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律管理3:特殊员工管理 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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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亚娜,方乐华,陆敬波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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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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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员工
  •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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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ISBN:9787508652344
商品编码:1646247251
品牌:中信出版(Citic Press)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6-01
用纸:纯质纸
页数:270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江三角·人力资源法律管理金钥匙丛书”涉及解雇管理、女职工管理、特殊员工管理、互联网与新媒体时代企业用工管理、工时与休假管理、薪酬福利与绩效管理、规章制度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管理八大领域。

“江三角·人力资源法律管理金钥匙丛书”由屡获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年度劳动法律师事务所”大奖、入选ALB(《亚洲法律杂志》)“2015年度最佳劳动法律师事务所”的江三角劳动法优秀律师团队主创,吸收仲裁&法院、政府机关、HR法务、相关领域新闻记者等专业人士观点,以法律视角全方位优化HR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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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特殊员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区别于普通的一般员工,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对特殊员工应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特殊员工管理是人力资源日常管理中极为棘手的问题,经常困扰着许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人力资源法律管理③:特殊员工管理》针对诸如劳务派遣人员、工会干部与职工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涉密人员、精神障碍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实习见习人员、退休兼职人员等八类特殊员工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分门别类,进行深入而细致的阐述,望能给企业HR带来实务操作中的指引和理论研究中的启迪。

作者简介

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劳动法二中心主任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关系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具有多年法律顾问经验,能够站在企业持续发展的角度为企业设计和完善商业方案,力争将法律服务与企业商业目的完美结合。目前主要致力于劳动法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常年为世界五百强企业提供日常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多次主持企业搬迁、架构调整、改制、解散等过程中员工安置方案的策划与实施工作,在员工安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擅长疑难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

方乐华,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长期从事保险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研究和教学。主要著作有《社会保障法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案例与图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教程》(合编)、《日本法律发达史》(合著)、《中国公民保险指南》、《保险法论》和《保险与保险法》等10余部。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有《劳动仲裁时效之法律探讨》、《论社会法的兴起原因、调整对象及发展趋势》、《论社会保险权的司法救济》、《论社会保险法的保险原则》等。目前担任的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金融法研究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常务主任;上海法院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员。

目录

创作团队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劳务派遣

第一节 劳务派遣的确认

一、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三、劳务派遣及类似用工形式的甄别

第二节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

第三节 劳务派遣岗位和数量限制

一、劳务派遣岗位限制

二、劳务派遣数量限制

三、违反岗位和数量限制规定适用劳务派遣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劳务派遣分流方案

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企业的影响

二、劳务派遣的分流方案

第二章 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

第一节 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产生

二、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权利

三、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义务

第二节 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特别保护

一、工会干部的法律保护

二、职工代表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一、集体协商

二、集体合同

第四节 职工民主管理

一、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概述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

二、高级管理人员的特点

三、高级管理人员劳动争议的特点

第二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风险

一、个人犯罪

二、单位犯罪

第三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法律适用

一、聘任

二、薪酬福利

三、绩效管理

四、工时休假

五、商业秘密保护

六、解雇

第四章 涉密人员

第一节 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

一、商业秘密概述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二节 涉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

一、竞业限制概述

二、竞业限制条款

三、正确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第五章 精神障碍员工

第一节 精神障碍员工录用管理

一、企业招聘过程中不得歧视精神障碍患者

二、企业知情权与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权的平衡

第二节 精神障碍员工日常管理

一、试用期内能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对疑似精神障碍的员工如何处理

第三节 精神障碍员工医疗期问题

一、精神病、医疗期的概念解析

二、关于特殊疾病医疗期的法律规定

三、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第四节 精神障碍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

一、精神障碍员工的辞职行为或因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

二、精神障碍员工的违纪行为或因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成立

第六章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一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订立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口头订立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书面订立

第二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计薪标准及支付周期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他薪资福利待遇

第四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责任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责任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五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限制

