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刑法中的年龄要素研究》以我国刑法为核心,通过对《刑法》中全部年龄因素的梳理和理论考察,试图对刑法中的年龄要素进行系统性评价,并对司法实践中年龄要素的运用提出见解。《刑法中的年龄要素研究》共分三个部分,上篇是对年龄在刑法中的价值体现进行宏观探讨;中篇则从加害方,即犯罪人的角度出发,对刑法中犯罪人年龄限制进行微观具体的评析;下篇则从被害方,即被害人角度出发,考察刑法中被害人保护的年龄限制。
目录
绪言
上篇
年龄在刑法中的价值体现
第一章刑法中的年龄要素
第一节刑法条文中年龄要素的比重
第二节我国刑法中年龄划分现状及法言用词
第二章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重构与反思
第一节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由来
第二节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
第三节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结构的弊端
第四节比较法视野下刑事责任年龄结构的优化
第五节未成年人犯罪片面轻刑化的反思
第三章刑法中年龄的认定
第一节年龄认定的实体与程序问题
第二节年龄证据分类与适用
第三节年龄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中篇
犯罪人年龄限制分析
第四章年龄与犯罪
第一节年龄与定罪
第二节年龄与共犯
第五章年龄与刑罚
第一节年龄与死刑
第二节年龄与无期徒刑
第三节年龄与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节年龄与罚金刑
第五节年龄与保安处分
第六节年龄与刑罚免除
——被滥用的《刑法》第37条
第六章年龄与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年龄与量刑
第二节年龄与累犯
第三节年龄与缓刑
第四节年龄与减刑
第五节年龄与假释
第六节年龄与追诉时效
第七章年龄与刑法中其他规定
第一节年龄与前科
第二节年龄与民族自治
第三节跨年龄犯罪
下篇
被害人年龄限制分析
第八章被害人年龄因素的特殊保护概述
第一节未成年人及老年被害人特殊保护之价值
第二节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的刑法保护框架
第三节未成年被害人犯罪中对年龄的认知
第四节被教唆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害人特殊阶位
第九章刑法对年龄因素下人身权利的偏护
第一节器官摘移:重伤承诺从无罪到有责的良性变异
第二节剥削监护:重锤下产生的疑似条文缺陷
第三节弱冷暴力:重负如释的修正诱因及蜕变期盼
第十章性侵犯罪下的年龄与自主权
第一节对奸淫幼女及关联罪行的统筹考量
第二节年龄因素影响的猥亵含义的确凿外延
第三节淫媒犯罪修正后的成败得失
第十一章“黄赌毒”犯罪与未成年人思想身心保护
第一节“黄赌毒”等侵蚀成瘾通径的隔断
第二节赌博:司法解释法定性与酌定性的矛盾识别
第三节诲淫:明晰侵害思想与人身权的分水岭
第四节毒品:无遗漏防范下对教唆的重新审视
后记
附录:刑法的年龄规范整理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刑法中的年龄要素研究》:
我国的立法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习惯性地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因此采取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的应对方式。但是就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较高,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大多数的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与12~13岁青春发育期的未成年人都是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外。
显然,这种几十年来一贯的立法与执法思路,已经严重落后于社会现实。早在十余年前,据有关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年龄就较20世纪90年代提前了2~3岁,18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120%,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上升约280%。0-13岁的低龄犯罪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70%。未成年人在今天的社会氛围之下,其发育之快、成熟之快以及堕落之快、习得残忍之快,已非几十年前生活于单纯、封闭环境中的父辈可比。在现实生活中,12~13岁的未成年人大部分已经理解了刑罚的性质、功能与后果。一些青少年凶徒之所以施暴,往往并不是对法律无知,而是深知法律对其很难有严格的约束。
……
前言/序言
绪言
