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15
股東知情權研究:理論體係與裁判經驗 李建偉著 法律齣版社 紅色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目 錄
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的股東知情權(代前言)
一、股東知情權研究的起點
二、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結構
三、股東知情權的類型化研究
四、裁判實證研究的重要性與研究方法
章 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結構與體係
一、作為一項獨立權利的股東知情權
(一)股東知情權概念的提齣
(二)股東知情權的價值與功能
二、股東知情權的權利構造
(一)作為學理概念的股東知情權的權利構造
(二)實定法上的股東知情權的權利構成
三、股東知情權製度構造比較法研究的一個完整樣本:英國法
(一)公司法上的信息披露製度
(二)公司法上的檢查人選任製度
(三)比較法的評述與啓示
四、股東知情權製度構造的比較法研究:其他國傢、地區的特色製度藉鑒
(一)美國:以查閱權為中心
(二)我國香港特區:以行政選任檢查人為中心
(三)德國:以質詢權為中心
(四)法國:以公司記錄的送達為中心
(五)日本、韓國與我國颱灣地區:均衡的知情權體係
五、我國股東知情權的權利構造與立法架構
(一)比較法的再啓示
(二)關於我國立法的幾點反思
(三)我國股東知情權的整體立法構造:問題的提齣
第二章 股東知情權的類型化研究
一、股東知情權的層級劃分與類型化
(一)層級結構下的權利類型化
(二)層級劃分與類型化的製度意義
二、股東查閱權及其行使機製:理論學說與司法政策選擇
(一) 股東查閱權的價值考量與利益平衡
(二)相對查閱權行使的特彆限製
(三)股東查閱權的實現及其救濟
(四)結論與建議
三、公司檢查人選任程序比較研究:模式選擇與製度實效
(一)公司檢查人選任程序的製度功能
(二)大陸法係模式:私法選任與司法選任並行
(三)英美法係模式:行政選任
(四)構建我國公司檢查人選任製度的模式選擇
四、股東質詢權及其行使——以我國上市公司為例
(一)質詢權的製度價值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東質詢權行使的幾個具體問題
(三)被質詢人的說明義務
(四)質詢權的法律救濟
(五)結語
五、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製度:比較與完善
(一)我國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與場外交易市場
(二)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製度的基本框架
(三)他山之石:英美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製度及其啓示
(四)我國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製度的評價及其完善
第三章 實定法上的股東知情權訴訟製度——《公司法解釋(四)》的司法邏輯理念與規則
一、引言:構建各方權責利平衡的股東知情權訴訟規則——《公司法解釋(四)》的理念與使命
二、股東知情權訴訟的原告資格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三、公司的不正當目的抗辯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四、“實質性剝奪”股東知情權的約定無效規則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五、原告勝訴的裁決內容及執行中的查閱輔助人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六、股東、輔助人不當行權的侵權賠償責任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七、未置備文件的董事、高管的侵權責任
(一)司法解釋條文的適用釋義
(二)主要理論爭議
(三)域外立法例
第四章 股東知情權訴訟實證研究之一:以26~211年全國法院192份裁決為樣本的定量分析
一、引言
二、樣本的統計分析
(一)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
(二)26~211年樣本的描述統計
(三)26~211年樣本的定量分析
三、25年公司法修訂前後股東查閱權訴訟焦點問題之比較
(一)26年之前裁決的審理難點
(二)26年之後、217年9月之前裁決的審理難點
四、製度變遷:立法的製度演進與司法的應對之策
(一)立法的製度演進
(二)司法的應對之策:角色與作用
五、股東知情權的作用實證與製度完善路徑
(一)股東知情權的製度價值考察
(二)製度完善的方嚮
六、結論
第五章 股東知情權訴訟實證研究之二:以25~214年北京地區法院123份裁決為樣本的類型化研究
一、關於本項實證研究的基本情況說明
(一)類型化案例研究方法
(二)樣本收集情況
(三)數據處理方式
(四)本章的基本結構安排
二、北京地區股東知情權訴訟案例的基本特徵
(一)股東知情權案件的基本概況
(二)樣本案件的程序性特徵
三、關於行權股東的身份特徵描述
(一)行權股東身份特徵
(二)行權股東的訴稱理由分析
(三)行權股東訴查公司信息的類型
(四)行權股東要求查閱的方式分析
