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简便易用专业实用无论您是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还是律师、法律顾问、案件当事人,本书力争最大限度地为您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使您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
内容简介
本书汇集全国各地法院*新审结的典型案例,分卷分类编排;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录
一、雇佣关系的确定
1 退休职工受派遣回原单位从事劳务的法律关系认定
——李明才诉贵州越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贵航高级技工学校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适格被告的确定
——王兴利诉刘树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 雇佣关系与义务帮工的区别与认定
——易玉珍诉惠山区洛社镇杨市环境卫生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4 个人拆装空调搬家等服务行业中雇佣关系的认定
——石庆芬等诉王立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5 个人接活后邀请他人完成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雷衍其诉雷三仔等提供劳务者受害案
6 雇佣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行为是否应该得到赔偿
——汪兴福诉胡辅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7 雇佣关系的认定与雇主责任的承担
——杨二虎诉韩金山、付合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8 提供劳务案件中如何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以及责任承担
——肖建如诉四川省眉山龙威饲料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9 雇员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
——张磊诉刘宴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10 承揽关系存在的判断
——周瑜清、赵某某诉陈永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1 关于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
——黄永丽等诉梁秋雁、苏安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2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法律区分新视角
——肖中成诉北京平泰君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3 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的区分
——杜晓曦诉黑河市江海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4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认定
——周兰荣诉范汉明、陆桂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5 农村建房伤害事故中房主的责任承担
——谢永娇等诉刘某坤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16 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雇员伤害的需承担责任
——陈猛君诉福建省世界峰茶业有限公司健康权案
17 雇员因劳务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过错责任
——龙永珍诉黄迪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18 雇员超出授权范围的劳务行为致自己受伤,雇主是否仍要承担责任
——王梅山诉马晓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19 雇员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朱惠清等诉陈树柏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0 无施工资质承建自住农房,雇员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张德怀诉张鹏修、连某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1 雇员受害,雇主赔偿如何确定
——周爱琴诉董银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2 雇员自身过错亦应承担责任
——贺西杰诉桑胜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应当如何分配与承担
——何淑芳诉阳秀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4 因故意或过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应如何分担
——张士利诉李景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5 受雇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认定负全部责任,雇主仍需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唐晓峰诉舒正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6 赔偿人能否免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费用
——张国军诉毛明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7 侵权人主张因受害人体质状况加重损害后果需减轻赔偿责任的不应予以支持
——王在华诉陈必须、蔡其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8 介入因素致损害结果加重时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影响
——施春风、王启美诉南京南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沈建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29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苏仁诉龙岩市新罗天联消声器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0 在无证据推翻首次鉴定的情况下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一方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罗金花诉成都勇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赖廷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31 第三人造成雇员受伤,雇员选择起诉雇主未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不会导致第三人诉讼权利丧失
——广安锦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业琼追偿权案
32 农村建房施工人受伤,代发工资的介绍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 陈真加诉唐志礼等提供劳务致害责任案
33 对是否能够构成重大过错行为的认定
——徐元平诉碾子山区华丰村村民委员会、孙振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4 提供劳务者因第三人侵权受害,接受劳务者之赔偿责任的判定
——张涛涛诉许国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5 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赵兴华诉周彪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6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认定
——刘良忠诉陈传贵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37 如何判断一方当事人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的标准和数额是否合理
——马炳强诉大理州力达能源实用技术研究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38 被扶养人生活费认定中的特殊情形
——艾宏印诉北京斋堂水暖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六、雇员致害赔偿
39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雇主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谢俊辉诉伍小梅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案
40 雇员在雇佣活动过程中超出授权范围致人死亡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肖庆元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1 单方事故造成司机死亡,事故认定司机负全责,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许顺青等诉兰得要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七、义务帮工受害赔偿
42 义务帮工行为中帮工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鲁据荣诉鲁光香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3 义务帮工受害如何承担责任
——陆春雷等诉杜广德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4 帮工意外受伤,受益人应否承担责任
——朱恩能诉朱恩富、刘高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5 义务帮工人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张丰山诉安丘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健康权案
46 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定性问题
——陈锦绍诉张良尾、陈清容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7 租用挖掘机构成租赁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问题探讨
——邓玉平、邹小玲等诉高存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48 按农村习俗为亲友送葬发生事故应认定为义务帮工
——吕晓男诉徐义元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49 义务帮工后答谢吃饭中的自愿端菜行为是否属于帮工行为的延续
——姚明芳诉杨明杰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案
八、义务帮工致害赔偿
50 义务帮工人造成的损害,被帮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丁禹明诉周胜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1 帮工致损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杨松等诉龙明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九、时效与其他
52 当事人请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高代荣诉蒋松财劳务合同案
53 受害人死亡情形下中止诉讼的处理
——张存香等诉杨灿能、张朝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精彩书摘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被告陈必顺为了建四间二厢房屋,2013年2月25日与被告蔡其华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协议对建房材料供应、建房费用、安全责任、建设工期、工钱支付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被告蔡其华通过陈某业找到包括原告王在华在内的等人施工。同年2月27日,原告王在华在拆除连接厢房和主房的院墙过程中,被倒下的院墙砸伤双腿,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开放性粉碎性胫腓骨骨折、右股骨骨折、左胫腓骨下端骨折、右下肢皮肤套脱伤、2型糖尿病。2月30日,医院对王在华右小腿进行了截肢术,先后共住院51天,后又两次入院治疗共计30天。
2013年11月12日,扬州市江都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受托对原告王在华作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以及后期医疗费用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在华构成六级伤残。建议休息期为27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20日,后续取内固定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必顺、蔡其华认为王在华患有2型糖尿病,与右下肢骨折后截肢存在因果关系,故申请对原告王在华进行病伤因果关系(损伤参与度)鉴定。且原告王在华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部分是用于治疗糖尿病,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因受害人体质状况加重损害后果是否需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对于在提供劳务活动中遭受损害,尽管提供劳务者自身具有疾病,但疾病并非过错,不应因此而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两被告主张对原告2型糖尿病进行损害“参与度”鉴定并据此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
前言/序言
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80余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5年已连续出版4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系列,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共20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审判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特别强调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大多“不好读”,存在篇幅长、无效信息多、案例情节杂、缺乏深加工等不足。《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要的案例。
总之,编辑《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就是为了让案例类书籍简便、易用,这既是本丛书的特点,也是编辑出版这套丛书的理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坚持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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