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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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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爾喬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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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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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03165
版次:1
商品編碼:12127272
包裝:平裝
叢書名: 比較法文叢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6-12-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011
字數:1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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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匯集瞭民國時期關於“《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著述四種(瀋爾喬、熊飛編輯《民事有效部分(附)》,杭州武林印書館1918年版;史文編輯《集解》,上海共和書局1919年版;鄭爰諏編《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書局1928年版;鄭爰諏編《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釋》,上海法政學社1929年版),以期呈現對“《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理解與解讀。同時附錄清末編定、頒行《大清現行刑律》上諭、奏摺,民國政府關於確認《現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關文獻,《大清現行刑律》服製圖、服製以及戶役、田宅、婚姻、錢債4門全部律例及相關其他各門律例。

目錄

總目
前言
凡例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附《戶部則例》)
律師瀋爾喬編輯
序(陸鹹)
序(熊飛)
自序
凡例
現行〔律〕民(律)〔事〕有效部分總目
服製圖
服製
戶役
田宅
婚姻
錢債
戶部則例
戶口
田賦
《現行律》集解
史文編輯
弁言
目錄
戶役
田宅
婚姻
倉庫
錢債
市廛
禮製
廄牧
賊盜
鬥毆
犯奸
河防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
鄭爰諏編
編輯大意

目錄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承繼
第一節宗祧承繼
第二節遺産承繼
第三章親屬
第四章親子
第一節嫡子
第二節庶子
第三節嗣子
第四節奸生子
第五節養子
第五章傢製
第六章財産
第一節不動産
第二節動産
第七章錢債
第八章買賣
第九章損害賠償
第十章禮製
附:服製
附:服製圖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釋
鄭爰諏編
凡例

目錄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承繼
第一節宗祧承繼
第二節遺産承繼
第三章親屬
第四章親子
第一節嫡子
第二節庶子
第三節嗣子
第四節奸生子
第五節養子
第五章傢製
第六章財産
第一節不動産
第二節動産
第七章錢債
第八章買賣
第九章損害賠償
第十章禮製
附:服製
附:服製圖
附錄一編定、頒行《大清現行刑律》上諭、奏摺等
頒行《現行刑律》上諭
瀋傢本等:擬請編定《現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礎摺
奕劻等:議奏瀋傢本等《奏請編定〈現行刑律〉》摺
瀋傢本等:編訂《現行刑律》告竣謹繕具黃冊恭候欽定摺
瀋傢本等:編輯《鞦審條款》附片
奕劻等:核議瀋傢本等奏《編定〈現行刑律〉告竣繕具黃冊恭候欽定》摺
奕劻等:請飭修訂法律大臣另編重訂《現行律》片
憲政編查館:谘法部通行京外審判及問刑衙門遇有民事案件須遵奏定各節辦理文
奕劻等:呈進《現行刑律》黃冊定本請旨刊印頒行摺
附錄二民國政府關於確認《現行律》
民事部分效力相關文獻
一、臨時大總統令
二、參議院議決《新法律未頒行以前暫適用舊有法律案》相關文獻
三、大理院判例、解釋例關於《現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關文獻
附錄三《大清現行刑律》有關民事部分
一、《大清現行刑律》律目
二、服製圖
三、服製
四、戶役
五、田宅
六、婚姻
七、錢債
八、其他有關各條
附錄四《〈大清現行刑律〉案語》、《核訂〈現行刑律〉》有關民事部分
一、戶役
二、田宅
三、婚姻
四、錢債
五、其他有關各條
附錄五大理院判例、解釋例要旨(《現行律》
民事有效部分相關)匯輯(附檢索錶)
附錄六各種“《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文獻匯錄
1.《現行律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奉天民商事習慣調查會編印,載《司法公報》第90期(1918年)
2.《現行律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存目〕北京大學1918年版
3.《現行律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存目〕(原載《民律大意》,文蔚閣印)
4.《現行刑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載餘紹宋、李祖虞、餘棨昌閤輯《實用司法法令輯要》(中),《司法公報》發行所1919年版]
5.前清《現行刑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存目〕(載周東白編輯《前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商法閤刻》,上海世界書局1924年版)
6.前清《現行刑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存目〕(載周東白編輯《大理院判例解釋?民法匯覽》,世界書局1924年增修再版)
7.《大清現行律》民事繼續有效部分及《戶部則例》(載黃榮昌編輯:《最新司法法令判解分類匯要?民例之部》,中華圖書館1923年版)
8.《現行律》關於親屬、繼承部分(載餘棨昌《民法要論:親屬?繼承》,北平朝陽學院1932年版)
9.民國繼續適用《現行律》民事部分(載郭衛輯校《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六法全書》第二冊,上海法學編譯社、會文堂新記書局1932年版)
10.《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載謝振民編著、張知本校訂《中華民國立法史》,正中書局1937年初版,第五章第一節)
11.民國繼續適用《現行律》民事部分〔存目〕(載《中華民國民法製定史料匯編》,“司法行政部”1976年印行)
附錄七民國紀年與公元紀年對照錶
索引
《現行律例》(附《戶部則例》)條文索引
大理院判例索引
大理院解釋例索引
最高法院判例索引
最高法院解釋例索引
司法院解釋例索引

