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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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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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
知识点一、合法行政原则/ 1
知识点二、合理行政原则/ 2
知识点三、程序正当原则/ 3
知识点四、高效便民原则/ 4
知识点五、诚实守信原则/ 5
知识点六、权责统一原则/ 6
第二章 公务员法/ 9
知识点一、公务员的进、转、出制度/ 9
知识点二、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11
第三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14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14
知识点一、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14
知识点二、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行为的区别/ 15
知识点三、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司法行为的区别/ 16
知识点四、具体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行政合同的区别/ 16
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18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20
知识点一、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20
知识点二、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1
知识点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23
第四章 行政许可/ 25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 25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26
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26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 26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27
知识点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7
知识点二、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28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30
第五章 行政处罚/ 32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32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33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 34
第六章 行政强制/ 39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39
知识点一、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39
知识点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41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 42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44
第七章 政府信息公开/ 48
第八章 争议主体/ 51
第一节 行政诉讼被告/ 51
知识点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51
知识点二、授权与委托的被告问题/ 53
知识点三、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 54
知识点四、共同行为、假共同行为的被告资格及易混淆的相关考点/ 55
知识点五、经批准行为的被告资格的确认/ 57
知识点六、经过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60
第二节 原告和复议申请人/ 63
知识点一、原告的概念和原告资格的判断/ 63
知识点二、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66
知识点三:共同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和诉讼代表人/ 69
第三节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70
知识点一、原告型第三人/ 70
知识点二、被告型第三人/ 72
知识点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73
第九章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管辖/ 76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76
知识点一、级别管辖/ 76
知识点二、地域管辖/ 79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机关的确立)/ 82
第十章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86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86
第二节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91
第三节 行政合同可受案/ 94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程序/ 97
第一节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衔接程序/ 97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100
知识点一、行政复议申请期/ 100
知识点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101
知识点三、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103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 104
知识点一、起诉和受理/ 104
知识点二、行政诉讼的受理程序/ 108
知识点三、行政诉讼的一审普通程序/ 109
知识点四、行政诉讼的一审简易程序/ 110
知识点五、行政诉讼程序中的特殊制度/ 111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116
知识点一、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116
知识点二、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117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 120
知识点一、证据的种类/ 120
知识点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121
知识点三、证据调取/ 124
知识点四、证据的审核认定/ 125
第十三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128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判决和行政复议决定/ 130
第一节 一审判决/ 130
知识点一、行政行为合法时的判决形式/ 130
知识点二、行政行为违法时的判决形式/ 131
知识点三、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 135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决定/ 137
第十五章 国家赔偿/ 140
第一节 行政赔偿/ 140
第二节 司法赔偿/ 142
知识点一、司法赔偿的范围及赔偿义务机关/ 142
知识点二、司法赔偿程序/ 145
第三节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146
附录1:案例题必记的19句话/ 149
附录2:2009年~2016年主观题分析/ 151
一、2016年/ 151
二、2015年/ 154
三、2014年/ 157
四、2013年/ 159
五、2012年/ 162
六、2011年/ 166
七、2010年/ 170
八、2009年/ 171
精彩书摘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一、合法行政原则
案例1
某县服装刺绣厂破产后,路某以36万元的价格,向该厂清算小组购买了西街厂区的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此事经清算小组请示被告,某县曾以靖政发(1997)134号文件批复同意。路某付清价款,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申领了土地使用证和个体营业执照,投入资金近10万元筹办起县新潮服装行。但是,当路某正准备开张营业时,某县政府下发靖政发(1999)172号文件,县政府认为该片土地以36万元销售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于是,决定撤销靖政发(1997)134号文件,收回路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路某不服,提起诉讼。
问题:
有观点认为,县政府作出的“靖政发(1999)172号文件”虽然没有法律授权,但是,县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管控者,有权在土地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予以管控,所以,172号文件合法。对于该观点你是否赞同?
