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兼论行政行为构成中的意识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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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勇军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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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17049
版次:1
商品编码:12284759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国法学会后期资助项目文丛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7-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84
字数:322000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并非是新的话题,《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兼论行政行为构成中的意识要件》是对于行政法理论形成之初曾借鉴民事意思表示理论并被长期冷落之后的重新检视。当前,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构成理论陷入了追求“真实意思”的水中捞月之尴尬境地,束缚甚至误导了人们对意思表示的认识。探讨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以及行政活动中行为主体的意识要素,有利于从构造上认识行政活动,有利于监控整个行政活动过程从而尽早发现瑕疵并及时矫正。

作者简介

田勇军,中共贵州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先后发表论文20多篇,其中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个人专著2部,参编著作4部。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多项。曾挂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2015、2016)。

目录

引 言
第一章 人的意识本质及民法上的意思表示 8
第一节 人的本质是意识 8
一、人的本质——认识人及其行为的基础 8
二、关于人的本质之各种观点 10
三、对于人的本质各学说之评析 15
四、人的意识本质观 20
第二节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简介 33
一、意思表示产生的过程 34
二、意思表示的内涵 42
第二章 三大实体法上行为的构成及意识要件 49
第一节 法律上行为的意义 49
一、法律实现对行为的规制必须充分认识到意识的作用 50
二、探寻三大法中行为构成更有利于把握行政行为构成 51
第二节 刑法上的犯罪构成 52
一、四要件说 53
二、二要件说 56
三、三要件说 57
四、五要件说 58
五、三阶段理论 58
六、四要件说的合理性 60
七、犯罪构成中意识为必备要件 62
第三节 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及民事责任构成 64
一、(民事)法律行为 64
二、“民事责任构成”与“民事侵权行为构成” 66
三、主体意思是法律行为和民事责任构成的基本要素 69
第四节 行政法上的行为构成 70
一、行政刑法学理论 72
二、行政违法行为构成 77
三、借鉴犯罪构成的违法行政之行为构成 83
四、其他行政行为 87
五、结论及意义 88
第三章 传统行政法的困境及行政法理论革新 90
第一节 新形势下传统行政法理论之困境 90
一、防范行政的理念阻碍了行政权最大功用的发挥 91
二、“合法性”标准无法充分释放行政权的积极功效 93
三、行政行为形式论呈现一定的僵化之势 94
第二节 因应之策——行政法发展趋势及新兴理论 96
一、公私协力理论 97
二、行政过程论 100
三、行政法律关系论 103
第三节 行政法治发展的新方向——最佳行政 104
一、最佳行政理论基本内涵 104
二、最佳行政表现形式及适用场域 112
第四章 行政法上意思表示基本理论 123
第一节 行政法上意思表示分析路径——双向过程论 123
一、行政双向过程论的特征 124
二、双向过程理论的意义 128
三、双向行政过程论背景下的行政意思表示 130
第二节 行政法上意思表示理论停滞及重启的意义 130
一、意思表示理论在行政法上被漠视之成因 130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其传统分类需要意思表示理论 132
三、行政法上构建意思表示理论之意义及其障碍的破除 136
第三节 行政机关法人基本理论 141
一、公法人的形成过程 141
二、行政机关法人组织 150
第四节 行政过程中的行政意思表示基本内涵 163
一、行政过程及行政法律关系背景下的行政意思表示 163
二、行政机关法人的意思与自然人的意思 166
第五节 行政机关意思表示基本过程 180
第五章 秩序行政过程中的意思表示 182
第一节 意思表示与行政过程及法律关系的联系 185
第二节 民法上意思表示理论及其对行政法的启示 187
一、意思表示构成要件分析 188
二、探究意思表示主观构成要件的困境 192
三、意思表示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其启示 196
四、瑕疵制度应替代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成为意思表示理论重心 203
五、意思表示理论研究的应然面向 205
六、行政法上意思表示制度之特征 207
第三节 行政机关法人意思能力及意思表示特征 210
一、行政机关意思能力(主体资格) 210
二、行政机关法人的意思之特征 218
第四节 行政机关法人意思的形成 220
一、行政机关意思的形成 220
二、行政机关意思形成的标志——公章 226
三、意思的通知 232
四、意思表示的实现 238
五、行政未成熟意思的通知——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 239
第五节 行政机关法人意思的瑕疵 240
一、行政机关意思表示瑕疵内容 241
二、欺诈、胁迫 247
三、行政机关法人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262
第六节 秩序行政中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68
一、法定的、防卫性意思表示 268
二、选择性的、参与或协助之意思表示 271
第六章 行政公共服务中的意思表示 273
第一节 依申请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73
一、公共服务行政中相对人的非被动性 274
二、申请 275
三、受理 279
四、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瑕疵及电子政务 284
第二节 行政不作为构成及其表现 288
一、传统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 290
二、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293
第三节 行政不作为中的推定默示意思表示 294
一、不作为意思表示的推定 295
二、推定默示意思表示 297
第四节 行政不作为默示意思表示制度完善 304
一、行政不作为默示意思表示的效果设置 304
二、默示意思表示的期限条件设置 308
三、不作为默示意思表示制度适用范围 309
第七章 行政契约中的双方意思表示 312
第一节 行政契约的性质 312
第二节 行政合同中的意思表示 316
第三节 行政机关与私人均可作出之意思表示样态 319
一、抵销 319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或留置权的行使 320
三、同意 320
四、放弃 321
第八章 行政相对人默示意思表示及瑕疵意思矫正 322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默示意思表示 322
一、行政法上相对人意思表示形式 322
二、行政相对人之默示意思表示 323
三、公民单方处分权利的默示意思表示 329
四、行政活动中相对人默示意思表示的特征 330
第二节 默示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实现 331
一、视为受理的后续过程 331
二、被申请延续证照的视为延续效力实现形式 333
三、视为送达的法律形式之完善 333
第三节 行政意思表示瑕疵的矫正 334
一、行政法上意思表示瑕疵及其矫正 335
二、瑕疵意思表示矫正所适用的原则及其限制 343
第九章 行政事实行为损害中过错意识推定 347
第一节 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界定 348
一、行政行为概念 348
二、行政事实行为概念现状 351
三、意思表示的有无作为划分行政事实行为的标准更为合理 353
第二节 行政事实行为损害构成及过错推定 357
一、行政事实行为及行政侵权责任 357
二、行政事实侵权的过错推定 362
结束语 368
参考文献 373

