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這部關於法社會學的演講及論文集,凝聚瞭作者整個學術生涯就這一學科的研究成果,全書涉及諸多主題:如正義觀與法律認同、法律與道德、法律與權力關係乃至法社會學的立法與司法的實用性等,既不局限於生效法律的解釋、適用和學說,又不睏於社會學的冥想,就其錶達本身而言,極具個人風格,形象生動,是一部理論及經驗法社會學的佳作集。
作者簡介
托馬斯?萊塞爾(Prof.Dr.jur .Thomas Raiser),1935年生於德國圖賓根。早年就讀於圖賓大學、波恩大學、柏林洪堡大學等大學。1962年獲得圖賓根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69年在漢堡大學完成教授資格論文。其後在黑森州吉森大學任民商法學和法社會學教授,同時兼任過德國聯邦政府企業法委員會成員,黑森州高等法院卡特爾法庭法官,1992年以後任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民商法學和法社會學教授並於2003年退休。目前仍然擔任德國柏林洪堡大學律師法學研究所理事會常務理事長。主要研究領域為法社會學、民商法。萊塞爾教授學術成果頗豐,纍計公開發錶學術論著200餘篇。
目錄
目錄
中文版序 / 001
引言 /
第一部分:法社會學基本問題
正義感、正義觀、法律知識、法律認同
——對認同研究之基礎的一些概念和方法上的
評論 /
Ⅰ.引言 /
Ⅱ.關於正義感 /
Ⅲ.正義觀 /
Ⅳ.法律知識 /
Ⅴ.法律認同 /
法律與道德
——社會學觀察 /
Ⅰ.作為社會學論題的法律與道德 /
Ⅱ.概念辨析 /
Ⅲ.宗教性規範的現實性 /
Ⅳ.法律的社會學概念 /
Ⅴ.對法律與道德共同內容的追問 /
Ⅵ.誘生法律的事實 /
Ⅶ.推論 /
Ⅷ.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的共同內容 /
馬剋斯·韋伯與法律理性 /
Ⅰ.馬剋斯·韋伯其人及其對社會科學的意義 /
Ⅱ.韋伯的理性概念 /
Ⅲ.韋伯的法社會學 /
Ⅳ.當下的社會科學對理性概念的使用 /
Ⅴ.法律理性的概念於當下的貢獻? /
經濟人、社會人、法律人
——學術研究的範式? /
Ⅰ.經濟人 /
Ⅱ.社會人 /
Ⅲ.法律人 /
論權力與法律的關係 /
Ⅰ.權力和法律的普遍存在 /
Ⅱ.權力關係的起源 /
Ⅲ.法律的功能:調控權力關係 /
Ⅳ.國傢的暴力專屬性 /
Ⅴ.法律的任務:避免專屬性暴力的濫用 /
Ⅵ.法律對非國傢權力的調控 /
Ⅶ.結語 /
第二部分:法社會學理論問題
社會學如何為法律所用? /
Ⅰ.法學嚮社會科學敞開 /
Ⅱ.法社會學的三個思考嚮度 /
Ⅲ.社會學經驗的意義 /
Ⅳ.社會學對法學查明方法的補充 /
Ⅴ.示例 /
Ⅵ.勞動分工和學科間的切實協作 /
法社會學作為法學分支的任務 /
Ⅰ.法社會學在柏林生根 /
Ⅱ.法學的雙重本質 /
Ⅲ.法社會學經驗的成果 /
Ⅳ.法律實證主義的難題 /
Ⅴ.法律實證主義與法學 /
論法社會學與法教義學的關係 /
Ⅰ.分離模式與閤一模式 /
Ⅱ.歐根·埃爾利希:法社會學作為唯一可能的法律的
科學 /
Ⅲ.馬剋斯·韋伯:社會學作為法律文化和法律革新的
科學 /
Ⅳ.尼剋拉斯·盧曼:作為彼此分離的可交流係統的
法社會學和法教義學 /
Ⅴ.理論模型的含糊性 /
Ⅵ.跨學科研究的範例 /
Ⅶ.結語 /
關於法社會學與法教義學關係的六個命題 /
組織社會學視角下的勞動關係 /
Ⅰ.組織與角色 /
Ⅱ.組織理論和角色理論在法律,尤其在勞動關係中的
可適用性 /
Ⅲ.組織理論和角色理論範式對勞動法的影響 /
Ⅳ.關於法律規定的問題 /
馬剋斯·韋伯法社會學中的商事公司和政治
團體 /
Ⅰ.引言 /
Ⅱ.法律人韋伯 /
Ⅲ.主觀權利設置的形式 /
Ⅳ.韋伯分析社會結閤體的方法基礎 /
Ⅴ.團體的權利能力及內部秩序 /
Ⅵ.法學評鑒 /
Ⅶ.最新的發展 /
經濟企業的內部衝突及其化解中法律的角色 /
Ⅰ.社會衝突的日常性 /
Ⅱ.企業中齣現的衝突的類型 /
Ⅲ.法律在化解衝突中扮演的角色 /
Ⅳ.針對大型企業內部衝突的法律適用 /
Ⅴ.結語 /
第三部分:法社會學對立法的貢獻
法律事實研究與法律續造
——論立法者科學谘議的政策責任 /
Ⅰ.導引性評論 /
Ⅱ.主題的界定 /
Ⅲ.立法者的谘議需要 /
Ⅳ.法社會學經驗的作用範圍 /
Ⅴ.立法程序中的法社會學 /
Ⅵ.科學的界限 /
Ⅶ.委托研究的活動空間 /
Ⅷ.結論性評價 /
民法規範的效力與效果 /
Ⅰ.方法上的考慮 /
Ⅱ.侵權行為法規定的效力與效果 /
Ⅲ.閤同法規定的效力與效果 /
Ⅳ.結語 /
第四部分:法社會學對司法的貢獻
論階級司法的難題 /
Ⅰ.階級司法概念的現實性 /
Ⅱ.概念的模糊性 /
Ⅲ.情況分組 /
Ⅳ.這一概念的科學效力範圍 /
Ⅴ.對這一概念運用於社會學的批判 /
Ⅵ.這一概念背後的正義觀念 /
Ⅶ.棘手情況 /
法庭中的社會學 /
Ⅰ.導引 /
Ⅱ.經驗社會學 /
Ⅲ.社會學理論 /
Ⅳ.批判社會學 /
Ⅴ.結語 /
當今的法官法
——就民法中法官法律續造的法社會學與
法政治學評論 /
Ⅰ.法官的法律續造:兩則實例 /
Ⅱ.法官法的範圍 /
Ⅲ.法官法大行其道的原因 /
Ⅳ.立法者和法官 /
Ⅴ.法官法律續造之邊界 /
第五部分:法學教育中的法社會學
作為法學教育中基礎課程的法社會學 /
Ⅰ.基礎課程的教學意義 /
Ⅱ.作為學科專業的法社會學 /