【案例解析】
不赞同。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行政行为才符合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从法律优先角度看,172号文件收回路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未违法,既然没有法律规定,那么自然也涉及不到抵触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从高层次的要求法律保留来看,则不满足合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就意味着没有取得法律的有效授权,而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无授权,则无行政”,在没有取得法律文件授权的情况下,该县政府的行为违法。
【要点提示】
合法行政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1.法律优先,是消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不得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2.法律保留,是积极意义的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授权活动,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无授权,则无行政;有授权,才有行政”。换言之,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政行为,必须拥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授权,否则,其行为就是违法的。
知识点二、合理行政原则
案例2
原告12岁的男生赵某原就读于某区金鸡亭小学,该校2004年推荐入读厦门市外国语学校的名额为5人。赵某在小学毕业考试中总分名列全校第二名,英语成绩123��5分(满分130分)并列全校第三名,但赵某的英语附加题成绩比另一名男同学低了1��5分,因此赵某名列第四。根据该区教育局《关于2004年初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推荐人选中男女生比例数不低于40%”的规定,由于金鸡亭小学毕业考试的英语成绩排名中前四名均为男生,而五、六名为女生,赵某未能进入推荐名单。为此,2004年7月29日,赵某以区教育局在推荐入读外国语学校名额中限制男女生比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他的平等受教育权为由,将区教育局推上了被告席。
问题:
区教育局《关于2004年初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是否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
【案例解析】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原则、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和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首先,该规定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为平等原则,既包括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也包括不同情况差别对待。但后者并不意味着只要情况不同,任何的差别均是合理的。平等原则要求差别需要符合理性,差别对待和事情本质属性之间要存在正当的、实质的连接关系。
区教育局《关于2004年初中招生工作补充意见》的“推荐人选中男女生比例数不低于40%”的规定是否违背平等原则呢?首先,行政手段的对象属性——男女性别——是存在本质差别的。第二,推荐人选中男女生比例数不低于40%的行政政策与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差异之间是否具有正当的、实质的连接关系?这首先要判断行政机关设置这一比例的行政目的是什么,是为了维护学校男女比例的大致平衡,为了保证女童的入学率,保护弱势群体,还是有其他目的?如果没有其他重要因素的介入(比如学校为警校等特殊性质的学校),高中的保送名额应该只与学习成绩相关,其他的因素均为与录取本身不直接关联的因素,不应属于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时的考虑因素,区教育局的行为是有违平等原则的。
案例3
某地级市政府发布通告:2017年4月1日,由于本市召开DLA国际峰会,届时将有重要国际嘉宾参加本次峰会,所以在会议期间(2017年4月10日~2017年4月11日)城市8环以内所有道路全面实行不分时段单双号限行,其中4月10日为车辆尾号单号限行,4月11日为车辆尾号双号限行。请运用比例原则分析该限行通告的正当性。
【案例解析】
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这三个内涵是分层次的递进关系: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第三,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以本案例为例,第一个层次,行政机关限行措施的法律目的是召开重要的国际峰会,保证会议期间交通顺畅,促进会议的正常召开,这属于符合法律要求、利国利民的正当目的,该决定通过了“合目的性”层次的检测。第二个层次,交通限行措施是否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呢?在单双号限行后,道路上运行的车辆数量会减少一半,有助于缓解会议期间的交通状况,该决定通过了“适当性”层次的检测。第三个层次,交通限行措施是否是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呢?除交通限行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保证会议期间交通顺畅”的有效替代性手段,如设置私家车不可驶入的区域及道路、分时段限行、会议期间征收高额的停车费或者拥堵费等,而在本决定中8环内不分时段统一限行影响了公民正常的生产、生活,较难通过比例原则“损害最小”层次的检验。综上,该决定不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则的要求。
【总结】
处罚法中比例原则体现为过罚相当,当事人有多大的过错,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多大的惩罚,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行政许可法中比例原则体现为许可制度的精简化,砍掉不必要存在的许可证,砍掉冗余繁琐的许可环节。强制法中比例原则体现较多,比如禁止以断水、断电等方式执法、禁止节假日和夜间执法等等。总的来看,考生考场上识别某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关键记住三个字“少扰民”即可。知识点三、程序正当原则
案例4
公安局于2014年11月4日告知小新准备对其处以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小新申请听证,11月30日,公安局告知其将于12月3日进行公开听证。小新的好友佳佳申请旁听听证会,被公安局告知:“本机关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本次听证不予公开。”12月3日,听证会召开,由本案的调查组组长刘某主持了听证会。听证完毕,刘某没有采纳小新的申辩意见,将其拘留15日。该机关的哪些做法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
【案例解析】
