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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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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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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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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3414
版次:1
商品编码:12061283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3-01
用纸:胶版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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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民法总则指定的权*指导用书,更重要的是内容精炼简要,剔除了繁琐无用的部分立法背景介绍,直指立法要点、立法理由,并介绍其在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同时也能帮助司法人员更好理解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使其能更好的应用于工作。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 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总则的权wei指导用书,本书作者权wei、内容全面、纯干货。

  ★权wei 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主编,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审判庭等参与民法总则立法的一线法官参与编写,权wei、务实、适用性强。

  ★全面 体例包括:条文主旨、修改要点及理由、适用指南、典型案例、相关规定等。

  ★纯干货 繁冗的不要,没用的不要,轻装上阵,让阅读更简单。

  ★实务性强 本书内容精炼简要,直指立法要点、立法理由,并介绍其在司法实务中如何适用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


作者简介

  杜万华,四川雅安人,198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西南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

  目录条文序号前加▲表示该条文有典型案例。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对象】

  第三条【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自愿原则】

  第六条【公平原则】

  第七条【诚信原则】

  第八条【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九条【绿色原则】

  第十条【法律适用】

  第十一条【特别法优先适用】

  第十二条【本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五条【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恢复】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的住所】

  第二节监护

  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十八条【成年人监护制度】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制度】

  第三十条【协议监护】

  ▲第三十一条【监护人的指定】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监护职责】

  第三十三条【成年人协商监护制度】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职责履行】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第三十七条【监护资格被撤销负担费用不免除】

  第三十八条【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第三十九条【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宣告失踪】

  第四十一条【下落不明日期的计算】

  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第四十五条【宣告失踪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

  第四十八条【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确定】

  第四十九条【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五十条【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十一条【宣告死亡人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宣告死亡人收养关系】

  第五十三条【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法人】

  第五十八条【法人的成立】

  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二条【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三条【法人的住所】

  第六十四条【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法人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登记信息的公示】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分立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八条【法人终止适用情形】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

  第七十条【法人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清算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破产清算】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时的责任承担】

  第二节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营利法人】

  第七十七条【营利法人的成立】

  第七十八条【营利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十九条【营利法人章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权力机构】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营利法人监督机构】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第八十四条【不当利用关联关系的禁止】

  第八十五条【机构决议的撤销】

  第八十六条【经营活动要求】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

  第八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条【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九十一条【社会团体的章程、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条【捐助法人资格】

  第九十三条【捐助法人章程及机构】

  第九十四条【捐助人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非营利法人剩余财产分配】

  第四节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

  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撤销后权利义务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条【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的登记与设立】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代表】

  第一百零六条【非法人组织解散】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参照适用规定】

  第五章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

  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二条【婚姻、家庭等人身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种类和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物的征收与征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的返还】

  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继承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投资性权利】

  第一百二十六条【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特殊群体民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权利的取得】

  第一百三十条【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权利义务一致】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第二节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的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意思表示的表示方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一百四十二条【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欺诈】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欺诈】

  第一百五十条【胁迫】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遵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

  第一百五十五条【自始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部分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财产返还等责任承担】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权限】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的责任】

  第二节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共同代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法代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的行为限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转委托代理】

  第一百七十条【职务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及越权代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表见代理】

  第三节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委托代理的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八章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及平均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八十一条【正当防卫】

  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平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权利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约损害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责任优先】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

  时间】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性侵害请求权诉讼时效起算

  时间】

  第一百九十二条【时效届满及自愿履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禁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九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特殊适用】

  第十章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期间】

  第二百零一条【期间起算的确定】

  第二百零二条【期间终止日的确定】

  第二百零三条【期间截止时间的确定】

  第二百零四条【期间的例外规定或约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与期间计算有关的术语】

  第二百零六条【施行日期】

  附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

  (2017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88年4月2日)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精彩书摘


前言/序言

一百多年前,中华民族最大的梦想是通过变法图强,实现民族、民权、民生的国家社会转型,进入世界先进国家行列。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民族独立的梦想得以实现。新中国成立后的主要任务就是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也即解决民权、民生问题。现代化国家的根本标志是实行法治,以表达和保障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精神和政治理念,形成民权主导的国家治理体系。在现代法治体系中,宪法是表达国家与人民关系的根本大法,民法是表达人民权利的基本法律。如果说宪法是法治的心脏,那么民法就是法治的血脉。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新中国宪法很快就制定实施,但制定民法典成为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新中国先后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4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时,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制定一部完备的民法典条件还不具备,因此,确定了“成熟一个通过一个”先制定民事单行法的工作思路,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并于2002年进行了一次审议,这是第四次正式启动民法典立法工作。但经讨论,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重要民事单行法先后颁布实施。改革开放以后,两次民法典立法启动工作,都取得了富有成效的立法成果,逐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于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三十年来,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全面,已经超越了借鉴学习的传播国外民法的时期,立足中国国情,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民法未来的民法研究成果丰富。同时,人民法院三十年来审理了一亿多件民事案件,案件类型多达700多种,出台上千件司法解释,发布大量指导性和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检验和发展了民法,极大丰富了民法的实践价值。近三十年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理论研究取得的重大成就,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储备、法律基础和实践支撑。

2014年,在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时代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把编纂民法典作为依法治国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典立法工作第五次正式启动了。编纂民法典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共同参与。民法典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根据工作部署,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民法总则起草工作,历时近三年时间,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专题研究,全面分析论证,四次提请审议,2017年3月15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民法总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民法总则共11章,包括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06条。民法总则的顺利通过和实施,正式开启了我国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的编纂,主要是继受传统,也要创新发展。李建国副委员长在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民法总则继受传统主要体现在:一是继受了民法通则的立法体例,保持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最为主要的八部分内容,继承了债与民事责任相区分的民法特色,债法总则可以预见在民法典中不会再行规定。二是通过提取“公约数”的方式将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规范,概括归纳提炼出一般的通用规范作为民法总则的内容,将来民法典各分编不会再重复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各民事单行法中基本都重复规定,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等等,这次统一规定到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这次作了较多的修改和完善,各单行法特别是合同法原有的一般规则,如合同订立、成立、效力等相关规范多数将无须规定。按照总分协调的体系化梳理和构造,总则的一般性规定与分则的特别规定划分更加清晰,有利于民法典的正确适用。三是继续保留我国民法一些特有的制度和规范,充分体现我国国情和社会实际需要,以及尊重我国民法传统经验。民事主体部分的自然人中,继续保留了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两类特有的民事主体。法人分类为营利性、非营利性和特别法人立法,既是对国社会经济现状的精准回应,更是对民法通则以来我国法人分类标准的发展继受。诉讼时效是我国民法通则的特色,不同于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消灭时效制度,这次适应时代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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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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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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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比较精美,这本书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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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就是最近搞活动了,降价了,这也太无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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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大佬的巨作,留着暑假好好钻研,希望能对考研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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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出版社的书,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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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就是包装盒不怎么样,到了包装盒都坏了,还好书没有问题,希望下次把包装用上蛇皮包纸,在用包装盒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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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购买,京东品质,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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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不行女神姐姐室内设计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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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本包装是完好,看起来也很大本,外观漂亮,里头内容还没看,故而暂时不对内容进行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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