前言/序言


理念是制度的先导。在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进程中,在“控权论”取代“管理论”之后,“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就成为长久以来的主题。传统行政法理论以救济权利和监督行政为目的,在此基础上以“依法行政”为原则,以“合法性”为标准,以将行政公权力这个必要的“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追求。理论是技术的指南。在传统行政法理论指导下,行政法理论研究以行政行为为基点,以规制行政权、完善行政裁量基准、明确不确定法律概念为技术目标,借助于权力清单控制权源,借助于严格的程序控制权力过程。
正是在传统行政法理论指导下,行政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和相关制度得以构建并逐步走向完善,所以,没有传统行政法理念,就没有行政法治。但是,法律制度应以服务相应的社会为目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行政法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传统行政法已经呈现出一定的僵化之势。行政权在被关进法治的笼子里的同时,其服务于人民的灵活性也受到极大的束缚。人民设置政府是为了获得更好的公共服务,如同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保险一样。为此,行政革新理论对此提出了很多因应之策,包括公私协力、行政过程论和行政法律关系论等,其目的均是给行政权设置锁链,而不是笼子,以便于行政权在被规制的同时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为人民提供更好公共服务之“最佳行政”。
制度没有对错,只有适合与否。基于传统行政法以监督行政为任务,行政行为及其构成要件成为行政法理论研究的首要课题,因为,行为是法律规制各主体的切入点、是衡量支配行为之意识(主要是主观恶性)的外在标准。勇军博士以比较法的视角,通过对民法上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责任构成,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行政法上公民之行政违法行为构成以及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构成的分析比较,他认为,法律上的诸多行为之构成,莫不以主观方面,即主体的意识作为重要要件之一。因为,无意识即无行为,无行为亦无违法/犯罪。
虽然人的意识是所有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但是,基于意识的抽象性,法律只能借助于其客观表现形式,即意思的表示行为从而捕捉意识、衡量意识、进而评价意识并在此基础上改造意识。据此,人的内心意思及其表现形式成为法律的关注点;意思表示没有违法与合法之分,只有真实、瑕疵之别;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均应具有意思表示。虽然基于“依法行政”原则,行政主体的行为裁量空间受到一定的拘束,但是,拘束并不等于无自由。
法律是人类理性意志的产物,人类创制法律制度绝不是仅仅为了规制自我,更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监督行政是一种防范思维,只能监督已经成熟的行为,无法从源头及时发现违法从而尽早矫正。而以行政主体的视角,沿着行政过程论之主线,从行政活动的源头,到行政决定的形成,直至行政决定的实现,这正是行政主体“意识”形成和表示的过程,该过程与私法上的法人意思表示形成过程具有诸多类似之处。
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论并非是新的话题,该著作是对于行政法理论形成之初曾借鉴民事意思表示理论并被长期冷落之后的重新检视。当前,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构成理论陷入了追求“真实意思”的水中捞月之尴尬境地,束缚甚至误导了人们对意思表示的认识。其实,民法上意思表示理论只是追求主体意思表示时的“自由意志”不受影响,意思内容何为“真实”既无必要也不可能求得。民法之意思表示理论以分析意思表示瑕疵情状,排除意思表示妨害为任。在行政法上,可以借鉴民法上“私法人”意思表示之思路,同时,结合行政主体的特点,“拟制”意思表示过程。突破“意思”必须是心理活动、主体必须是自然人之传统认识,将行政活动分解为“意思形成+意思传达+意思实现”步骤,分析其“意思”形成过程,探究行政意思表示之“形成”(而非构成)要件。
