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这部关于法社会学的演讲及论文集,凝聚了作者整个学术生涯就这一学科的研究成果,全书涉及诸多主题:如正义观与法律认同、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权力关系乃至法社会学的立法与司法的实用性等,既不局限于生效法律的解释、适用和学说,又不困于社会学的冥想,就其表达本身而言,极具个人风格,形象生动,是一部理论及经验法社会学的佳作集。
作者简介
托马斯?莱塞尔(Prof.Dr.jur .Thomas Raiser),1935年生于德国图宾根。早年就读于图宾大学、波恩大学、柏林洪堡大学等大学。1962年获得图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69年在汉堡大学完成教授资格论文。其后在黑森州吉森大学任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同时兼任过德国联邦政府企业法委员会成员,黑森州高等法院卡特尔法庭法官,1992年以后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民商法学和法社会学教授并于2003年退休。目前仍然担任德国柏林洪堡大学律师法学研究所理事会常务理事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社会学、民商法。莱塞尔教授学术成果颇丰,累计公开发表学术论著200余篇。
目录
目录
中文版序 / 001
引言 /
第一部分:法社会学基本问题
正义感、正义观、法律知识、法律认同
——对认同研究之基础的一些概念和方法上的
评论 /
Ⅰ.引言 /
Ⅱ.关于正义感 /
Ⅲ.正义观 /
Ⅳ.法律知识 /
Ⅴ.法律认同 /
法律与道德
——社会学观察 /
Ⅰ.作为社会学论题的法律与道德 /
Ⅱ.概念辨析 /
Ⅲ.宗教性规范的现实性 /
Ⅳ.法律的社会学概念 /
Ⅴ.对法律与道德共同内容的追问 /
Ⅵ.诱生法律的事实 /
Ⅶ.推论 /
Ⅷ.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共同内容 /
马克斯·韦伯与法律理性 /
Ⅰ.马克斯·韦伯其人及其对社会科学的意义 /
Ⅱ.韦伯的理性概念 /
Ⅲ.韦伯的法社会学 /
Ⅳ.当下的社会科学对理性概念的使用 /
Ⅴ.法律理性的概念于当下的贡献? /
经济人、社会人、法律人
——学术研究的范式? /
Ⅰ.经济人 /
Ⅱ.社会人 /
Ⅲ.法律人 /
论权力与法律的关系 /
Ⅰ.权力和法律的普遍存在 /
Ⅱ.权力关系的起源 /
Ⅲ.法律的功能:调控权力关系 /
Ⅳ.国家的暴力专属性 /
Ⅴ.法律的任务:避免专属性暴力的滥用 /
Ⅵ.法律对非国家权力的调控 /
Ⅶ.结语 /
第二部分:法社会学理论问题
社会学如何为法律所用? /
Ⅰ.法学向社会科学敞开 /
Ⅱ.法社会学的三个思考向度 /
Ⅲ.社会学经验的意义 /
Ⅳ.社会学对法学查明方法的补充 /
Ⅴ.示例 /
Ⅵ.劳动分工和学科间的切实协作 /
法社会学作为法学分支的任务 /
Ⅰ.法社会学在柏林生根 /
Ⅱ.法学的双重本质 /
Ⅲ.法社会学经验的成果 /
Ⅳ.法律实证主义的难题 /
Ⅴ.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学 /
论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 /
Ⅰ.分离模式与合一模式 /
Ⅱ.欧根·埃尔利希:法社会学作为唯一可能的法律的
科学 /
Ⅲ.马克斯·韦伯:社会学作为法律文化和法律革新的
科学 /
Ⅳ.尼克拉斯·卢曼:作为彼此分离的可交流系统的
法社会学和法教义学 /
Ⅴ.理论模型的含糊性 /
Ⅵ.跨学科研究的范例 /
Ⅶ.结语 /
关于法社会学与法教义学关系的六个命题 /
组织社会学视角下的劳动关系 /
Ⅰ.组织与角色 /
Ⅱ.组织理论和角色理论在法律,尤其在劳动关系中的
可适用性 /
Ⅲ.组织理论和角色理论范式对劳动法的影响 /
Ⅳ.关于法律规定的问题 /
马克斯·韦伯法社会学中的商事公司和政治
团体 /
Ⅰ.引言 /
Ⅱ.法律人韦伯 /
Ⅲ.主观权利设置的形式 /
Ⅳ.韦伯分析社会结合体的方法基础 /
Ⅴ.团体的权利能力及内部秩序 /
Ⅵ.法学评鉴 /
Ⅶ.最新的发展 /
经济企业的内部冲突及其化解中法律的角色 /
Ⅰ.社会冲突的日常性 /
Ⅱ.企业中出现的冲突的类型 /
Ⅲ.法律在化解冲突中扮演的角色 /
Ⅳ.针对大型企业内部冲突的法律适用 /
Ⅴ.结语 /
第三部分:法社会学对立法的贡献
法律事实研究与法律续造
——论立法者科学咨议的政策责任 /
Ⅰ.导引性评论 /
Ⅱ.主题的界定 /
Ⅲ.立法者的咨议需要 /
Ⅳ.法社会学经验的作用范围 /
Ⅴ.立法程序中的法社会学 /
Ⅵ.科学的界限 /
Ⅶ.委托研究的活动空间 /
Ⅷ.结论性评价 /
民法规范的效力与效果 /
Ⅰ.方法上的考虑 /
Ⅱ.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效力与效果 /
Ⅲ.合同法规定的效力与效果 /
Ⅳ.结语 /
第四部分:法社会学对司法的贡献
论阶级司法的难题 /
Ⅰ.阶级司法概念的现实性 /
Ⅱ.概念的模糊性 /
Ⅲ.情况分组 /
Ⅳ.这一概念的科学效力范围 /
Ⅴ.对这一概念运用于社会学的批判 /
Ⅵ.这一概念背后的正义观念 /
Ⅶ.棘手情况 /
法庭中的社会学 /
Ⅰ.导引 /
Ⅱ.经验社会学 /
Ⅲ.社会学理论 /
Ⅳ.批判社会学 /
Ⅴ.结语 /
当今的法官法
——就民法中法官法律续造的法社会学与
法政治学评论 /
Ⅰ.法官的法律续造:两则实例 /
Ⅱ.法官法的范围 /
Ⅲ.法官法大行其道的原因 /
Ⅳ.立法者和法官 /
Ⅴ.法官法律续造之边界 /
第五部分:法学教育中的法社会学
作为法学教育中基础课程的法社会学 /
Ⅰ.基础课程的教学意义 /
Ⅱ.作为学科专业的法社会学 /
Ⅲ.1985年的框架计划 /
Ⅳ.法社会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价值 /
Ⅴ.法社会学作为基础性课程的内容 /
Ⅵ.法社会学理论之导引 /
