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获得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也于2012年9月正式颁布。对此,相应的法学教科书需根据新的法律条款重新加以编写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
目录
第三版修订说明
第一编 刑事诉讼法学总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任务和价值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主体
第三节 刑事诉讼客体
第四节 刑事诉讼职能
第五节 刑事诉讼结构
第六节 刑事诉讼价值
第四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三节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五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第六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管辖制度
第二节 刑事回避制度
第三节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
第四节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第七章 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刑事证据分类
第四节 诉讼证明
第五节 证据规则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传的适用
第三节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
第四节 刑事拘留的适用
第五节 逮捕的适用
第六节 扭送和传唤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第四节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五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第六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原则
第七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
第十章 期间和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二编 审前程序
第十一章 立案程序
第一节 立案程序
第二节 立案的根据和条件
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
第四节 立案监督的程序
第十二章 侦查程序
第一节 侦查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自行侦查
第五节 补充侦查
第十三章 起诉程序
第一节 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公诉的程序
第三节 自诉的程序
第三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审判程序概述
第一节 刑事审判的概念、特征和任务
第二节 审判要素及其功能
第三节 刑事审判模式
第四节 刑事审判原则
第五节 刑事审判制度
第六节 审判组织
第七节 审判笔录
第八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的适用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审程序
第三节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第五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第四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各种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第一节 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各种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一节 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第二节 监外执行
第三节 减刑和假释程序
第四节 对新罪、漏罪和申诉的处理
第五编 刑事特别程序
第二十一章 单位犯罪追诉程序
第一节 单位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单位犯罪诉讼程序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
第三节 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四节 单位犯罪中的自诉、上诉、抗诉
第五节 单位犯罪中辩护权的行使
第六节 单位犯罪中的不起诉和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原则
第三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
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概述
第二节 刑事赔偿范围
第三节 刑事赔偿程序
第二十四章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方针和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第二十五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刑事和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刑事和解的程序
第二十六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一节 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概述
第二节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及相关措施
第三节 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管辖和审判
第二十七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一节 强制医疗程序概述
第二节 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具体内容
精彩书摘
《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
二、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发展
受苏联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曾有学者主张将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视为刑事诉讼主体。至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相当多的学者基于“刑事诉讼是一种行政性治罪活动”的认识,认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等并不具有与国家专门机关进行平等对话、理性交涉的能力和资格,当然也就不具有刑事诉讼主体这一身份。然而,对于苏联的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目前的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是基本认可,即将刑事诉讼主体等同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凡是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某种诉讼权利并承担某种诉讼义务的人,都应该是诉讼主体。但是由于他们各自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同案件事实的关系和诉讼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他们彼此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对于刑事诉讼主体可以划分为主要主体和非主要主体。前者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自诉人和被告人;后者如证人、鉴定人。
另一种做法是,将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区分开来。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根据刑事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界定刑事诉讼主体。因此,凡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并对刑事诉讼的产生、发展和结局有决定性作用的机关和个人,就是刑事诉讼主体。因而,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2)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辩护、审判、监督职能的机关和个人都是刑事诉讼主体。据此,刑事诉讼主体包括执行控诉职能的公诉机关及协助的侦查机关、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执行辩护职能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执行审判职能的法院以及执行监督职能的专门机关。(3)划定诉讼主体范围的界限,需要掌握两个标准:第一,必须符合诉讼主体理论产生和存在的目的;第二,必须符合“诉讼主体”自身的含义。就前一项标准而言,诉讼主体理论产生的目的在于确立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需要,界定并保障各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后一项标准而言,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享有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自主行动的权利,而不依附于其他的诉讼主体而存在。据此,我国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我国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理论依据
科学的理论依据,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正确界定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而且有助于凸显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价值,并推动刑事诉讼中相关理论的研究与发展。
1.“诉讼性”是确定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法理依据
根据我国学者的研究,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特点是,控、辩、裁三方分立构成刑诉构造的主体;控辩双方既对立又统一,既配合又制约,形成特有的相互关系。①可以看出,控诉、辩护、裁判这三方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在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中,三者缺一不可,否则诉讼将无法正常展开。不妨假设一下,在一个没有中立裁判者的程序中,只有控诉方与被控诉方的对抗,两者地位、力量相差甚远,对抗的结果是控诉方对被控诉方作出处置,显然这已经不是一种诉讼程序而是一种行政程序。同样,在一个没有控诉方的程序中,裁判者为了使程序得以运行下去就不得不身兼控诉者与裁判者的双重身份,前者负责与被控诉者进行对抗,将需要裁判的问题提交出来,后者则负责作出裁判,那么这样一种程序也不是典型的诉讼程序。
由上可知,典型的诉讼程序必须由控、辩、裁三方同时参加,并且都应当发挥特定的作用。既然控、辩、裁三方是刑诉构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人员,那么这三方都应被视为刑事诉讼主体。这就是说,不仅作为控诉方和裁判方的国家专门机关是刑事诉讼主体,而且作为辩护方的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主体。如果否认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那么刑事诉讼就会丧失诉讼性,进而刑诉构造也会演变为一种畸形的构造,脱离了“诉讼性”也就没有必要去确立刑事诉讼主体。
2.“主体性”是确定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哲学依据
从哲学意义上讲,主体是相对于客体而言的。确定刑事诉讼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将其与刑事诉讼客体区分开来。回顾刑事诉讼的历史,可以发现被告人正是经历了由诉讼客体向诉讼主体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换句话说就是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主体性”逐步得到确立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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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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