一、劳动关系冲突限制

二、试用期限制

三、劳务派遣限制

第六节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

第七章 实习生管理:浅析实习生用工风险

第一节 案例引述及问题概述

一、案件事实

二、双方诉求及法院裁判要点

三、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实习与实习生概念界定

一、实习的概念

二、实习生概念界定

第三节 实习生用工风险

一、风险之一: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用工风险

二、风险之二:人身事故伤害导致赔偿风险

三、风险之三:关于实习报酬引发争议

第四节 实习生用工风险防范措施初探

一、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用工性质,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二、加强劳动者主体资质审查及明确用工单位自身资质

三、引入第三方实习确认机制,责任共担

四、针对意外伤害险,加强意外伤害事故事先防范措施

五、加强考勤管理,完善实习生请假制度

第八章 退休返聘

第一节 退休返聘与退休年龄

一、退休返聘

二、退休年龄

三、退休返聘与柔性延长退休年龄

第二节 退休返聘的法律地位

一、退休再就业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二、退休返聘中退休人员的主体资格缺陷

三、退休返聘的工作协议和救济程序

四、相关制度的完善及借鉴

第三节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处理

一、退休返聘与工伤保险

二、对于退休返聘工伤的建议

后记

精彩书摘

第三节 实习生用工风险
回归上述案例,本案争议焦点有:(1)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即需明确邹某取得毕业证之后,O公司仍然安排其实习,此时的O公司与邹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法院判定的事实劳动关系;(2)邹某作为“实习生”用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该如何适用法律,受伤之后是否可以认定工伤从而享受工伤待遇。上述争议焦点也恰恰是企业HR在实务中需警惕并加以有效防范的实习生用工风险,梳理上述两个焦点问题,有利于HR在实务操作中有效规避实习生用工风险。
一、风险之一:产生事实劳动关系用工风险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
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实习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原劳动部《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19号)最早使用事实劳动关系一词,《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这进一步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存在,也确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合法地位——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劳动关系。
董保华教授认为:在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既无劳动合同又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董保华�崩投�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鄙虾#荷虾=煌ù笱С霭嫔纾�2000�币虼丝梢酝贫铣觯�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在实践中,因劳动关系的书面化,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如“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或者因无效合同但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导致的事实劳动关系”情形。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理论上的认定,“有作者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应该具有劳动行为发生、从属关系形成、默认的意思表示和欠缺法定形式四个要件;也有作者认为只需事实上存在有偿提供劳动而无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均认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在实务操作中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认定:(1)主体合格,即合格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2)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双方形成隶属关系;(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实习报酬,存在劳动给付行为,即双方存在以劳动力和实习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经济关系。
(三)对案例的法理分析
前述案例中,应届大学生毕业之前以实习生身份进入O公司实习,直至该实习生取得毕业证之后公司仍然安排其实习,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上述劳动关系认定的界定,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评析。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的建立双方必须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用人单位符合法定条件,具备用人资格;劳动者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对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中将“非法用工主体”定义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可以推断出用人单位主体合格需获取“合法的经营资格”。案例中O公司是依法成立并获得登记或批准,已经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合资企业,具有相应的劳动法意义上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符合用人单位一方主体资质无可厚非。
对于劳动者资质而言,案例中邹某作为应届毕业生,是否符合劳动者主体资质·目前综观我国法律法规,“劳动者主体资格一般包含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一般条件是指作为劳动者都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实质上是指劳动者应当具备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名义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因此,要成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需要满足劳动年龄条件和劳动能力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年龄必须达到18周岁。《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款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于未成年人,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也就是说,除特殊情况之外,我国劳动者年龄必须达到18周岁。对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条件,一般包括健康条件、性别条件与技能条件等。