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经济法学:理论 实务 案例(第二版)》共20章,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经济法原理、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价格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等内容。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地位
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第四节 合伙企业法
第五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六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三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四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第五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四章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一般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节 特殊市场主体的审批许可制度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企业重整法律制度
第四节 破产和解法律制度
第五节 破产清算法律制度
第六节 破产法律责任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
第三节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损害赔偿和罚则
第八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
第一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概述
第二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节 农产品产地和农产品生产
第四节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五节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节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基本价格制度和价格形式
第三节 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
第四节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五节 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广告法律制度
第一节 广告法概述
第二节 广告准则
第三节 广告活动
第四节 广告审查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规制的垄断行为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执行机制
第十三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债法律制度
第四节 转移支付法律制度
第五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的主要税种
第三节 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
第十五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节 银行监管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与支票
第五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节 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业的运营和监管机构
第三节 证券发行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十八章 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
第三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九章 房地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房地产法概述
第二节 国有土地使用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房地产转让、商品房预售、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四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二节 会计核算
第三节 会计监督
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精彩书摘
《经济法学:理论 实务 案例(第二版)》:
(四)董事长的地位和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并可以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法定代表人并不必然由董事长担任。但实践中大多是由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关于董事长的职权,《公司法》则没有明文规定,其职权可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董事长个人原因不行使或不能行使职权时,往往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公司法》第109条第2款规定:“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规定
为方便董事会工作,《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而对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否设置董事会秘书一职由公司自主决定。这是我国公司立法中第一次将董事会秘书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在英美公司法中被称为公司秘书,最早可以追溯到1841年的英国法报告的案例中。最初,董事会秘书仅作为公司的普通雇员,处理一些文书事务,与普通的“秘书”无本质区别,在公司法上甚至没有规定董事会秘书制度是公司的法定机关。20世纪末期,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和职能被重新认识,一些国家出台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设立可由公司自主决定的规定。2002年,英国政府白皮书提出取消立法中对小型私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强制性规定。争议意见来源于由此可能引发的董事会秘书职能的缺位,即一个有效的董事会秘书是保证“不老实”的董事不偏离正常轨道的主要制约因素,不设立董事会秘书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董事滥用职权行为的制约力。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监察公司事务的公司机构。通说认为,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虽然各国在公司治理中均设立了行使监督职能的公司机构,但与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相比,各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的规定差异最大,变化也较大。
监事会与监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前者是指依法由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专门监督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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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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