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与本我 怀特 ,孟纯才,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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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纯才陈琳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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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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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03685439
商品编码:28663319589
丛书名: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与本我)法律家传记系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09-05-01

具体描述

基本信息

书名: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与本我

定价:49元

作者:(美)怀特 著,孟纯才,陈琳 译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05-01

ISBN:9787503685439

字数:760000

页码:679

版次: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商品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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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章 身世
第二章 内战
第三章 友谊、伙伴和同行
第四章 走向成熟:早期的法学学术活动
第五章 普通法
第六章 全面认识法律
第七章 旅行与浪漫史
第八章 马萨诸塞州法院
第九章 法院 1903-1916
第十章 公认
第十一章 法院,1917年-1931年:“进步的法官”
第十二章 法院,1917年-1931年:言论自
第十三章 老年生活
第十四章 后评价
附件:霍姆斯的秘书名单
书目提要
索引

内容提要


作者爱德华·怀特没有把霍姆斯写成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人,而是把他的平凡和平凡中的奇特之处一一写下来。爱德华用霍姆斯的著述、他的书信、他的日记和他同时代的亲人、朋友、同学、同事、秘书、情人和崇拜者对他的评论、记述来展现一个有血有肉、有情有欲、有优点有缺点、有慷慨悲歌有畏首畏尾、有平凡有的霍姆斯的生平和他的思想。
霍姆斯不是一个完人,他是一个的凡人。他的成就是一个凡人通过克已、努力、专注、坚持,后达到了光辉的顶点。他对法律科学成就的追求、专注达到了可以牺牲一切个人兴趣的程度。
从马萨诸塞州法院到美国联邦法院,霍姆斯一口气坐了四十九年,。霍姆斯长寿,九十三岁去世时,他同时代的人几乎走光了。政府在著名的爱灵顿公墓给他留了一席。几名当时在任的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为他扶柩,风光之极。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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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G.爱德华·怀特:1963年获美国安默斯特学院(Amherst College)文学学士学位;1964年及1967年分别获耶鲁大学文学硕士和博士学位;1970年获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1972年起于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任教。1987年至2003年先后被任命为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John B. Minor、David