在法律上,所有的行为最终都是由自然人所支配的。人类的本质是意识,意识(而非本能)支配着人类的行为,行为是意识的表现和外化。可以说,任何一种行为都包含有意思表示的过程。实际上,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其所有的法律,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包括立法机关将人民的意志汇集、筛选和提炼,最终形成各种法律、法规。司法机关以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为最高准则,通过司法程序,以人民的意志作为标准判断各主体之行为。行政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将人民的意愿,通过行政活动得以实现。因此,可以说,国家所有机关组织的活动就是人民的意思得到实现的过程,即人民的意思表示过程。如果说立法机关是人们常说的人民的意思机关的话,则司法机关是人民意思的理解机关,行政机关是人民意思的实现机关。
总体来说,在行政法理论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行政法上意思表示理论一直是处于较为微弱的态势。近年来,虽然该理论的研究有重新升温之势,尤其是在我国台湾地区,但是对该问题进行较为全面、深入和系统的论述依然几乎处于空白。基于此,勇军博士从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法行政法、法社会学甚至是心理学等多学科角度入手,以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及行政法治新兴理论等大背景为依托,对于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进行较为系统和深入的梳理,虽然其中有许多论述尚值得商榷,某些观点尚有待进一步考证,但是学术研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争论的过程,勇军博士认真思考,敢于在行政意思表示这个看似贫矿的地方进行挖掘并细致探究,无论是对该命题的证实还是证伪,都不失为一种贡献。
《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是一项跨越公法和私法的课题,这不但需要对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具有很深刻的理解和把握,还需要对私法上的相关理论具有相当深入的了解,这是一个需要长期积累的过程,作为在行政法领域多年的耕耘者,我看到自己的学生在该方面认真钻研,当然非常高兴,希望勇军能继续努力,以取得更大的进步!
是为序!
胡建淼    
2017年6月9日  
《现代合同法原理研究:兼论意思表示的撤销与抗辩》 本书简介 本书深入剖析了现代合同法体系中的核心理论与前沿议题,旨在为法学研究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及相关专业人士提供一个全面、系统且富有洞察力的研究视角。全书立足于私法自治与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重点探讨了合同成立、效力以及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尤其关注意思表示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及其与外部环境的互动机制。 第一部分:现代合同法的基础理论重构 本部分着眼于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继承与批判性发展。首先,对合同的法律本质进行了深入考察,区别于仅将合同视为合意或交易的传统观点,本书主张将现代合同法视为一种以风险分配为核心的社会契约实践。 意思自治的边界与限制: 传统观点过度强调意思自治的绝对性,本书则着重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格式条款泛滥以及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等背景下,意思自治如何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下实现其价值。探讨了意思表示自由在《民法典》中如何与公共利益、社会公平原则相协调,尤其是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人身依附性较强的合同中。 要约与承诺的动态解析: 传统的要约与承诺理论多侧重于静态的“是”或“否”的判断。本书引入了“要约的持续性”和“承诺的默示性”概念,分析了电子合同、平台经济背景下合同成立的特殊形态。例如,在持续性服务合同中,如何界定“新要约”的出现,以及如何区分“依附性承诺”与“独立承诺”。 合同成立的充分要件与必要要件: 除了基本的合意与对价(或替代性因素)之外,本书详尽讨论了合同成立中潜在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尤其关注合同目的合法性审查的深化,以及在特定领域(如金融衍生品合同)中,对交易背景和专业知识要求的审查机制。 第二部分: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后果与救济机制 本部分是全书的核心,聚焦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不完整状态下,合同法律效力的动态变化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与“明确性”标准: 区分了意思表示“不自由”与“不真实”的界限。