤罪、準備凶器集結罪
第四節 過失傷害犯罪
一、概說
二、過失傷害罪、過失緻死罪
三、業務過失緻人死傷罪
四、重大過失緻人死傷罪
第五節 墮胎犯罪
一、概說
二、墮胎犯罪的基本概念
三、墮胎罪
四、同意墮胎罪、同意墮胎緻人死傷罪
五、業務墮胎罪、業務墮胎緻人死傷罪
六、不同意墮胎罪、不同意墮胎緻人死傷罪
第六節 遺棄犯罪
一、概說
二、遺棄罪
三、保護責任人遺棄罪
四、遺棄緻人死傷罪
第二章 對自由和私生活的安寜的犯罪
第一節 逮捕和監禁的犯罪
一、概說
二、逮捕、監禁罪
三、逮捕、監禁緻人死傷罪
第二節 脅迫犯罪
一、概說
二、脅迫罪
三、強要罪
第三節 綁架、誘拐和買賣人身的犯罪
一、概說
二、綁架、誘拐未成年人罪
三、以營利等為目的的綁架、誘拐罪
四、以勒索贖金為目的的綁架、誘拐罪,勒索贖金罪
五、移送所在國外目的的綁架、誘拐罪
六、買賣人身的犯罪
七、將被綁架者等移送所在國外罪
八、收受被綁架、被誘拐者罪等
九、未遂罪
十、勒索贖金目的的綁架、誘拐預備罪
十一、釋放被綁架、被誘拐者減輕其刑的規定(解放減輕)
十二、自訴罪
第四節 對性自由和感情的犯罪
一、概說
二、強製猥褻罪
三、強奸罪
四、準強製猥褻罪、準強奸罪
五、集團強奸等罪
六、強製猥褻、強奸罪的未遂
七、排除違法性事由
八、自訴罪
九、強製猥褻、強奸緻人死傷罪
十、勸誘賣淫罪
第五節 侵犯住宅的犯罪
一、概說
二、侵入住宅罪
三、不退去罪
四、未遂罪
第六節 對業務的犯罪
一、概說
二、妨害業務罪
三、以破壞電子計算機等手段妨害業務罪
第七節 侵害秘密的犯罪
一、概說
二、開拆信件罪
三、泄露秘密罪
四、自訴罪
第三章 對名譽和信用的犯罪
第一節 對名譽的犯罪
一、概說
二、損害名譽罪
三、被證明為真實的不處罰
四、損害死者的名譽
五、侮辱罪
六、自訴罪
七、罪數和與其他犯罪的關係
第二節 對信用的犯罪
一、概說
二、損害信用罪
第四章 對財産的犯罪
第一節 財産犯罪總論
一、財産犯罪
二、財産犯罪的分類
三、財産犯罪的對象
四、財産犯罪的保護法益
五、非法占有的意思
第二節 盜竊犯罪
一、概說
二、盜竊罪
三、侵奪不動産罪
四、親屬間犯罪的特彆規定
第三節 搶劫犯罪
一、概說
二、搶劫罪
三、搶劫利益罪
四、事後搶劫罪
五、昏迷搶劫罪
六、搶劫緻人死傷罪
七、搶劫強奸罪、搶劫強奸緻死罪
八、搶劫預備罪
第四節 詐騙犯罪
一、概說
二、詐騙罪
三、利益詐騙罪
第二編 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對公共安寜和安全的犯罪
第二章 對公眾健康的犯罪
第三章 對公眾信用的犯罪
第三編 對國傢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對國傢存在的犯罪
第二章 對國傢職能的犯罪
精彩書摘
第一編 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對生命和身體的犯罪
第一節 人的意義
一、概說
1.人的生命
生物學上的人的生命,始於精子和卵子的結閤而形成的受精卵的誕生。受精卵最終附著在子宮上,作為胎兒而成長,齣生為人。即人的生命,具有以下成長經過:受精一著床一胎兒一齣生一死亡。人確實死亡之後,一生就謝幕瞭。在此意義上講,生物學上,從受精卵的誕生到齣生後死亡為止的期間就是人,在此期間可以作為人的生命加以把握。但是,人的生命是不是一律都全部予以保護,因國而異。現行刑法上的保護隻限於“胎兒”和“人”。另外,受精卵雖然沒有被作為人的生命加以保護,但作為“物”加以保護還是可能的。