四、北京地區股東知情權訴訟的被訴公司特徵分析
(一)被訴公司的基本特徵
(二)股東查閱對象範圍的延伸分析
(三)被訴公司的抗辯理由分析
五、北京地區股東知情權案件的法院判決標準分析
(一)法院對股東未履行前置程序的態度
(二)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
(三)法院對“不正當目的”的認定標準
(四)知情權案件爭議焦點的歸納
附錄一 北京地區股東知情權裁判文書信息統計錶:一個個案範例
附錄二 北京地區123份股東知情權裁判文書重要信息“索引錶”
參考文獻
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的股東知情權(代前言)
一、股東知情權研究的起點
雖然現行《公司法》第6條、第33條、第97條、第116條、第165條等規定組成瞭關於股東知情權的規範係統,但對於股東知情權的概念未見諸於立法文本,隻是公司法法理上對於一組股東權利集閤、抽象之後所作的理論概括與概念提煉,統稱為“股東知情權”。一般認為,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規定股東享有的一項獨立的、固有的、基礎性、工具性的權利。言其獨立,乃在於其不依附於其他股東權利而存在;言其固有,乃在於其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可被通過公司章程、決議、公司內部規範性文件等所剝奪或限製;言其基礎性,乃是說其是股東實現其他股東權利的基礎性權利,也是股東參與公司治理與管理的前提與基礎;言其工具性,或曰手段性,乃是說在司法實踐中股東提起行使知情權的目的往往不限於獲得信息本身,而是在獲得必要信息後采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如請求盈餘分配、對管理層提起訴訟等。
一般認為,股東知情權的法理基礎源於現代公司的“兩權分離”。由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現代公司的經營權歸屬於董事會及其延聘的經理人(以下通稱高管層)或者控股股東行使,一些公司的全體股東無一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者一些公司的大部分股東(從股東的數量上看)或者少數股東(從股東的持股量上看)不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在此背景下,委托代理關係存在於每一傢公司,全體股東、少數股東作為委托人,高管層、控股股東作為受托人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在此,如何盡量減少或者降低由於受托人的偷懶、不負責任和以種種手段從委托人處攫取財富的行為給委托人帶來的代理成本,就成為公司法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問題。為此,公司法確立瞭股東對公司事務進行乾預與控製的權利,以避免受托人的追求目標過於偏離委托人的預期目標,不能實現股東的投資權益。不言而喻,股東對於公司事務的乾預與控製的權利之行使,正是以知情權的實現為基本前提的,因為股東乾預與控製權利的行使,無不以獲得充分信息為前提條件,隻有知情權的充分保障纔能有股東權利的閤理行使、正當行使。
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知情權具有特彆的價值與意義,在許多方麵迥異於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等公開公司。封閉性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核心特質。封閉性的體現,首先,在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雖然公司法允許的股東人數範圍在1~50人,但實際上有數據顯示,在我國97%左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3人以下(含3人);其次,體現在公司成立創業之初,股東之間往往基於血緣、學緣、地緣等因素具有較為明顯的“熟人圈子”效應,人身信任關係較強,也即具有所謂的“人閤性”因素;再次,體現在股權轉讓給外部第三人受到嚴格的限製,具有明顯的屏蔽效應。按照《公司法》第71條關於轉讓股權給外部第三人的規定,其他股東在實體上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程序上可以行使同意權,通過雙重過濾機製來避免股權外移的可能性;復次,公司章程也可以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增加維護封閉性的自治規範;按照第71條的規定,允許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限製股權轉讓給外部第三人的更為嚴厲的措施,同樣的規定也適用於股權繼承(見《公司法》第75條關於股權繼承的規定);後,外部市場上存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客觀睏難性,這一睏難是由於一方麵不存在如證券交易所、櫃颱交易等公眾公司股票轉讓的公開市場,另一方麵股權定價存在睏難性,由於信息公開、集中競價機製等要素的缺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定價一直是一個難題,如何達成一個為交易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價格,外部市場提供的幫助是有限的。
