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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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间高利放贷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情节严重的民间高利放贷行为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难免出现较大争议、类案不同判,影响适用法律统一。笔者认为,为了解决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困惑,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有必要通过以下途径适用刑法规制民间高利放贷行为。 (一)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二)增设高利放贷罪 在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为强化对民间高利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途径规定高利放贷的罪与刑是比较理想的,具体为: 设立“高利放贷罪”,由于高利放贷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故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为第175条之二,具体条文可为: “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以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几点说明:第一,高利放贷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国家的金融政策、金融秩序。第二,客观上要求以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以此区别于民间借贷和一般性高利放贷行为。第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包括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放贷的次数、社会影响等内容,具体由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和单位。第五,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六,对于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独立的数罪,故应当实行并罚。第七,规定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高利放贷罪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间的法定刑协调。第五,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六,对于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独立的数罪,故应当实行并罚。第七,规定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高利放贷罪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间的法定刑协调。 。
评分(一)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评分很不错的资料书,顶一下
评分这是本好书,值得收藏。
评分(一)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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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评分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情节严重的民间高利放贷行为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难免出现较大争议、类案不同判,影响适用法律统一。笔者认为,为了解决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困惑,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有必要通过以下途径适用刑法规制民间高利放贷行为。
评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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