在探讨错误(Mistake)时,不仅分析了内容错误、性质错误,更深入探讨了动机错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构成法律上的可撤销事由。引入了“可预见性标准”来衡量动机错误的重大性。 胁迫与诈欺的类型化分析: 针对胁迫,重点分析了“第三人胁迫”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合法胁迫”(如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的胁迫)的认定标准。对于诈欺,本书区分了积极的欺诈行为与消极的不告知义务的违反,并探讨了在信息披露义务背景下,不完全陈述的法律性质。 撤销权行使的程序与效力: 详细分析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问题,并深入探讨了“善意第三人”的保护范围。本书认为,在意思表示瑕疵领域,保护交易安全(尤其是在物权变动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与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应保持精密的平衡,提出了一套基于“公示与实际知情程度”的动态保护模型。 意思表示的解释学: 引入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传统解释方法,并重点分析了在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或合同情境发生根本变化时,意思表示如何通过“情境化解释”重塑其法律含义,以避免显失公平的结果。 第三部分:意思表示与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的交织 本部分将视角从合同成立本身扩展到合同关系的整个生命周期,探讨意思表示在履行阶段和缔约前阶段所扮演的角色。 履行中的不一致性与补救: 探讨了当履行行为与其最初的意思表示存在偏差时(如履行错误、履行不适当),当事人应如何通过确认、拒绝受领或催告等方式来重新界定其法律关系。分析了“默示变更”的有效要件,避免因履行过程中的被动接受而损害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先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态: 重点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当(如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区分了缔约过失中基于“信赖利益”的赔偿与基于“履行利益”的赔偿的界限。 不完全履行与不安抗辩权: 分析了不安抗辩权的基础——对未来履行能力的合理疑虑,实质上是对未来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可靠性的预先判断。提出了在多阶段履行合同中,如何确定“合理疑虑”的具体标准,并评估了债务人提供担保后,债权人重新履行义务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部分:比较法视野下的意思表示理论 本书的最后一部分借鉴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旨在提升我国合同法理论的深度和开放性。 对英美法“对价理论”的吸收与本土化: 分析了英美法系中对“对价缺失”的救济方式(如衡平上的许诺禁反言),思考这些理论如何为我国合同法中“赠与合同”以及“单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提供新的解释框架,尤其是在涉及非营利组织或家庭成员之间的承诺时。 跨国交易中的意思表示冲突: 探讨了涉外合同中意思表示的准据法选择问题,特别是当不同法域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和瑕疵认定标准存在根本差异时,如何通过冲突规范进行有效协调。 本书结构严谨,论证深入,不仅对既有法律条文进行了细致解读,更致力于挖掘其背后的法理基础与社会价值,是理解现代合同法复杂性的重要参考读物。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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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很有意思,采用了比较古典的风格,深蓝色的底色搭配烫金的字体,显得既庄重又不失学术的厚重感。我拿到书的时候,首先就被它的装帧吸引了,纸张的质感很好,摸起来很光滑,字迹印刷清晰,翻阅起来有种踏实的感觉。虽然我翻开书页,看到里面的文字密度和学术术语,心里还是有些小小的忐忑,毕竟行政法对我来说是个相对陌生的领域。但是,作者的序言部分写得很恳切,他提到了自己研究的初衷和期望,那种严谨治学的态度让我觉得这本书值得深入研读。我特别留意到他谈到了“意思表示”这个概念,虽然我不完全理解其中的具体含义,但从字面上能感受到这似乎是理解行政行为的关键之一。我期待这本书能为我揭开行政法神秘的面纱,让我对这个领域的概念有更清晰的认识。