邹某无论从劳动年龄条件还是劳动能力条件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再结合用人单位的适格主体资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第二,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双方形成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主体具有平等性与隶属性的特征,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要求从事劳动,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与考核。邹某取得毕业证之后,继续按照公司的规定至公司“实习”,参加劳动,O公司的规章制度也继续适用于邹某,并且该公司还对邹某继续进行劳动管理,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对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要做扩大解释,此业务并非单指用人单位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而且包含用人单位经营业务范围内相关的业务。经查,邹某在O公司总监办公室担任实习生,负责的工作内容涵盖公司所有合同翻译、代表公司一些基础性的对外业务,履行的岗位职责完全按照公司行政专员岗位(正式工)职责履行,而公司也按照行政专员岗位职责要求对其考核,因此,邹某为O公司提供的劳动是确定的,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实习报酬,存在劳动给付行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的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经济关系。实习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从事劳动行为,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提供劳动,并已经或应当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实习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给付行为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标准。邹某在取得毕业证之后向O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也继续按照之前实习协议中的约定按时向邹某结算并支付实习报酬,邹某签收,双方行为构成劳动给付行为。
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二条)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证据方面也提供相应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该条规定:实践中可以参照以下凭证综合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5)考勤记录;(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邹某提供考勤表、工资支付凭证及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加以证明。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批过程中最终认定O公司与邹某之间因超长实习期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也面临着承担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其实,早在2001年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单位接纳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综合实习活动的通知》(沪劳保法发[2001]21号)中对于实习的大学生取得毕业证之后如果继续安排实习的情况予以相应的回复,该通知第七条规定“本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学生一旦毕业,就视为实习期结束。实习单位如需继续留用的,则应当与被留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而上述案例就是一则以实习生身份实习,但最后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案情并不复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或者说法院判例中此案例可能不具有普遍性,但在实务操作中确实因容易忽视而产生用工风险。对于“实习生”,立法并未明确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导致对于实习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身份有诸多争议,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也难以判断。司法实务中普遍的观点还是将实习大学生定位为学生,而非劳动者,实习学生在取得毕业证前一般不被认为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只有在取得毕业证后方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实务操作中也是极易忽视的“真空”地带。但我国法律赋予事实劳动关系以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上述案例恰恰是在邹某“取得毕业证后”之后“方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O公司之所以败诉的原因在于其对邹某的“实习生”身份缺乏审查,以致邹某“实习期”想当然地顺延至他取得毕业证后。假如O公司的HR在对邹某或者说对公司整个实习生管理实务操作中能够注意到该用工风险,能够在邹某取得毕业证之后立即结束他的实习安排,或许其因无意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就能够有效地避免。
二、风险之二:人身事故伤害导致赔偿风险
如上文所述,根据我国目前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实习学生在取得毕业证前一般不被认为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在校学生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习、勤工俭学等原因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然而近年来�贝笱�生实习期间意外伤害事故不断增多,多数实习生的工伤保障处于空白状态,在校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安全也成为实习生个人和学校最担忧的问题。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法律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权利义务也没有建立系统的制度保障,法律不健全导致实习生在发生安全事故之类的意外时往往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权利救济难。”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企业HR一般也认为使用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制,没有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一旦所雇用的实习生发生意外,可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而溜之大吉。但从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也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承担相关风险,本章的案例正是因超过实习期限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实际案例。鉴于此,所雇用的实习生发生意外伤害之后,实习生本人能否认定工伤,企业HR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又该如何加以处理才能保障公司利益,该如何防范和规避因实习生用工带来的意外伤害风险?针对本案例,邹某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是否可以认定工伤?以下将进一步从上述案例视角出发,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做进一步探讨。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定位