Ⅲ.1985年的框架計劃 /
Ⅳ.法社會學在法學教育中的價值 /
Ⅴ.法社會學作為基礎性課程的內容 /
Ⅵ.法社會學理論之導引 /
Ⅶ.結語 /
法社會學基本問題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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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尚任(1648—1718),字聘之,又字季重,號東塘,彆號岸堂,自稱雲亭山人。山東麯阜人,孔子六十四代孫。他的一生大概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仕前階段:三十七歲前,在傢過著養親、讀書的生活。他接觸瞭一些南明遺民,瞭解到許多南明王朝興亡的第一手史料和李香君的軼事。對寫一部反映南明興亡的曆史劇萌發濃厚興趣,開始瞭《桃花扇》的構思和試筆,但“僅畫其輪廓,實未飾其藻采也”(《桃花扇本末》)。二、齣仕階段:1684年康熙南巡北歸,特至麯阜祭孔,三十七歲的孔尚任在禦前講經,頗得康熙的賞識,破格授為國子博士,赴京就任。三十九歲,奉命赴江南治水,曆時四載。這個時期,他的足跡幾乎踏遍南明故地,又與一大批有民族氣節的明代遺民結為知交,接受他們的愛國思想,加深瞭對南明興亡曆史的認識。他積極收集素材,豐富創作《桃花扇》的構思。康熙二十九年(1690),奉調迴京,曆任國子監博士、戶部主事、廣東司外郎。經過畢生努力,三易其稿,康熙三十八年,五十二歲的孔尚任,終於寫成瞭《桃花扇》。一時洛陽紙貴,不僅在北京頻繁演齣,“歲無虛日”,而且流傳到偏遠的地方,連“萬山中,阻絕入境”的楚地容美(今湖北鶴峰縣),也有演齣(《桃花扇本末》)。次年三月,孔尚任被免職,“命薄忍遭文字憎,緘口金人受誹謗”(《容美土司田舜年遣使投詩贊予〈桃花扇〉傳奇,依韻卻寄》),從這些詩句看,他這次罷官很可能是因創作《桃花扇》得禍。三、隱居階段:罷官後,孔尚任在京賦閑兩年多,接著迴鄉隱居。康熙五十七年(1718)這位享有盛譽的一代戲麯傢,就在麯阜石門傢中與世長辭瞭,年七十歲。他的作品.還有和顧采閤著的《小忽雷》傳奇及詩文集(湖海集》、《岸堂文集》、《長留集》等,均傳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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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很好,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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萊塞爾教授用時間跨逾四十年的文集親身見證,“二戰”後至今的德國的法社會學研究。沉寂至復蘇,又經繁榮而衰落,凡此種種誠如作者所述,既不局限於生效法律的解釋、適用和學說,又不囚睏於社會學的冥思。《法社會學基本問題》一部理論及經驗法社會學的佳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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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會學基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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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錶現形式不一,或漸悟或頓悟,或隱藏或彰顯。真正的感悟來源於人們的親身經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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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亭》是明代大麯傢湯顯祖的代錶作,這時作傢的思想和藝術都已經成熟。明代話本小說《杜麗娘慕色還魂》為《牡丹亭》提供瞭基本情節。《牡丹亭》在《驚夢》《尋夢》《鬧殤》各齣的賓白中還保留瞭話本的若乾原句。在小說中,杜麗娘還魂後,門當戶對的婚姻順利締成;而在戲麯中,湯顯祖進行瞭脫胎換骨的創造性勞動,把小說中的傳說故事同明代社會的現實生活結閤起來,使它具有強烈的反禮教、反封建色彩,煥發齣追求個性由的光輝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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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美貌很成功,而描寫杜麗娘的感情和理想的那些片段更具魅力。《牡丹亭》寫齣,她不是死於愛情被破壞,而是死於對愛情的徒然渴望。通過杜麗娘的形象,《牡丹亭》錶達瞭當時廣大男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