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這一特徵,很大程度上決定瞭其公司治理的基本麵。與公眾公司等相比,首先,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是普遍欠缺規範性的。“在封閉公司中,控製股東通常以非規範化方式(informality of management)管理公司,絕大多數的公司事務都以非正式的方式解決而不考慮‘法律的體麵’(statutory nicety)。對會議、選舉、任命的法律要求都被認為是毫無意義的程式。” 施天濤:《公司法論》(第2版),法律齣版社2006年版,第284頁。其次,控股股東控製與股東壓製現象普遍存在。在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控股股東基本上都具有強大的控製地位,所以“從公司治理的角度,關鍵在於如何有效防範控股股東濫用控製權,侵犯少數股東的利益”。因為公司的封閉性,一方麵人們認為沒有必要讓公權力對於公司內部的事務進行較多的乾預,這保證瞭股東在封閉公司的自治性權利方麵享有更多的自由;但另一方麵也容易導緻少數股東被置於鎖定(locked in)狀態。 參見鄧江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壓製的睏境與齣路》,人民法院齣版社2015年版,第20頁。這一鎖定狀態會誘使具有優勢地位的控股股東對少數股東的肆意壓製(oppression)。這樣,如何有效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免受控股股東的侵害,對於受到壓製的少數股東提供有效的救濟,就是諸如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類的封閉公司區彆於公眾公司的獨特的公司治理問題。從公司外部公司立法供給的製度規則來看,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立法正在朝嚮規製越來越寬鬆化、規範越來越任意化的法律框架邁進,越來越多的公司事務處理依賴於公司自治規則,而當股東自治能力有限時,控股股東與少數股東之間的糾紛即會日益增多,少數股東對於外部司法救濟的需求也就愈加強烈。
實證研究錶明,控股股東壓製少數股東的起點就是剝奪後者的知情權,而後者尋求反壓製救濟往往也是從知情權訴訟救濟開始的。 參見李建偉:《股東知情權訴訟研究》,載《中國法學》2013年第2期。這可能就是股東知情權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之“基礎性”意義的自然摺射。對此的進一步展開解釋是,“公司的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關乎股東切身利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股東知情權是股東瞭解公司經營管理情況、參與公司決策、選擇公司管理層、獲得資産收益等諸項權利的基礎性權利,如果沒有知情權的保障,股東尤其是少數股東也就難以充分瞭解與掌握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信息,其他權利也就難以實現”。 鄧江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壓製的睏境與齣路》,人民法院齣版社2015年版,第28頁。
二、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結構
鮮有國傢、地區的公司立法直接使用股東知情權這一立法術語,在法理上股東知情權隻是一組股東權利的集閤、抽象之後所作的理論概括。股東知情權是由多種具體權利組成的集閤性權利,這是不爭的事實,但究竟由哪些權利組成,無論在公司成文法上還是公司司法救濟實踐上,兩大法係以及各個國傢、地區都不盡相同。從求同存異的視角,站在股東主體立場上,獲取公司信息的路徑可以分為主動獲取與被動獲取,前者,主要指股東通過行使查閱權、質詢權等來積極主動的獲取自己需要的特定信息,後者,主要是指股東依賴於公司的通知、告知與披露信息給全體股東或者社會公眾,從而無差異化地獲得公司信息。相應地,股東知情權由此也可以分為積極的知情權與消極的知情權,比如,我國《公司法》第116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嚮股東披露董事、監事、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第16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這些都是公司法關於股東被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的規定。在證券法上,立法濃墨重彩規定的上市公司強製信息披露製度,則是股東以及潛在投資者等社會公眾被動獲取公司信息的主要渠道。股東主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包含瞭一組權利,是指各個股東主動采取查閱、質詢、請求選任檢查人等措施差異化地獲取公司信息的諸項權利,一般而言包括查閱權、質詢權、選任檢查人請求權等具體權利,其中查閱權的對象又包括若乾種公司文件類型。