《法律的呼吸:对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及其思想的回溯》 引言 历史的长河中,总有一些思想家,他们的理念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时代的光芒,也为后世的探索指明方向。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无疑是美国法学界的一位巨人。他的名字,不仅仅代表着一位杰出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更象征着一种革命性的法律哲学,一种对法律本质的深刻洞察,以及一种对“本我”与法律关系的独到理解。本书《法律的呼吸:对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及其思想的回溯》并非对霍姆斯先生某本特定著作的解读,而是试图在他广阔的思想版图中,抽取出那些最能体现其精神内核、影响最为深远的几个维度,并以此为线索,展开一场关于法律、逻辑、经验、直觉以及个体生命体验的深度对话。 第一章:法律的实用主义之根——从经验到规则的跃迁 霍姆斯最为人称道的贡献之一,便是他将法律从纯粹的思辨和僵化的教条中解放出来,注入了强烈的实用主义精神。在本书的这一章节,我们将深入探究他这一思想的源头。他所处的时代,美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工业化和社会变革,传统的法律解释方式已显疲态。霍姆斯敏锐地捕捉到了这一点,他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的严谨,而在于其功能的有效性。 我们并非从霍姆斯个人的著作出发,而是从更广阔的哲学背景出发,审视“实用主义”这一思潮如何在他身上扎根。这包括对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奠基人之一威廉·詹姆斯的思想的梳理,以及如何理解“真理”的相对性与情境性。随后,我们将聚焦于霍姆斯如何将这种哲学理念转化为一种全新的法律观。他著名的“法律是坏人的预言”(The prophecies of what the courts will do in fact, and nothing more pretentious, are what I mean by the law)这句话,并非一种对法律的贬低,而是一种对法律功能性回归的呼唤。 在本章中,我们将详细探讨霍姆斯如何批判那种将法律视为一套独立于社会现实的、纯粹的形式逻辑体系的观点。他强调,法律必须回应社会的需求、经济的变迁、以及人性的复杂。这意味着,法官在判决时,不应仅仅关注抽象的法律条文,而更应考虑这些条文在现实社会中可能产生的实际效果。这种“从经验出发,回归经验”的思路,构成了霍姆斯法律思想的基石,也为我们理解他后续更深层的观点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早期案例和霍姆斯在学术期刊上的论点,来展现这一实用主义法律观是如何一步步成型并被他所倡导的。 第二章:法律的“非理性”之辩——直觉、习惯与司法决策的奥秘 “法律是什么?”对于霍姆斯而言,这个问题远比表面上看起来更加复杂。他认识到,法律的运作并不仅仅是冰冷的逻辑推理过程,其中还渗透着复杂的心理因素,甚至是一些难以言说的直觉和习惯。本章将深入剖析霍姆斯对法律中“非理性”因素的关注,以及这种关注如何挑战了传统的理性主义法律观。 我们并非直接解读霍姆斯某部著作中关于直觉的论述,而是将目光投向更广泛的心理学和认知科学领域,探讨人类决策过程中,直觉、情感、过往经验所扮演的角色。然后,我们将转向霍姆斯,分析他如何在法律的语境下,揭示出法律的“非理性”侧面。他并非鼓励法官随意判决,而是指出,在许多情况下,法律判断并非完全基于清晰的逻辑推导,而可能受到法官的个人经历、文化背景、甚至当时的心情的影响。 这一观点在当时是颇具颠覆性的。它意味着,法律并非一个完全透明、可预测的系统。对于“法律是坏人的预言”这句话,我们在此将进行更深入的解读。这种“预言”并非基于对未来事件的绝对确定,而是基于对过往经验和对人类行为模式的理解。霍姆斯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其解释和应用过程中,而这些解释和应用,必然会受到人类主观性的影响。 本章还将探讨霍姆斯对于法律中“习惯”的重视。习惯,既包括社会群体长期形成的约定俗成,也包括司法实践中不断演化而来的判例。他认为,这些习惯往往比书本上的条文更能体现法律的真实力量。我们将通过分析霍姆斯对法律演进的看法,以及他对判例法和法律改革的思考,来阐释他如何将对“非理性”因素的认知,融入到对法律的整体理解之中,并以此推动法律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法律的“我”之洞察——个体经验与法律存在的张力 “本我”,一个在心理学中承载着个体深层欲望、本能与情感的词汇。在本书的这一章节,我们将探究霍姆斯是如何将这一概念,或者说与之相近的对个体“本我”的深刻理解,融入到他对法律的思考之中。他并非一位心理学家,但他敏锐地察知,法律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个体,而法律的生命力,也离不开对个体经验的关照。 我们并非直接从霍姆斯个人的著作中提取关于“本我”的论述,而是借助于对个体生命体验、自我认知以及存在主义哲学等领域的探讨,来理解“本我”作为一种内在力量的普遍性。随后,我们将视角转向霍姆斯,分析他如何将对个体“我”的理解,置于法律的宏大叙事之中。他认为,法律并非仅仅是外在于个体的规则,而是与个体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紧密相连。 霍姆斯对“自由”的理解,便是其“本我”洞察的体现。