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传统法学关于法律冲突解决的理解,集中体现在“上位法优先”“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等冲突规则之中。
《法律冲突解决的进路与方法》对此进行了批判性反思,并从实质正当性的角度对法律冲突解决方法论转向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法律冲突解决的进路与方法》共分八个部分,即“引论”“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论争辩”“异位阶规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同位阶规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原则v.原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未尽的结论:法律冲突解决的融贯性要求及其实现”等。
作者简介
陈运生,男,江西省瑞金市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浙江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毕业,山东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日本京都大学访问学者。现为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宪法学、法学理论与法律方法。近年来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和江西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各1项,出版专著4部,在《法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各类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并有多篇论文被转载或获奖。
目录
第一章 导引式研究
一、法律体系的价值之维
(一)不同规范所构成的体系
(二)法律体系的内部构造
(三)法律体系的基础
二、法律冲突的内涵和类型
(一)不同规范之间的相会
(二)“冲突”与“竞合”的不同内涵
(三)法律冲突的传统类型
三、原则理论与法律冲突的解决
(一)法律冲突解决的传统思路及其不足
(二)法律冲突解决的路径革新
第二章 从规则冲突到原则冲突
一、法律冲突解决的传统方法
(一)传统解决方法的前提
(二)传统解决方法的基本模式
(三)传统解决方法的理论预设及其缺陷
二、从规则理论到原则理论
(一)规则理论的内在缺陷
(二)原则理论的诞生
(三)德沃金的原则理论:规则与原则具有不同的特征
(四)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
三、原理理论视野下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转换
(一)法律冲突与原则理论
(二)规则冲突与原则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三种类型
(四)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模型及其内部体系
第三章 异位阶规则冲突的解决
一、法律规则的层次性与上位规则优先
(一)法律规则秩序性构建的主要理论
(二)上位法优先与法制统合
二、异位阶规则冲突的认定
(一)形式冲突与实质冲突
(二)不同规则之间的位阶
(三)“根据”与“抵触”之间的区别
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条件
(一)条件之一:事项的同一性
(二)条件之二:内容的抵触性
四、“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例外
(一)实施性规定的适用优先
(二)变通性规定优先
五、异位阶规则冲突的消解技术
(一)法律解释
(二)法律续造
第四章 同位阶规则冲突的解决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
(一)特别法区别于一般法的标准
(二)法律规范特别关系的认定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法理基础
(四)“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适用前提
(五)“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例外
二、“新法优于旧法”规则
(一)法律的稳定性与法律的变动性
(二)法律的变动与规范冲突
(三)“新法优于旧法”规则适用的标准
(四)“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适用前提
(五)“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例外
(六)“新法优于旧法”与“法不溯及既往”
(七)“新法优于旧法”规则适用中的过渡期间
三、同位阶规则冲突解决规则相交叉的情形
(一)“新特别法优于旧一般法”规则
(二)“旧特别法与新一般法”规则的适用
四、“特别法v.一般法”冲突解决的特殊规则
(一)从重规则
(二)从轻规则
五、同位阶规则冲突的消解技术
第五章 “原则v.原则”冲突的解决
一、“原则v.原则”冲突的本质
二、“原则v.原则”冲突的认定
(一)原则冲突的特征
(二)原则冲突的识别方法
三、原则冲突中的衡量方法及其展开
(一)原则冲突与“唯一正解”
(二)原则冲突的合理性论证与衡量方法
四、原则冲突解决的困扰
(一)价值之维的多歧性
(二)原则位阶的整体不确定性
第六章 “原则v.规则”冲突的解决
一、“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的两种进路
二、“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的方法革新
(一)传统的方法
(二)原则理论出现后的新方法
三、“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中的衡量
(一)衡量的两个方面
(二)衡量的整体性
(三)衡量的具体展开
(四)衡量的判断模型
四、“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中的法律论证
(一)“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中论证的基本要求
(二)“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中具体论证:
以“泸州遗赠案”为例
精彩书摘
《法律冲突解决的进路与方法》:
上述五个方面的要点或许只具有一般的示范意义,并且也会与法律保留与制度性保障相关联。但是,通过对相关问题更加细致地观察,仍可以为我们处理新旧法律冲突提供必要的指示。
(二)法律的变动与规范冲突
从法理的层面上看,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是法律权威得以维护的一个基本要求,同时也是新旧法之间关系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的稳定性程度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法律认知,并进而影响到人们的法律信仰。公众的法律信仰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一个重要参数。按照谢晖教授的观点,法律信仰与法律权威之间存在着正比关系:人们对于法律愈为信仰,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显得愈强;反之,则越弱。在一个法治化的国家里,人们的法律理念往往较强,与此相应法律的权威也会较高;而在一个法律朝令夕改的社会里,人们对于法律会变得不信任,这在终极的意义上会降低法律本应具有的权威性。
不过,变动性也是法律维持其权威性的一个实质性要件。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就必须以实现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为目的。变动性不仅是法律的内涵中所产生的必然性要求,同时也是法律有效发挥其社会秩序调整功能的客观需要。在宏观的层面上,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权威性动态维持的主要意义在于:作为一种权威化的产物,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变动性,可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并且也可以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矛盾,为此就能够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这是法律变动性的价值所在。质言之,法律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动,否则就将成为一纸空文。
稳定性与变动性都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要素,两者共同对立统一于法律权威的维系过程。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规范的文本既要保持一定时间内的稳定,同时又要反映出社会客观情势的变化。新旧法律之间所出现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原有旧法律的历时性缺陷,而此种缺陷正是新法律得以创制的逻辑起点。在保守的稳定性与革新的变动性之间的互动关系中,法律得以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地演进。
从抽象的层面上看,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政府联系社会的基本途径。通过各种权威的法律规定,政府实现其对社会秩序的调控和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社会的公共秩序其实就是法律主导下的一种社会秩序,而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则是社会受到法律调整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在法律所形塑的世界里,稳定性又是公正的基本保证。只有维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才能有效地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秩序化的社会调整。如果法律不断地推陈出新,势必会造成秩序调整的跳跃和断裂,而这往往会为社会的冲突埋下伏笔。尤其是,法律实际上关联着政府的信用。法律之所以能够调整社会关系和指引人们的行为,其重要原因在于人们相信政府。法律的不断变动会引发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冲突,而对于法律中的规范不融贯现象如果处理不当,就会给政府的权威带来不利影响。政府的权威一旦受到影响,则政府联系社会的纽带就可能会松弛甚至有可能中断,所带来的结果则是社会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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