Ⅶ.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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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愉快的一次购物经历。 阅读可以分成四种情况。第一种是信息式阅读法。这类阅读的目的只是为了了解情况。我们阅读报纸、广告、说明书等属于这种阅读方法。对于大多数这类资料,读者应该使用一目十行的速读法,眼睛象电子扫描一样地在文字间快速浏览,及时捕捉自己所需的内容,舍弃无关的部分。任何人想及时了解当前形势或者研究某一段历史,速读法是不可少的,然而,是否需要中断、精读或停顿下来稍加思考,视所读的材料而定。 第二种是文学作品阅读法。文学作品除了内容之外,还有修辞和韵律上的意义。因此阅读时应该非常缓慢,自己能听到其中每一个词的声音,嘴唇没动,是因为偷懒。例如读“压力”这个词时,喉部肌肉应同时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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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开山立派在法社会学中影响深远,一是将社会组织、团体之间的关系放在首位,与其前期的法学考虑抽象的人或民族不同。第二,着重法律秩序的功能。三是他的“活法”理论。当时欧洲流行的是概念法学,法律实务界也认为当时各类法典的颁布使得法律相当完善,在法律体系内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埃利希一反时人,认为在当代以及任何其他的时代,法学的发展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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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在京东买东西,对京东自营的商品质量和物流速度还是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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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亭》的感人力量,在于它具有强烈地追求个性自由,反对封建礼教的浪漫主义理想。这个理想作为封建体系的对立面而出现。善良与美好的东西都属于杜丽娘。汤显祖描写杜丽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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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尚任(1648—1718),字聘之,又字季重,号东塘,别号岸堂,自称云亭山人。山东曲阜人,孔子六十四代孙。他的一生大概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仕前阶段:三十七岁前,在家过着养亲、读书的生活。他接触了一些南明遗民,了解到许多南明王朝兴亡的第一手史料和李香君的轶事。对写一部反映南明兴亡的历史剧萌发浓厚兴趣,开始了《桃花扇》的构思和试笔,但“仅画其轮廓,实未饰其藻采也”(《桃花扇本末》)。二、出仕阶段:1684年康熙南巡北归,特至曲阜祭孔,三十七岁的孔尚任在御前讲经,颇得康熙的赏识,破格授为国子博士,赴京就任。三十九岁,奉命赴江南治水,历时四载。这个时期,他的足迹几乎踏遍南明故地,又与一大批有民族气节的明代遗民结为知交,接受他们的爱国思想,加深了对南明兴亡历史的认识。他积极收集素材,丰富创作《桃花扇》的构思。康熙二十九年(1690),奉调回京,历任国子监博士、户部主事、广东司外郎。经过毕生努力,三易其稿,康熙三十八年,五十二岁的孔尚任,终于写成了《桃花扇》。一时洛阳纸贵,不仅在北京频繁演出,“岁无虚日”,而且流传到偏远的地方,连“万山中,阻绝入境”的楚地容美(今湖北鹤峰县),也有演出(《桃花扇本末》)。次年三月,孔尚任被免职,“命薄忍遭文字憎,缄口金人受诽谤”(《容美土司田舜年遣使投诗赞予〈桃花扇〉传奇,依韵却寄》),从这些诗句看,他这次罢官很可能是因创作《桃花扇》得祸。三、隐居阶段:罢官后,孔尚任在京赋闲两年多,接着回乡隐居。康熙五十七年(1718)这位享有盛誉的一代戏曲家,就在曲阜石门家中与世长辞了,年七十岁。他的作品.还有和顾采合著的《小忽雷》传奇及诗文集(湖海集》、《岸堂文集》、《长留集》等,均传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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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 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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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希能突破概念法学的桎梏形成“活法”的概念,关键在于他看待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上面,他认为国家只是社会团体中的一个团体而已。国家首先是个军事团体,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非常松散,然后才发展出征税、警察等活动接着是国家化的立法,直到17世纪的法国才出现了职能多样的国家行政,国家这个社会团体才慢慢摊开成为重要的社会团体。(不得不说,埃利希讲解的这个社团--国家的演变过程,非常类似于福柯在《安全、领土与人口》中的叙述。只是埃利希职守于实证形式的介绍,而福柯则将其按照自己的思路将法律解读成规训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