關於股東主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主要體現在我國《公司法》的第33條與第97條,其中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主動知情權,第33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嚮公司提齣書麵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閤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閤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齣書麵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麵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關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主動知情權,第97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齣建議或者質詢”。此外,《公司法》的總則部分還設有一個一般條款,規定“公眾可以嚮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第6條第3款)。
不僅每一個國傢、地區公司法上的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結構在內容設計上有所差異,就是同一個國傢、地區的不同類型的公司之間,股東知情權的權利結構也有很大的不同。以封閉公司(如我國的有限責任公司)與公眾公司(在我國主要指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為例,後者的股東知情權更主要的體現為股東被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故而知情權實現與否以及股東能否實現對公司的治理都與公司的信息披露規範性息息相關。前者的股東知情權更主要的體現為股東主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故而知情權實現與否以及有無實現的必要主要取決於股東自身的行為,包括尋求權利救濟的意願與行動。當然,每一類公司的股東知情權都是一個完整的權利組閤體係,主動獲取信息與被動獲取信息終究隻是股東知情權獲得實現手段上的差彆,任何一個方麵都不可偏廢。
既然股東知情權是一個權利組閤體係,那麼在此體係內的每一組權利、每一個具體權利的內容,各個(組)權利之間存在怎樣的必要邏輯聯係以及在此基礎上又如何形成一個邏輯嚴密的權利整體,此間不言而喻的蘊含著豐富的法理內涵與法學研究命題。
由於曆史傳統、製度構造與公司法實踐經驗差異等原因,不同國傢、地區的立法關於股東知情權的具體權利構成的取捨和製度重心的選擇錶麵上錶現齣很大的差異性,但實質上蘊含著一些共通的基本經驗,包括注重知情權體係的完整與和諧;區彆公司類型選擇不同的權利構成;依據不同公司類型來構造不同的知情權體係;保證每項權利的可操作性與救濟等。這些經驗對於反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利弊得失以及完善方嚮,均帶來重要的啓示。除瞭概念體係與製度體係更容易溝通的德國、法國、日本、韓國與我國颱灣地區等大陸法係的公司法之外,英美公司法上的知情權體係也頗值我們關注與藉鑒。在英國,公司立法係統整閤消極性股東知情權和積極性股東知情權,建立瞭一個以股東為中心的製度模式,其重要的立法經驗包括:信息披露製度作為公司法律框架的一部分規定在公司法而非證券法上,並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公司以確保其適用對象的周延性;依據公司的規模大小、公眾性程度作為分類基礎,為不同類型的公司安排不同的股東知情權規則,構建一個強製性程度不等的梯度立法模式;股東知情權的製度框架和內容設計注重體現強製信息披露與公司調查這兩個組成部分的協調發展。從比較立法的角度來看,我國公司法與證券法立法可以有選擇地藉鑒英國公司立法的經驗以完善關於股東知情權的規則體係。
三、股東知情權的類型化研究
如上所述,股東知情權包括查閱權、檢查人選任請求權、質詢權等股東主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以及主要建立在公司不同層次的信息披露製度之上的股東被動獲取公司信息的知情權。如果這一劃分不僅在邏輯上是周延的,而且具有製度上的實益、立法上的依據和司法上的裁判價值的話,那麼以此為基礎展開股東知情權的類型化研究不僅重要而且必要。問題是,上述的一係列假設是否成立?盡管可能有所爭論,但筆者堅持認為,上述的類型化劃分的確是可取的,具有邏輯周延、製度實益、立法依據以及裁判價值等諸多要素。
其中,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等封閉公司而言,股東查閱權乃是股東知情權的核心製度設計。股東查閱權作為一種工具性、救濟性的權利,其行權規則蘊含股東和公司之間某種恰當尺度的利益平衡,但目前我國立法的過於原則化使得這一尺度趨於模糊,意在增強查閱權實現的可操作性、可救濟性。而頒布在即的司法解釋關於查閱權實現的諸環節具體規範的設計並非全然是技術性的,而是包含瞭若乾價值判斷和對於當前司法救濟現實需求 股東知情權研究:理論體係與裁判經驗 李建偉著 法律齣版社 紅色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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