程序正当原则包括公开、参与和回避三个子原则:第一,行政公开,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第二,公众参与,指的是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提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考虑、采纳。第三,公务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本案公安局违反程序正当要求的行为有:第一,未能提前告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处罚听证的基本程序过程是:(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2)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组织听证;(3)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本题中,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的期间短于7天,不符合法律要求。第二,听证不公开违反程序正当要求。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由此可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而且,是否公开取决于法定理由(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不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本题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所以,不予公开听证违法。第三,听证主持人的确立违反回避原则。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因为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已经了解该案的初步事实,并很可能已对此形成了某些固定看法,为了避免因观念上的“先入为主”而造成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公,不能由其担任听证主持人。第四,由刘某单独作出处罚决定违反程序正当要求。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于复杂、重大的处罚案件,还需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本题还有两处易错的命题陷阱:第一,拘留听证不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证,行为人申请的应及时举行听证。拘留虽然是侵害性最强的行政行为,但是,拘留不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这里需要区分的是,拘留不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并不意味着某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拘留举行听证是违法行为。听证是正式化的听取公民意见的方式,应当予以鼓励。第二,行政机关没有采纳小新的申辩意见本身并不违反程序正当要求。法律制度鼓励公民在听证程序中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辅助行政机关理性地作出决定,但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意见一定要“言听计从”。
……
前言/序言
行政法主观题的应试策略
行政法的案例题是以案例为基础进行设问,将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些环节抽出来集中考查,其本质上是一个大型选择题。卷二的选择题由于选项的限制,只能考查4个角度,而卷四案例题则可以有很多个设问,所以,题干的内容较为复杂,选项设问的切入点也更加综合化。案例题的考查重点为行政法的核心知识点,比如原告、被告、管辖法院、复议机关、审理对象、判决形式等等。
我们对于案例题的训练需要遵循一个循序渐进的规律,不能盲目跃进,直接一步到位,应当先从选择题和小型案例题的训练开始,先将知识拆解、细分成小点,最后再去做综合性的案例。考生在做案例题时应当遵循“浏览题意→分析问题→寻找信息→解答考点”的解答步骤去破题,在回答时需要按照三段论的要求来答题,大家的角色就像是法官一样,去判断行政机关有没有权力去做某事,它做某事是不是合法、合理。考生在案例题应试时的“12字箴言”为:找主体,看行为,分阶段,辨诉求。
“找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制度体系的逻辑起点,如果没有正确判断行政主体,就无法确定被告和复议被申请人,进而无法正确确定管辖法院和复议机关,甚至在审理对象和判决对象上也会出现判断错误。比如,2012年卷四行政法案例题第1问为“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结果有考生没有注意判断行政主体,而将市国土局的行政不作为也列入答案当中,导致回答错误。所以,考生一定要在应试中明确哪个机关应当作为行政主体这一基础问题。
“看行为”。行政行为是连接“官”和“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是行政法体系的核心。民法体系的基石性概念为权利,而行政法则为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法体系的“阿基米德基点”。现代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中心而建立,行政法学者不断地将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活动,经由类型化的操作方法,予以抽象归纳,以形成整体性的系统,并赋予类型化后的行政行为确定的体系定位和相应的法律效果,故而此种操作方法被命名为“行政行为形式理论”。行政法学者不断地将所有的行政活动可能的样态,用不同的行为形式将其概念化、类型化,并赋予这些抽象后的类型化的行为以具体的法律效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若能涵摄到这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类型当中,则可以推导出诸如有关的法律制度、应当遵循的程序、正确的通知方式、某些情况下的形式要求、存续力、法律途径、行政诉讼的种类等问题的答案。在司法考试的案例题中,命题人为了加大试题难度,提高题目的综合度,往往设计多个连环的行政行为,考生首先应将各行为在题干中以①②③④的形式编号排列,然后再结合题干和设问,分析其中的某一个行为的性质,并从脑海中搜索该行为对应的程序机制、救济机制和判决机制等内容。近些年来,卷四中关于行政行为的考题是占到相当比重的,具体表现为:第一,A行为和B行为的定性与性质比较,比如2016年、2015年、2012年和2011年均有这方面的题目;第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定和受案范围问题,2013年、2012年、2011年和2009年均浓墨重彩地考查了该知识点;第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机制,2016年、2015年、2014年和2013年均重点考查了该知识点。
代前言上律指南针案例攻略行政法案例攻略“分阶段”。当事人经过复议后再起诉,复议机关作出的不同判断结论会直接影响被告资格的确定。经过复议再起诉,被告有三种情况: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不作为,择一告。该内容不仅影响被告的确定,还影响以被告知识为基础的管辖制度、
备考2018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攻略【2017指南针案例攻略,李佳】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