他认为,真正的自由,不仅仅是免于外部压迫,更是一种自我实现的能力,一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的权力。这种对个体能动性的强调,与对“本我”的尊重息息相关。法律的存在的意义,在于保障这种个体自由的实现,在于为“本我”的自由发展提供一个合理的空间。 本章还将探讨霍姆斯对于法律的“功利性”的认识,以及这种功利性最终指向的个体福祉。他并非将功利视为冷冰冰的数字计算,而是将其理解为最大化个体幸福与社会整体福祉的平衡。这意味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充分考虑其对个体生命体验的影响,包括他们的需求、愿望、以及在社会中安身立命的权利。我们将通过分析霍姆斯对宪法解释的观点,以及他对政府权力边界的思考,来展现他如何以一种深刻的“人本”视角,来审视法律的终极价值。 第四章:法律的“流变”之美——动态的社会与进化的规则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动态性。在这一章节,我们将聚焦于霍姆斯对法律“流变”之美的深刻理解,以及他如何将社会变迁与法律进化紧密地联系起来。他并非将法律视为静止不变的文本,而是视其为一种不断生长、不断适应的有机体。 我们并非直接摘录霍姆斯关于法律变迁的论述,而是从历史哲学和社会学等角度,来理解“变化”是文明发展的必然规律。我们将审视文明社会如何通过不断调整其规则来应对新的挑战和机遇。随后,我们将回到霍姆斯,分析他为何如此强调法律的适应性。他所处的时代,是技术飞速发展、经济格局重塑、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时代。旧有的法律框架,在面对这些变化时,显得力不从心。 霍姆斯对“法律现实主义”(Legal Realism)的先驱性贡献,在本章中将得到更深入的阐释。他认为,法律必须紧随社会发展的步伐,甚至要引领社会进步。这意味着,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具备一种前瞻性,要预见到法律的改变可能对未来社会产生的影响。他鼓励法律的改革,甚至是通过司法判决来实现法律的创新。 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霍姆斯对于“判例”的辩证看法。他并非否定判例的价值,但他认为,判例不应成为束缚创新的枷锁。当旧有的判例不再适应新的社会现实时,法官就应该有勇气去修正它们,甚至推翻它们。这种对法律“流变”之美的欣赏,体现在他对法律不断发展的肯定,以及对法律保持活力的追求。我们将通过分析霍姆斯在一些涉及社会经济变革的判例中的论述,来展现他对法律“活”的特质的深刻理解。 第五章:法律的“对话”之境——个体、社会与国家三者的和谐 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个体的自由与社会的和谐。在本书的最后一章,我们将围绕霍姆斯关于法律的“对话”之境展开探讨,审视个体、社会与国家这三者在法律框架下的相互关系。他并非将这三者视为割裂的实体,而是视其为一个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 我们并非直接引用霍姆斯关于国家与个体关系的论述,而是借助于政治哲学和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的理论,来探讨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互动模式。我们将分析不同的治理模式如何影响个体自由和公共利益的平衡。随后,我们将视角转向霍姆斯,分析他如何在法律的语境下,理解并调和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霍姆斯并非一个激进的个人主义者,也并非一个盲从的国家主义者。他对国家权力的认识,是审慎而务实的。他承认国家在维护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的必要性,但他也强调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以保护个体的自由。他所倡导的“法律”,其核心在于为个体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测的环境,让他们能够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幸福。 本章还将深入探讨霍姆斯对于“社会责任”的认知。他认为,个体的自由并非无限的,而是与社会责任相伴相随。法律的存在,不仅是为了保护个体的权利,也是为了规范个体的行为,使其不至于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至于破坏社会的和谐。这种对个体与社会相互责任的强调,构成了霍姆斯法律思想中一种深刻的平衡。我们将通过分析霍姆斯对宪法中“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解释,以及他对经济立法和劳动法的态度,来展现他如何以一种务实的智慧,在个体自由、社会福祉和国家权力之间寻求一种动态的和谐。 结语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思想,如同一股清泉,涤荡了法律世界的僵化与陈腐。他对法律的实用主义、对司法决策的深刻洞察、对个体生命体验的尊重,以及对法律动态演进的敏锐感知,至今仍具有振聋发聩的力量。《法律的呼吸:对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及其思想的回溯》一书,旨在于拨开历史的迷雾,重现这位伟大思想家的思想光辉。我们希望通过对他核心理念的梳理与解读,不仅仅是回顾历史,更是为我们当下如何理解法律、如何构建更公正、更富有人性的社会,提供一份深刻的启示。法律的呼吸,是时代的脉搏,是生命的律动,也是我们不断探寻与前行的力量源泉。