“由于大学生的在校生身份,大学生实习涉及的法律主体有: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因此,实习期间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即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学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对于实习生未取得毕业证的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定位,本案法院审理认为“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这一特定情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如前文所述,对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界定,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采用双适格的标准,即用工的单位与实习的“劳动者”同时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质才能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因此,很显然,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只要是在校大学生实习,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都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呢?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前文所述,界定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主体是否适格。《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那么,第一种情况,如果实习的学生与所在的用人单位已经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实习学生就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第二种情况,即使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在符合法定情形之时,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实习学生也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回归本案例,尽管一开始邹某以“实习生”身份进入O公司实习,直至其取得毕业证之前,邹某的身份是在校大学生,与所在的用人单位经过平等协商签订《实习协议》,建立民法上的民事法律关系。但一旦邹某取得毕业证之后,邹某即刻取得“劳动者”身份,继续在O公司实习,邹某因超期实习,形成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
(二)大学生实习意外伤害处理机制
对于实习的大学生,一方面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大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有可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实习的大学生与企业一般劳动者一样,也面临着同样的劳动风险,在实习过程中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而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综观我国现行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立法,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对于现行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伤害事故立法,我国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立法规范。依据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企业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到了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依据该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可知,并没有关于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明确规定。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依据《劳动法》第二条可知,实习的在校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无法享受工伤认定。从民法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被雇用当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可按侵权责任纠纷处理,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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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管理3:特殊员工管理》 一、 时代背景与现实挑战: 当前,社会经济结构日趋复杂,人才流动日益频繁,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面临的挑战也愈发多元和精细。传统的标准化管理模式难以有效应对诸如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兼职人员、实习生、境外雇员、残疾人、老年员工、孕期与哺乳期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用工需求和法律风险。这些特殊群体往往具备独特的岗位属性、劳动关系特征、法律权益和潜在风险点,一旦管理不当,不仅会损害员工合法权益,更有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法律纠纷、经济损失乃至声誉危机。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人力资源法律管理的深度和广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一套能够细致入微、切实可行的特殊员工管理策略,以法律为准绳,以合规为底线,以人为本,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和谐共赢。本书正是在这一时代需求下应运而生,旨在为企业和人力资源从业者提供一套系统、专业、实操性强的人力资源法律管理解决方案,特别聚焦于“特殊员工”的管理难题。 二、 本书核心内容与价值: 本书并非泛泛而谈的人力资源理论,而是紧密围绕“特殊员工”的法律管理展开,深入剖析各类特殊员工群体在劳动合同、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假、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等方面的特殊性,并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风险预警和管理对策。 (一) 精准定位,聚焦特殊群体: 本书将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最具挑战性、最易引发法律风险的特殊员工群体进行分类梳理,包括但不限于: 1. 高管与核心技术人员: 这类员工不仅掌握着企业的关键信息和决策权,其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以及股权激励、期权、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的设置,都需极其审慎。