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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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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尔乔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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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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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03165
版次:1
商品编码:1212727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比较法文丛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011
字数:1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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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了民国时期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著述四种(沈尔乔、熊飞编辑《民事有效部分(附)》,杭州武林印书馆1918年版;史文编辑《集解》,上海共和书局1919年版;郑爰诹编《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书局1928年版;郑爰诹编《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释》,上海法政学社1929年版),以期呈现对“《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理解与解读。同时附录清末编定、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上谕、奏折,民国政府关于确认《现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关文献,《大清现行刑律》服制图、服制以及户役、田宅、婚姻、钱债4门全部律例及相关其他各门律例。

目录

总目
前言
凡例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附《户部则例》)
律师沈尔乔编辑
序(陆咸)
序(熊飞)
自序
凡例
现行〔律〕民(律)〔事〕有效部分总目
服制图
服制
户役
田宅
婚姻
钱债
户部则例
户口
田赋
《现行律》集解
史文编辑
弁言
目录
户役
田宅
婚姻
仓库
钱债
市廛
礼制
厩牧
贼盗
斗殴
犯奸
河防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
郑爰诹编
编辑大意

目录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承继
第一节宗祧承继
第二节遗产承继
第三章亲属
第四章亲子
第一节嫡子
第二节庶子
第三节嗣子
第四节奸生子
第五节养子
第五章家制
第六章财产
第一节不动产
第二节动产
第七章钱债
第八章买卖
第九章损害赔偿
第十章礼制
附:服制
附:服制图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释
郑爰诹编
凡例

目录
第一章婚姻
第二章承继
第一节宗祧承继
第二节遗产承继
第三章亲属
第四章亲子
第一节嫡子
第二节庶子
第三节嗣子
第四节奸生子
第五节养子
第五章家制
第六章财产
第一节不动产
第二节动产
第七章钱债
第八章买卖
第九章损害赔偿
第十章礼制
附:服制
附:服制图
附录一编定、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上谕、奏折等
颁行《现行刑律》上谕
沈家本等:拟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
奕劻等:议奏沈家本等《奏请编定〈现行刑律〉》折
沈家本等:编订《现行刑律》告竣谨缮具黄册恭候钦定折
沈家本等:编辑《秋审条款》附片
奕劻等:核议沈家本等奏《编定〈现行刑律〉告竣缮具黄册恭候钦定》折
奕劻等:请饬修订法律大臣另编重订《现行律》片
宪政编查馆:咨法部通行京外审判及问刑衙门遇有民事案件须遵奏定各节办理文
奕劻等:呈进《现行刑律》黄册定本请旨刊印颁行折
附录二民国政府关于确认《现行律》
民事部分效力相关文献
一、临时大总统令
二、参议院议决《新法律未颁行以前暂适用旧有法律案》相关文献
三、大理院判例、解释例关于《现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关文献
附录三《大清现行刑律》有关民事部分
一、《大清现行刑律》律目
二、服制图
三、服制
四、户役
五、田宅
六、婚姻
七、钱债
八、其他有关各条
附录四《〈大清现行刑律〉案语》、《核订〈现行刑律〉》有关民事部分
一、户役
二、田宅
三、婚姻
四、钱债
五、其他有关各条
附录五大理院判例、解释例要旨(《现行律》
民事有效部分相关)汇辑(附检索表)
附录六各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文献汇录
1.《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奉天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编印,载《司法公报》第90期(1918年)
2.《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存目〕北京大学1918年版
3.《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存目〕(原载《民律大意》,文蔚阁印)
4.《现行刑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载余绍宋、李祖虞、余棨昌合辑《实用司法法令辑要》(中),《司法公报》发行所1919年版]
5.前清《现行刑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存目〕(载周东白编辑《前清〈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商法合刻》,上海世界书局1924年版)
6.前清《现行刑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存目〕(载周东白编辑《大理院判例解释?民法汇览》,世界书局1924年增修再版)
7.《大清现行律》民事继续有效部分及《户部则例》(载黄荣昌编辑:《最新司法法令判解分类汇要?民例之部》,中华图书馆1923年版)
8.《现行律》关于亲属、继承部分(载余棨昌《民法要论:亲属?继承》,北平朝阳学院1932年版)
9.民国继续适用《现行律》民事部分(载郭卫辑校《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第二册,上海法学编译社、会文堂新记书局1932年版)
10.《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载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初版,第五章第一节)
11.民国继续适用《现行律》民事部分〔存目〕(载《中华民国民法制定史料汇编》,“司法行政部”1976年印行)
附录七民国纪年与公元纪年对照表
索引
《现行律例》(附《户部则例》)条文索引
大理院判例索引
大理院解释例索引
最高法院判例索引
最高法院解释例索引
司法院解释例索引

