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新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婚姻家庭专题】
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
【指导性案例】
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
“名不符实”合同性质的认定与过错责任承担问题
【民事审判信箱】
诉请继承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两年的人“遗产”能否得到支持
内容简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9集)》收录了【新法律】、【新行政法规】、【新司法解释】、【新司法文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调解专题】、【婚姻家庭专题】、【民间借贷专题】、【侵权专题】、【劳动争议专题】、【涉农审判专题】、【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地方法院传真】、【民事审判信箱】等相关内容,具有实用性、专家性和指导性。
目录
【最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最新行政法规】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新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通知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 规范公司退出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负责人就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答记者问
【调解专题】
试论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基本属性——冯小光
【婚姻家庭专题】 当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疑难问题探析——吴晓芳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夏正芳
【民间借贷专题】
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影响及对策—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地区为例——冒俨王平沙楠
【侵权专题】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外国经验的借鉴与本国经验的继承(下)——杨立新
【劳动争议专题】
在探索与完善中艰难行进——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两周年之际——王林清
【涉农审判专题】
浅谈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姜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保护路径之探究——滕威
【指导性案例】
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并非对等义务
第三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应否免责
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退伙的处理
当事人对履行民事调解书中产生的新争议事实有权提起新的诉讼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强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房屋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
“名不符实”合同性质的认定与过错责任承担问题——何淑萍与哈尔滨金展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徐瑞柏
签订合同接受并使用他人投资后又以缔约行为未经公司股东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天津津投金厦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三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韩玫
民事胁迫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铁路局履行协议、赔偿纠纷上诉案——张雅芬
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调解书应予撤销—— 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劳务工程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再审案——辛正郁
代建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区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与乌鲁木齐市圣博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王毓莹
【地方法院传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纪要的说明——张俊文黄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郭 兵 陈仁生 张丽敏
【民事审判信箱】
诉请继承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人的“遗产”能否得到支持
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区别
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无效
如何界定劳动者试用期的起算点
精彩书摘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卣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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