评分

我特别喜欢作者在书中对一些比较抽象的法律概念进行具象化解释的方式。比如,在讨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时,他用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将意思表示比作一块未经雕琢的璞玉,而瑕疵就像玉石中的裂痕,影响了最终成品的价值。这个比喻让我瞬间就理解了那些复杂的法律术语。此外,书中对行政行为中“意思”的分析,也让我体会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生活的回应。作者并非闭门造车,而是密切关注着社会的发展和实践中的问题,并试图用严谨的法律理论去解释和解决它们。虽然我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但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能感受到一种智慧的光芒,它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的敬畏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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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这本书的某个章节,我被里面对于“意思表示”的细腻分析所震撼。作者似乎不仅仅是在罗列概念,而是通过大量的案例和理论的梳理,层层剥茧地展现了意思表示在行政法中的复杂性。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他对于“默示的意思表示”的讨论,以及如何区分它与“沉默”之间的界限。这对我来说是个全新的视角,我之前一直认为沉默就等于不同意,但作者却指出在行政行为中,某些情况下沉默可能蕴含着被允许或默认的意思。这种 nuanced 的分析,让我开始重新审视很多日常生活中看似平常的现象,原来背后可能隐藏着如此精妙的法律逻辑。书中的论证非常扎实,引用了许多经典的法律判例和学者的观点,使得整个讨论既有深度又不失严谨。

评分

这本书的理论深度无疑是非常高的,但我认为它的价值远不止于此。作者在阐述“意思表示”时,并没有止步于纯粹的法律条文解读,而是触及了更深层次的哲学和认识论问题。他探讨了“意识”在法律行为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去衡量和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识”。这让我联想到很多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的讨论,未来如果机器能够进行类似“意思表示”的行为,我们该如何去界定它的法律责任?这本书虽然没有直接回答这些前沿问题,但它所提供的分析框架和对“意识”的深入挖掘,为思考这些新兴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评分

尽管这本书的主题是“意思表示”和“行政行为构成中的意识要件”,但我惊喜地发现,其中穿插的许多关于行政程序公正的论述,也让我受益匪浅。作者在探讨意思表示如何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顺带提到了保障相对人陈述意见权的重要性。他分析了在行政机关做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决定之前,为何必须给予其充分的知情和表达的机会。这一点让我感触很深,因为我曾经有过一次与行政机关打交道的经历,虽然最终结果不算糟糕,但过程中那种被动和信息不对称的感觉,至今仍让我觉得不够公平。这本书让我理解到,法律的公正不仅在于结果的正确,更在于过程的透明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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