前言/序言

前言
“《现行律》所谓《现行律》即《大清现行刑律》,民国时期多径称为“现行律”、“现行律例”,大理院各判例 、解释例中通常也直接使用“律”字来指称。民事有效部分”在近代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古怪的存在。
按理,清末修律引入了全套西洋近代的法律国家体系,这一法律国家体系无疑与民初共和政体更为贴近,清末修律的成果应该被民初政权全部接纳才对(当然“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然而,在北洋时期,旧律的核心部分以“《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名存续至北洋政府垮台。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条款不算多。据笔者统计,整个北洋时期最高司法当局大理院的判例与解释例中援引的《现行律》律文不过20条,条例不过26条,与《大清现行刑律》全部389条律文、1327条条例相比,所占比例不过才5.14%与1.96%。对律文的统计未进一步统计律文各节的引用情况,如果统计律文各节引用情形,则实际引用的比重会更低。但恰恰是这些为数极少的条文,构成了旧律的核心部分。
中国旧律与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秩序高度契合,其核心落足于“三纲五常”。三纲之中,“君为臣纲”无疑是传统政治秩序的核心,也是旧律绝大部分规则的依托;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则是这一政治秩序所依托的社会秩序的核心。虽然由于国家统治结构与能力的限制,“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主导的日常社会秩序规范的大部分并未能纳入以刑罚管控为基本手段的律典的范畴,而是隐没于堂皇的庙堂之下的晦暗的乡土之“理—礼”这是笔者杜撰的词,庙堂之下的规范很大程度上来自宣导的礼制秩序,这一礼制秩序与朴素的“天理人情”纠缠在一起,构成了庙堂之下生活世界规范的核心,但与其说这一“理—礼”的规范世界是规则式的,不如说是情境化的、个案式的。之中,但律典中残留的部分(以传统所谓“户婚田土”为核心的律条)无疑是这一社会秩序规范的中枢。
《大清新刑律》——《暂行新刑律》废止了“君为臣纲”;“君为臣纲”所依托的“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虽然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大部分被废止了,但初建的民国政府并未承继《大清民律草案》的事业,而是继续维持“《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效力,颇令人诧异。此一问题牵扯甚多,须另拟专文详述,此处不赘。
同样令人诧异的是,尽管大理院三番五次确认了《现行律》民事部分的效力,大理院确认《现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的判例、解释例,参见本书附录二第三部分。但究竟《大清现行刑律》中哪些律文、条例属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则从未见大理院官方说明过。1919年5月《司法公报》第90期“考镜”栏目刊载的奉天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编印的《〈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很难视为大理院“《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官方版本。且该版本多有错误,如“同姓为婚”条已删而未奏复但仍予列入等。参见本书附录六?1“《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奉天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编印)”。
此外,大理院既然确认了《现行律》民事部分的效力,在立法未曾变更之前,自当严格适用《现行律》有关各条,然而实际情形并不如此。大理院有时强调严格遵从《现行律》,有时又刻意回避乃至明确排除《现行律》的适用,有时又明目张胆地歪曲《现行律》,但大理院同样并未给出究竟司法该如何适用《现行律》的明确说明。 大理院只是很无奈地在统字第五七六号(1917年)解释例中称:“现在民法尚未颁行,该律(即《现行律》)民事部分,虽属有效,而适用之时,仍宜酌核社会进步情形以为解释,不得拘迁文义,致蹈变本加厉之弊”。
以上种种,足见所谓“《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混乱。为尽可能呈现作为北洋时期民事司法首要法源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遂有本书之汇辑。
本书汇辑编者所见民国时期关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著述四种[沈尔乔、熊飞编辑《〈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附〈户部则例〉)》,杭州武林印书馆1918年版;史文编辑《〈现行律〉集解》,上海共和书局1919年版;郑爰诹编《〈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集解》,上海世界书局1928年版;郑爰诹编《〈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新解释》,上海法政学社1929年版],以期呈现时人对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理解与解读。同时附录清末编定、颁行《大清现行刑律》上谕、奏折,民国政府关于确认《现行律》民事部分效力相关文献,《大清现行刑律》服制图、服制以及户役、田宅、婚姻、钱债4门全部律例及相关其他各门律例(同时附载参与《大清现行刑律》编定的吉同钧的解说),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案语》以及宪政编查馆《核订〈现行刑律〉》有关民事部分,与《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相关的大理院判例、解释例要旨,以及编者所能获见的11种《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律例汇编(为免繁琐,与已著录文献择取律例相同者,仅存其目,不录全文),以呈现《现行律》民事部分之来龙去脉。
本书得以完成,得益于诸多师友的慷慨相助。厦门大学法学院吴旭阳教授、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李在全研究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孙晓鸣老师、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王丽老师、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孟祥沛教授、华东政法大学龚汝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韩涛老师、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汪强老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王沛教授、王捷老师、中国政法大学马龙君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奕斐博士等诸位师友协助寻找复制了本书诸多文献;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何勤华教授、李秀清教授、龚汝富教授、洪佳期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戴永盛教授,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李在全研究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黄寒法官、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汪强老师、英国曼切斯特大学法学院卢然博士、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俞江教授等师友为本书汇辑的文献线索、汇辑体例提供了巨大的帮助;法律出版社沈小英社长、解锟博士、陈妮编辑、刘晓萌编辑的倾力相助,使本书得以面世。业师何勤华教授慨然为这一无助于学术GDP的项目提供出版资助,并于百忙之中审读全稿,尤令弟子铭恩在心。当然,书中所有错漏,均当由我本人承担。
陈颐
二○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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