本书将深入探讨如何依法规范高管的聘任与解聘,如何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如何严密防范核心技术秘密泄露。 2. 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实践中常伴随用工主体不明、同工不同酬、责任不清等法律风险。本书将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对劳务派遣的限制与规范,指导企业如何合规使用劳务派遣,如何明确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的责任,如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兼职人员与非全日制用工: 随着零工经济的兴起,兼职和非全日制用工日益普遍。本书将区分不同用工形式,阐述其法律特征、合同要点、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的特殊规定,帮助企业规避因用工形式混淆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4. 实习生: 实习生的法律地位相对特殊,其权益保护和管理往往被忽视。本书将明确实习生的法律界定,区分实习与试用期,强调校企合作的法律要求,指导企业如何安全、合规地接收和管理实习生,避免侵权风险。 5. 境外雇员: 跨国企业或有涉外业务的企业,在雇佣境外员工时,需要面对复杂的国际劳动法律法规。本书将介绍涉及境外雇员的用工合规要点,包括合同条款、税收、签证、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特殊考量,为企业提供涉外用工的法律指南。 6. 特殊生理与社会群体: 残疾人: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残疾人的就业有特殊规定,企业在招聘、录用、岗位设置、薪酬福利等方面需遵循相关原则。本书将详细解读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如何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如何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老年员工: 随着人口老龄化,老年员工在部分行业仍发挥着重要作用。本书将探讨老年员工的劳动合同效力、退休年龄、工伤认定、职业健康等相关法律问题,提示企业在用工中的注意事项。 孕期、哺乳期与产假女职工: 女性劳动者的特殊生理周期,法律赋予了其特殊的保护。本书将系统梳理《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条款,详细指导企业如何依法保障孕期、哺乳期、产假女职工的权益,明确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如何规避相关风险。 未成年工: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对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有着严格的规定。本书将明确未成年工的法律界定,介绍其用工的禁忌与限制,指导企业如何合法、安全地雇佣未成年工,避免触犯法律。 (二) 理论联系实际,提供实操性方案: 本书的编写,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每一个特殊员工群体的章节中,都将: 深入剖析法律条文: 逐条解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法律底线。 解读司法判例: 引用典型、有代表性的司法判例,分析法院的裁判思路和理由,帮助读者理解法律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预警潜在风险: 针对不同特殊员工群体,识别并预警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点,如合同无效、侵权赔偿、行政处罚等。 提供具体管理对策: 给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建议和操作指南,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范本与条款设计: 提供针对不同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关键条款范本,以及如何规避法律风险的合同起草建议。 规章制度完善: 指导企业如何制定或修改内部规章制度,使其符合特殊员工管理的法律要求。 薪酬福利设计: 探讨如何合规地设计适用于特殊员工的薪酬福利方案,如兼职人员的工资计算、高管的股权激励等。 社会保险与公积金: 详细解释不同类型特殊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缴费方式、转移等问题。 休假管理: 明确不同特殊员工的法定休假、年假、病假、事假等规定,以及如何审批和管理。 劳动争议处理: 提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思路和方法,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知识产权与保密: 针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重点讲解如何通过合同和制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合规性审查: 建议企业定期进行人力资源合规性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三) 突出管理智慧,实现人企双赢: 本书不仅关注法律合规,更强调在法律框架下,如何通过精细化管理,实现企业效益和员工权益的和谐统一。我们相信,尊重和保障特殊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通过本书的学习,企业能够: 提升管理效能: 掌握更科学、更具针对性的管理方法,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水平。 降低法律风险: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优化人才结构: 能够更灵活、更合规地运用多种用工形式,构建多元化、高效率的人才队伍。 增强企业竞争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负责任、合规的企业形象赢得信任,提升品牌价值。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营造公平、公正、有保障的工作环境,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成长。 三、 目标读者: 本书适用于以下人群: 企业高层管理者:需要全面了解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并作出战略性决策。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直接负责员工招聘、管理、薪酬福利、社保等具体工作,是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的关键群体。 法务部门相关人员:需要与人力资源部门紧密协作,共同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 企业主、公司决策者:在进行企业管理和战略规划时,需要充分考虑人力资源合规性。 法律咨询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人士:为企业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对人力资源法律管理感兴趣的研究者和学习者。 四、 结语: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精通人力资源法律管理,特别是对特殊员工群体进行有效、合规的管理,已成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能力。本书希望成为您在人力资源法律管理道路上的得力助手,助您在特殊员工管理的迷宫中找到清晰的航向,实现合规经营,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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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管理3:特殊员工管理》这本书,我拿到手的时候,就觉得沉甸甸的,不仅仅是书本的重量,更是其中蕴含的知识分量。我所在的行业,近年来对人力资源管理的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群体,比如外籍员工、残疾员工、返聘退休人员等等,如何做到合规又人性化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我们HR团队的难题。