2.刑法保護
為瞭保護人的生命,刑法上設計瞭對生命、身體的犯罪。對生命、身體的犯罪,是指以侵害、威脅人或者胎兒的生命、身體為內容的犯罪,①殺人罪,②傷害罪,③過失緻人死傷罪,④墮胎罪,⑤遺棄罪,就屬於這種情況(第2編第26~30章)。其中,前麵三種主要是侵害犯,後麵兩種主要是危險犯。另外,作為行為對象,除瞭墮胎罪之外,都是“人”。法律上的“人”的概念,雖然從一般意義上講,包括法人在內,但是,作為對人的生命、身體的犯罪的對象,必須具有生命、身體,所以,這裏的人隻能限定為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隻要是具有生命、身體,無論是沒有長大成人希望的嬰兒,還是行將就死的老人,也不論其狀態如何,都是人。墮胎罪的行為對象是胎兒,因此,在墮胎罪中,確定區分人和胎兒的標準,就非常重要。區分的關鍵是將胎兒看作為人的時期即人的開始時期。另一方麵,人若死亡的話,就不能成為對生命、身體的犯罪的對象,所以,原則上,傷害死人的行為不成立殺人、傷害等犯罪。因此,什麼時候是人的結束時期的問題不僅和是否成立犯罪有關,而且也是將殺人罪和將死屍作為犯罪對象的損壞屍體罪(第190條)區分開來的分水嶺。
二、人的開始時期
1.學說
人的開始時期是齣生。齣生前的生命體是胎兒。胎兒的生命隻根據墮胎罪加以保護。因此,侵害胎兒,而傷害結果卻發生在“胎兒”齣生為人的場閤,或齣生之後死亡的場閤,都不構成侵害“人”的對生命、身體的犯罪。在人的齣生上,過去曾有①陣痛說、②獨立呼吸說、③全部露齣說、④部分露齣說、⑤生存可能性說之間的對立,但我國現在以部分露齣說為通說,判例也主張這一立場。
前言/序言
《刑法各論(新版第2版)》是日本目前最暢銷的刑法學教科書之一,《刑法各論(新版第2版)》作者大榖實教授是當今日本刑法學界的代錶性學者之一,曾任同誌社大學教授、日本司法考試考查委員、日本學術會議會員、法製審議會委員等要職,現任學校法人同誌社理事長。
大榖刑法學的特點是,從犯罪的本質是違反社會倫理規範的法益侵害行為的立場齣發,意圖超越當代日本刑法學中所存在的行為無價值論和結果無價值論之爭,實現二者的有機結閤。
眾所周知,在日本刑法學界,長期以來就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的根本對立。早先,這種對立體現為有關犯罪本質上的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之爭。客觀主義將犯罪的外部行為和作為結果的實際損害以及危險的大小作為刑法評價對象,相反地,主觀主義則將犯罪的外部行為和作為結果的實際損害當中所體現齣來的行為人的性格、人格、動機等反社會性作為刑法的評價對象。進入上個世紀60年代之後,以修改刑法討論為契機,傳統的客觀主義和主觀主義之爭便銷聲匿跡瞭,取而代之的是所謂結果無價值論和行為無價值論之爭。這場爭論,堪稱日本戰後刑法學領域當中,影響最大、持續時間最長的學派之爭,幾乎所有的學者都被捲入其中。爭議的起點,雖說源自對刑事違法性理解的不同,但實際影響卻並不局限於違法性的理解,在構成要件論、責任論等問題上,也形成瞭尖銳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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