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清末民初徐珂編撰。匯輯野史和當時新聞報刊中關於有清一代的朝野遺聞、以及社會經濟、學術、文化的事跡,時間上至順治下至宣統,間有上溯天命、天聰、崇德者。《清稗類鈔(套裝全13冊)》分門彆類,按事情的性質、年代先後,以事類從,共有九十二類一萬三韆餘條,記載較為完備。既有稗於遺聞,也可以資為談助,對研究清代曆史的學者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普通讀者而言亦具備相當的閱讀價值。作者簡介 徐珂(生卒不祥)珂原名昌,字仲可,彆署中可、仲玉。浙江杭縣(今杭州)人。光緒舉人,為《辭源》編輯之一。著述甚多,除《清稗類鈔》外,還有《國難稗鈔》、《晚清禍亂稗史》、《小自立齋文》、《康居筆記》、《可言》、《歲時景物日詠大全》、《佛說阿彌陀經會要》、《曆代白話詩選》、《古今詞選集評》、《清詞選集評》、《天蘇閣叢刊》初集、二集等十馀種。《清稗類鈔》是清末民初徐珂編撰。匯輯野史和當時新聞報刊中關於有清一代的朝野遺聞、以及社會經濟、學術、文化的事跡,時間上至順治下至宣統,間有上溯天命、天聰、崇德者。《清稗類鈔(套裝全13冊)》分門彆類,按事情的性質、年代先後,以事類從,共有九十二類一萬三韆餘條,記載較為完備。既有稗於遺聞,也可以資為談助,對研究清代曆史的學者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普通讀者而言亦具備相當的閱讀價值。作者簡介 徐珂(生卒不祥)珂原名昌,字仲可,彆署中可、仲玉。浙江杭縣(今杭州)人。光緒舉人,為《辭源》編輯之一。著述甚多,除《清稗類鈔》外,還有《國難稗鈔》、《晚清禍亂稗史》、《小自立齋文》、《康居筆記》、《可言》、《歲時景物日詠大全》、《佛說阿彌陀經會要》、《曆代白話詩選》、《古今詞選集評》、《清詞選集評》、《天蘇閣叢刊》初集、二集等十馀種。《清稗類鈔》是清末民初徐珂編撰。匯輯野史和當時新聞報刊中關於有清一代的朝野遺聞、以及社會經濟、學術、文化的事跡,時間上至順治下至宣統,間有上溯天命、天聰、崇德者。《清稗類鈔(套裝全13冊)》分門彆類,按事情的性質、年代先後,以事類從,共有九十二類一萬三韆餘條,記載較為完備。既有稗於遺聞,也可以資為談助,對研究清代曆史的學者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普通讀者而言亦具備相當的閱讀價值。
評分(一)製定司法解釋明確民間高利放貸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評分曆史研究者可以看看,有點後悔
評分設立“高利放貸罪”,由於高利放貸行為破壞瞭金融管理秩序,故置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為第175條之二,具體條文可為:
評分中華書局這套近代史料筆記叢刊一共45種,京東有些四摺的,很不錯
評分中華書局的質量自然沒說的
評分“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以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4倍的利率嚮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彆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評分幾點說明:第一,高利放貸罪侵犯的客體主要為國傢的金融政策、金融秩序。第二,客觀上要求以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4倍的利率嚮社會公眾發放貸款,情節嚴重,以此區彆於民間藉貸和一般性高利放貸行為。第三,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彆嚴重,可以包括非法放貸的數額、非法獲利的數額以及放貸的次數、社會影響等內容,具體由司法解釋進行明確。第四,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和單位。第五,犯罪主觀上為直接故意,且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六,對於為追討高利貸而實施其他犯罪的,屬於獨立的數罪,故應當實行並罰。第七,規定最高法定刑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慮高利放貸罪與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間的法定刑協調。第五,犯罪主觀上為直接故意,且以獲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六,對於為追討高利貸而實施其他犯罪的,屬於獨立的數罪,故應當實行並罰。第七,規定最高法定刑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慮高利放貸罪與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間的法定刑協調。
評分《清代野記》中有一個段子:作者小時候愛吃蘇州光餅,微甘而脆,問過私塾師父光餅的來由,答是光福人所創始。四十多年後,看瞭雷琳《漁磯漫鈔》中所載詠光餅詩纔知光餅是為瞭戚繼光行軍所作。這大概恰是張祖翼心中“筆記”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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