用户评价

评分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与本我”这个书名一下子就勾起了我的好奇心。霍姆斯,我只模糊记得是一位在法律界举足轻重的人物,但“法律与本我”这样的副标题,却让我思考良多。这究竟是在探讨法律条文与个人道德伦理的冲突与融合,还是深入挖掘霍姆斯作为个体,其思想如何被社会、被法律塑造,又如何反过来影响了法律的进程?孟纯才和陈琳这两位的名字,在专业领域的学者中并不陌生,他们的学术功底和严谨态度是大家有目共睹的。因此,我期待这本书能够提供一种全新的视角,超越枯燥的法条解读,去触碰法律背后的人性光辉与复杂性。我设想着,作者们或许会从霍姆斯的成长经历、人生哲学入手,逐步剖析他对法律的理解,以及这种理解是如何在实践中体现出来的。更重要的是,我希望能看到作者们如何将“本我”这个概念与法律的“理性”和“规范”进行对比和连接,找到那个处于法律秩序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点。这本书,在我看来,不仅是对一位法律巨匠的致敬,更可能是一次关于法律与人性的深刻对话,一次关于“我是谁,我为何而为”的哲学追问在法律语境下的精彩呈现。我迫不及待地想知道,作者们是如何将如此宏大而深刻的议题,通过对霍姆斯的解读,变得生动而富有启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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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标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与本我》——立刻在我心中勾勒出一幅宏大的图景。霍姆斯,一个在美国法学史上刻下深刻印记的名字,他的思想如同灯塔,照亮了法律发展的航程。而“本我”的加入,则让我想象到,本书并非仅仅是梳理霍姆斯法官的职业生涯和主要判例,而是要深入挖掘他思想的根源,探寻是什么样的内在驱动力,塑造了他的法律哲学。是不是他的个人经历、他的世界观,甚至是他的那些不为人知的内心挣扎,都深深地烙印在了他对法律的理解和实践之中?孟纯才和陈琳,两位我非常尊重的学者,他们的名字出现在作者栏,让我对这本书的深度和广度充满了期待。我设想,他们一定是以一种极具批判性和前瞻性的眼光,去审视霍姆斯的法学思想,去解析“本我”这个概念是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体现,又或者,是如何在某些时刻挑战了法律的既有逻辑。这本书,在我看来,很可能是一次对法律背后人文关怀的深度挖掘,是对个体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永恒博弈的深刻反思,是一次关于“法律”与“生命”之间,如何才能达到和谐共存的智慧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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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与本我》这个书名,瞬间点燃了我对深度阅读的渴望。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这个名字在我脑海中代表着“法律是活的”、“理性是相对的”等经典论断,是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重要代表。但“本我”的引入,却让我看到了一个全新的维度。它是否在暗示,霍姆斯的法律思想,并非仅仅是逻辑推理的产物,而是深植于他个人情感、欲望、甚至潜意识的驱动之中?我猜测,本书的作者们,孟纯才与陈琳,这两位学术界的翘楚,一定在霍姆斯这位法律巨匠的浩瀚思想海洋中,寻觅到了那些最不为人知的、却又至关重要的“本我”的痕迹。我期待这本书能够带领我,走出象牙塔式的法条研究,去触碰法律的温度,去感受法律判决背后,那个鲜活的、有血有肉的“人”。或许,书中会细致地描绘霍姆斯在面对某些棘手问题时的内心纠结,他的个人价值观如何与法律原则发生碰撞,以及他如何在这种碰撞中,找到了属于自己的、也是具有时代意义的解答。这不仅仅是一本关于法律的书,更可能是一次关于“个体”与“秩序”如何共舞的深刻剖析,一次对法律精神进行人性化解读的精彩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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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与本我》这个书名来看,我预感这会是一本极具思想深度的学术著作。霍姆斯大法官的名号如雷贯耳,他在美国法律史上的地位毋庸置疑,然而“法律与本我”这样的组合,却让我联想到更深层次的探讨。它是否在挑战我们对法律的传统认知,即法律仅仅是冰冷的规则和判例的集合?还是试图揭示,即便是最严谨的法律体系,其背后也蕴含着深刻的人性驱动和个人意志?孟纯才和陈琳的名字,更是为这本书增添了一层学术保障。我相信他们一定花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梳理霍姆斯庞杂的思想体系,并将其与“本我”这个具有心理学和哲学色彩的概念进行巧妙的结合。我期待这本书能够展现出一种动态的视角,不是简单地罗列霍姆斯说过的话,而是去探究这些话语背后所承载的思考逻辑,以及这些思考如何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落地生根。或许,书中会涉及霍姆斯在面对复杂案件时的内心挣扎,他在维护正义与体现人性关怀之间的权衡,以及他如何在这种张力中,构建属于自己的法律哲学。这种对法律人物内心世界的深入挖掘,远比单纯的理论分析更能触动人心,也更能引发读者对法律在个体生命中意义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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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律与本我”——光是书名,就足以让一个对法学理论和人文精神都感兴趣的读者眼前一亮。霍姆斯,这个名字本身就代表着一个时代的法律思潮,是自由主义法学的重要奠基人之一。然而,“本我”这个词汇的加入,却赋予了这本书一种前所未有的张力。我好奇作者们是如何将霍姆斯这位法律界的泰斗,与“本我”这种内在的、甚至可以说是潜意识的驱动力联系起来的。这是否意味着,本书将尝试解构我们对“理性人”的传统法律假定,去探索法律判断背后,那些非理性、情感化甚至是个体独特性所扮演的角色?孟纯才和陈琳,我一直认为他们是理论功底深厚且视角独特的学者,他们的联手,无疑让这本书的学术价值倍增。我猜想,他们或许会从霍姆斯的成长环境、个人经历、甚至是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出发,来解读他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并以此来阐释“本我”如何渗透进他的法律判决和法学理念之中。这本书,在我看来,可能不是一本简单的法律传记,而更像是一场关于法律、人性与个体意识之间深刻互动的思想实验,一场关于“何为正义”的终极追问的全新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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