这本书恰好填补了这一块的空白,它不是那种泛泛而谈的理论书,而是深入到每一个细分领域,从法律法规的解读,到实际操作中的风险点提示,再到案例分析,都做得非常到位。我尤其欣赏的是,书中对于一些争议性较大的问题,比如同工同酬的界定、特殊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等,都给出了多角度的分析和建议,这对于我们基层HR来说,无疑是宝贵的指导。我记得前段时间,公司就遇到一个关于外籍员工社保缴纳的复杂问题,反复查阅相关法律条文都有些模糊,后来翻看这本书,其中针对外籍员工的社保规定讲得非常清晰,还列举了几个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案,真是帮了大忙。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比较严谨,但并不枯燥,通过大量的实际案例,让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起来,也让我们更容易理解和记忆。总而言之,这本书绝对是人力资源从业者必备的一本实操性极强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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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带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特殊”员工的管理,看似是边缘化的课题,实则关乎企业合规运营的基石。我所在的公司,近年来大力推行多元化和包容性战略,招聘了大量的不同背景、不同需求的员工,这其中就包括了不少残障人士和有特殊健康状况的员工。过去,我们对这部分员工的管理,更多是凭着经验和善意,但这本书让我看到了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和规范要求。书中关于无障碍工作环境的建设,关于合理便利的提供,以及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界定,都讲得非常细致。我记得书中举了一个案例,关于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如何避免无意识的歧视性提问,如何做到客观公正地评估候选人的能力,而不是基于其身体状况的刻板印象。这让我深刻反思了我们现有的招聘流程,并着意进行了一些改进。此外,对于患有重大疾病或职业病的员工,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提供必要的支持,如何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同时,也考虑企业的实际运营能力,这本书也给出了很多实用的建议,比如如何界定病假、工伤,如何进行职业康复和工伤保险的对接等。这本书让我明白,对特殊员工的关怀,不仅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更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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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让我意识到,原来“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远不止是简单的年龄界定和合同续签那么简单,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竟然如此丰富。我公司有一些经验丰富的技术骨干,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我们希望他们能继续发挥余热,但如何合法合规地继续聘用他们,一直是我们犹豫和探讨的问题。这本书为我们打开了新的思路。书中详细阐述了返聘人员的法律地位,是继续享有劳动合同下的权利,还是转化为劳务关系,如何界定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我特别关注了书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的处理方式。以前我们一直担心,如果继续按照劳动合同聘用,是否会增加企业的社保负担,或者在解除关系时产生不必要的经济补偿。这本书的分析,让我们能够更清晰地权衡利弊,并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聘用模式,比如可以通过劳务派遣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来规避一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书中还强调了对返聘人员的关怀,即使在法律关系上有所不同,但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让他们感受到被尊重和重视,也是提升工作满意度和稳定性的关键。这本书为我们提供了应对返聘人员管理的“教科书”式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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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真的让我大开眼界,以前总觉得人力资源管理在“普通”员工的方面已经够复杂了,没想到处理“特殊”员工的法律边界竟然如此细腻和关键。我特别关注了其中关于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部分的内容。我们公司业务模式比较灵活,经常会用到一些兼职人员、项目制员工,还有一些与第三方公司合作的灵活用工模式。以前对这块的风险把握总有些似是而非的感觉,生怕在不知不觉中踩到法律的红线。这本书详细梳理了不同类型灵活用工的法律风险,从用工主体、责任划分,到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等,都一一列举了需要注意的细节。其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判定标准,以及如何避免因管理不当而导致灵活用工人员被认定为正式员工的风险,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书中的一些案例分析,让我看到了很多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忽略的细节,比如在合同 terms 中如何明确责任,如何界定服务性质而非雇佣关系,这些都非常有启发性。而且,这本书还提到了如何应对劳动争议,比如如何收集证据,如何进行协商,这些实操性的指导对于我们HR在应对突发情况时非常有帮助。感觉这本书不仅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更是一种风险防控的思维方式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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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人力资源法律管理3:特殊员工管理》,我最大的收获是对“劳动争议”的预防有了更深的认识。我们公司虽然不大,但过去也处理过一些与员工之间的纠纷,虽然最终都解决了,但过程都相当耗费心力。这本书在探讨特殊员工管理的同时,也非常注重前瞻性地分析潜在的法律风险,并给出预防和化解的策略。我尤其对书中关于“工伤认定”和“职业病鉴定”的流程解析印象深刻。很多时候,工伤的界定非常模糊,尤其是在一些复杂的工作场景下,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认定,如何为员工申请相应的赔偿,对于HR来说都是一项挑战。这本书详细列举了工伤认定的关键要素,以及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办法,还提到了如何与社保部门、医疗机构进行有效沟通。此外,书中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也做了清晰的说明,这对于我们处理一些因伤病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员工,并需要进行相关待遇调整时,非常有参考价值。它提醒我们,与其在事后疲于应对,不如在事前做好风险防范,通过规范化的流程和细致入微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这本书提供了一套系统性的方法论,帮助我们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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