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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由zui高人民法院法官根据《保险法》和zui新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撰写。
内容简介
《保险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进行了合理、务实、得当的分析!“裁判精要”,通过对诉讼中大量疑难问题的收集、研究成果的归纳和解决方法的分析,总结和提炼了解决纠纷的裁判思路。“规则适用”,是对各级法院典型案例中提炼的裁判规则的理解与适用,其以“规则”为题,并在“规则”下设[规则解读][案件审理要览][规则适用]三个栏目。
“规则”部分集中体现了案例的核心内容,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例的要义。[规则解读]是建立在提炼规则基础上的解读。裁判规则不能直接援引,但可以在裁判文书的说理中展现,作为法官裁判、当事人或律师法庭辩论的理由。[案件审理要览]通过对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加工整理,将裁判结果更清晰、准确地展现。[规则适用]结合[规则解读]进行深入分析,也是对前文“裁判精要”的呼应。
作者简介
王林清,男,商法学博士,金融学和经济学博士后,系全国政法系统一位双博士后。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兼任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研究和司法解释的起草制定工作。
杨心忠,男,民商法学硕士,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主要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
目录
《保险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简 目
第一部分 保险合同纠纷裁判精要
第一章 最大诚信原则裁判精要
第二章 保险利益原则裁判精要
第三章 损失补偿原则裁判精要
第四章 近因原则裁判精要
第五章 告知义务裁判精要
第六章 不可抗辩条款裁判精要
第七章 弃权制度裁判精要
第八章 禁止反言规则裁判精要
第九章 疑义利益规则裁判精要
第十章 合理期待规则裁判精要
第十一章 免责条款裁判精要
第十二章 保险费交付及预交款效力裁判精要
第十三章 保险期间裁判精要
第十四章 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裁判精要
第十五章 保险合同解除裁判精要
第十六章 保险合同效力瑕疵裁判精要
第十七章 重复保险合同裁判精要
第十八章 保证保险裁判精要
第十九章 定值保险裁判精要
第二十章 风险变动裁判精要
第二十一章 代位求偿权裁判精要
第二十二章 复效制度裁判精要
第二十三章 受益人裁判精要
第二十四章 自杀条款裁判精要
第二十五章 犯罪条款裁判精要
第二部分 保险合同纠纷裁判规则适用
第二十六章 保险合同基本原则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适用
第二十七章 保险合同解释纠纷的裁判规则适用
第二十八章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适用
第二十九章 保险合同履行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适用
第三部分 保险合同纠纷常用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精彩书摘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有何区别?
人身保险利益虽然会涉及经济上的利益,却不以经济利益为限。人身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利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
第一,在能否以金钱计算上有所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计算,人身保险的目的并不在于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所以,人身保险不发生双重受益问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因为财产保险旨在补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受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仅可就保险人或第三人择一请求赔偿,不得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双重获益。
第二,在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上有所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于保险合同成立时就已存在,否则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均无影响。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于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至于合同成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第三,在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上有所不同。在人身保险中,2009年《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可见,凡就第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须对该第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需要获得该第三人的同意。而在财产保险中,只要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存在,都可径行投保,无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四,在是否存在代位求偿权上有所不同。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能用金钱计算,也就不发生双重受益问题,因此,在人身保险中不发生代位求偿的问题。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利益,不得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双重获益。因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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