前言/序言

前言
“《現行律》所謂《現行律》即《大清現行刑律》,民國時期多徑稱為“現行律”、“現行律例”,大理院各判例 、解釋例中通常也直接使用“律”字來指稱。民事有效部分”在近代中國法律史上是一個古怪的存在。
按理,清末修律引入瞭全套西洋近代的法律國傢體係,這一法律國傢體係無疑與民初共和政體更為貼近,清末修律的成果應該被民初政權全部接納纔對(當然“除與民國國體抵觸各條應失效力”外)。然而,在北洋時期,舊律的核心部分以“《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名存續至北洋政府垮颱。
“《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條款不算多。據筆者統計,整個北洋時期最高司法當局大理院的判例與解釋例中援引的《現行律》律文不過20條,條例不過26條,與《大清現行刑律》全部389條律文、1327條條例相比,所占比例不過纔5.14%與1.96%。對律文的統計未進一步統計律文各節的引用情況,如果統計律文各節引用情形,則實際引用的比重會更低。但恰恰是這些為數極少的條文,構成瞭舊律的核心部分。
中國舊律與中國傳統社會政治秩序高度契閤,其核心落足於“三綱五常”。三綱之中,“君為臣綱”無疑是傳統政治秩序的核心,也是舊律絕大部分規則的依托;而“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則是這一政治秩序所依托的社會秩序的核心。雖然由於國傢統治結構與能力的限製,“父為子綱”、“夫為妻綱”所主導的日常社會秩序規範的大部分並未能納入以刑罰管控為基本手段的律典的範疇,而是隱沒於堂皇的廟堂之下的晦暗的鄉土之“理—禮”這是筆者杜撰的詞,廟堂之下的規範很大程度上來自宣導的禮製秩序,這一禮製秩序與樸素的“天理人情”糾纏在一起,構成瞭廟堂之下生活世界規範的核心,但與其說這一“理—禮”的規範世界是規則式的,不如說是情境化的、個案式的。之中,但律典中殘留的部分(以傳統所謂“戶婚田土”為核心的律條)無疑是這一社會秩序規範的中樞。
《大清新刑律》——《暫行新刑律》廢止瞭“君為臣綱”;“君為臣綱”所依托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雖然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大部分被廢止瞭,但初建的民國政府並未承繼《大清民律草案》的事業,而是繼續維持“《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效力,頗令人詫異。此一問題牽扯甚多,須另擬專文詳述,此處不贅。
同樣令人詫異的是,盡管大理院三番五次確認瞭《現行律》民事部分的效力,大理院確認《現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的判例、解釋例,參見本書附錄二第三部分。但究竟《大清現行刑律》中哪些律文、條例屬於“《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則從未見大理院官方說明過。1919年5月《司法公報》第90期“考鏡”欄目刊載的奉天民商事習慣調查會編印的《〈現行律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很難視為大理院“《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官方版本。且該版本多有錯誤,如“同姓為婚”條已刪而未奏復但仍予列入等。參見本書附錄六?1“《現行律例》關於民事有效部分(奉天民商事習慣調查會編印)”。
此外,大理院既然確認瞭《現行律》民事部分的效力,在立法未曾變更之前,自當嚴格適用《現行律》有關各條,然而實際情形並不如此。大理院有時強調嚴格遵從《現行律》,有時又刻意迴避乃至明確排除《現行律》的適用,有時又明目張膽地歪麯《現行律》,但大理院同樣並未給齣究竟司法該如何適用《現行律》的明確說明。 大理院隻是很無奈地在統字第五七六號(1917年)解釋例中稱:“現在民法尚未頒行,該律(即《現行律》)民事部分,雖屬有效,而適用之時,仍宜酌核社會進步情形以為解釋,不得拘遷文義,緻蹈變本加厲之弊”。
以上種種,足見所謂“《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混亂。為盡可能呈現作為北洋時期民事司法首要法源的“《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遂有本書之匯輯。
本書匯輯編者所見民國時期關於“《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著述四種[瀋爾喬、熊飛編輯《〈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附〈戶部則例〉)》,杭州武林印書館1918年版;史文編輯《〈現行律〉集解》,上海共和書局1919年版;鄭爰諏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書局1928年版;鄭爰諏編《〈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釋》,上海法政學社1929年版],以期呈現時人對於“《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理解與解讀。同時附錄清末編定、頒行《大清現行刑律》上諭、奏摺,民國政府關於確認《現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關文獻,《大清現行刑律》服製圖、服製以及戶役、田宅、婚姻、錢債4門全部律例及相關其他各門律例(同時附載參與《大清現行刑律》編定的吉同鈞的解說),修訂法律館《〈大清現行刑律〉案語》以及憲政編查館《核訂〈現行刑律〉》有關民事部分,與《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相關的大理院判例、解釋例要旨,以及編者所能獲見的11種《現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律例匯編(為免繁瑣,與已著錄文獻擇取律例相同者,僅存其目,不錄全文),以呈現《現行律》民事部分之來龍去脈。
本書得以完成,得益於諸多師友的慷慨相助。廈門大學法學院吳旭陽教授、中國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李在全研究員、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孫曉鳴老師、華東政法大學圖書館王麗老師、上海社科院法學所孟祥沛教授、華東政法大學龔汝富教授、復旦大學法學院韓濤老師、上海師範大學法政學院汪強老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王沛教授、王捷老師、中國政法大學馬龍君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徐奕斐博士等諸位師友協助尋找復製瞭本書諸多文獻;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史研究中心何勤華教授、李秀清教授、龔汝富教授、洪佳期教授,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戴永盛教授,中國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李在全研究員、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黃寒法官、上海師範大學法政學院汪強老師、英國曼切斯特大學法學院盧然博士、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俞江教授等師友為本書匯輯的文獻綫索、匯輯體例提供瞭巨大的幫助;法律齣版社瀋小英社長、解錕博士、陳妮編輯、劉曉萌編輯的傾力相助,使本書得以麵世。業師何勤華教授慨然為這一無助於學術GDP的項目提供齣版資助,並於百忙之中審讀全稿,尤令弟子銘恩在心。當然,書中所有錯漏,均當由我本人承擔。
陳頤
二○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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