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体,而对于个体人的社会评价,是建立在性别、职业、身份、族裔以及年龄等因素之上的。年龄,通常是指一个人从出生时起到计算时止的生存时间长度,是一种具有生物学基础的自然标志,一个人出生以后,随着日月流逝,年龄也随之增长,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在身份因素中,最具有普适性,而又天然不可逆的则是年龄。因而在社会交往中,年龄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自古以来,不同年龄的人所受到的社会待遇是不同的。在社会的一般理念上,人类生命的初始与终了,即所谓的“幼”与“老”的年龄阶段,由于其生理因素具有特殊性,需要予以特别的保护。我国古代早有尊老爱幼、矜老恤幼的道德传统和法律传统。在现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以年龄因素为主导的法律都秉持了这一传统,强调了对于“老”“幼”的特殊保护。同时,我国《刑法》中存在着大量年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于年龄的特殊对待。
我国《刑法》第1条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尽管从立法学的角度来说,以上的表述还有待研究的地方,但是这两条为我们揭示了刑法的目的与任务。刑法的目的在于“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因而可以说刑法的整体性框架是围绕犯罪展开的。
刑法所规制的犯罪是一种加害方与被害方的互动关系,如果在这种互动关系中导入年龄的因素,就会产生纷繁复杂的问题。从加害方出发,对于同样实施某种法益侵害行为的人,刑法根据其年龄的不同,对其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在犯罪论层面,刑法采纳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对未满一定年龄的人实施的法益侵害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从犯罪概念中排除。在刑罚论层面,对于不满一定年龄或者超过一定年龄的犯罪人予以刑罚的优待。从被害方出发,刑法根据不同年龄确立了不同的法益保护范围。在犯罪论层面,刑法将侵害未满一定年龄的人或者超过一定年龄的人的某些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以惩罚。在刑罚论层面,刑法又对同样的法益侵害行为,区分侵害对象的年龄而采取不同的惩罚原则。
新《刑法》实施以来至今历经九次修正,十余次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执行过程中制定的司法解释、批复、意见、规定等铺天盖地多如牛毛。但归结起来,在1979年至今近四十年我国新刑法执行过程中,我们对待刑法中的年龄因素上,总是过多或格外重视加害人的年龄因素,相比之下对受害人的年龄因素尤其是对除人身权外的其他法益侵害的年龄因素,会略显鄙薄。主要体现在除法律(含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情况,很难对刑法的条文进行应当解释或酌定量刑,如抢劫、诈骗未成年人、老年人财物的,实践中很难体现对受害人的特殊保护;再如明知受众属未成年人,仍组织淫秽表演的行为,也很难解释为该罪的“情节严重”,并于该法定刑内量刑。
实践中针对加害方年龄因素,总会有很多外界因素被带入案件审理,如犯罪人是在校学生、孝子、孤寡老人、激愤情节、初犯偶犯、平时一贯表现等,案件审理往往也会受到舆论的牵引,有时司法解释也会根据司法实践嫁接轻处法条,将本应酌定的情节,予以“法定化”,疑似解释越界,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属盲人的未成年人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能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退赃,不认为是犯罪等。这种导向会导致为追求特殊保护,造成减轻法条“无度”适用,免除法条“随意”滥用的司法效果,造成适用罪行(罪名)“舍重求轻”的怪异现象,例如实践中,很多校园欺凌案件,都应当以抢劫、敲诈勒索、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非法拘禁罪论处,但实际上能定罪的最多为寻衅滋事罪,其中的侮辱、诽谤、伤害、拘禁等因素也都通过所谓“民事和解”形式进行了“交易”,另外还致使适用强制措施种类、认定罪名、罪与非罪都存在明显失衡。换言之,所犯之罪被年龄因素下的刑事制度习惯“赦免”,加害方年龄因素特殊保护的过分适用,必然会增加再生犯罪率和严重犯罪率。
其实一个区域的重大犯罪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概率低,大多是由于对轻型犯罪的不枉不纵,反之读者可设想其中缘由。本书持重刑主义,但也会对若干条文的情节摆正轻处的基本立场,如综合解释《刑法》第17条和第49条的适用位次,认为未成年人不适用无期徒刑等。
本书以我国刑法为核心,通过对于《刑法》中全部年龄因素的梳理和理论考察,试图对刑法中的年龄要素进行一个系统性的评价。本书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年龄在刑法中的价值体现进行宏观探讨;第二部分则从加害方,即犯罪人的角度出发,对于刑法中犯罪人的年龄限制进行微观的评析;第三部分则从被害方,即被害人角度出发,考察刑法中被害人保护的年龄限制。
于刑法中全面提炼年龄要素,在当前学术领域并不常见,归纳论证期间的疏漏、欠缺在所难免,本书纰缪之处还请各位读者宽容面对;如认为本书有分析不妥之处或与本书有见解差异,欢迎读者随时与我联系,共同讨论,交流意见。
高志纯2017年5月于北臧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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