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保险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 “法律法规”系列教材·“工商”企业在职岗位》根据2014年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按照保险业操作规程,结合实际案例,系统介绍了保险法律关系,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及履行,保险合同条款和形式,保险业法,保险中介制度,保险监督管理制度等基本知识,并结合学生就业需要,注重案例教学,培养学生解决保险经济问题的实际能力。
《保险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 “法律法规”系列教材·“工商”企业在职岗位》既可以作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金融、保险等专业保险法律课程的必选教材,也可以用于保险企业员工的在岗从业培训,对于广大社会读者也是一本有益的普及保险法律知识读物。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和渊源
第四节 保险立法概况
第五节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节 保险业务专营原则
第三节 近因原则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第五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章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效力及其变动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六节 保险的索赔和理赔
第四章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一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五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
第五章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主要内容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相关问题规定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节 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目的
第二节 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七章 保险业的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业务范围规则
第二节 保险经营规则
第三节 保险公司业务管理规则
第八章 保险中介制度
第一节 保险中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保险代理人
第三节 保险经纪人
第四节 保险公估人
第五节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禁止要求
第九章 保险法律责任
第一节 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行政法律责任
第四节 民事法律责任
附录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附录2 关于加强寿险诈骗风险防范的通知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保险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 “法律法规”系列教材·“工商”企业在职岗位》: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各类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据险别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其他声明事项。
1.主体部分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及其住所,对于有多个受益人的,需标出顺序及份额。
保险人在我国专指保险公司,其名称须与保险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机关批准和登记的名称一致。其住所为保险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场所。
投保人、被保险人是法人或合伙企业的,其名称须与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名称一致,其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营业场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须使用真实姓名,其住所为户籍所在地,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的,以居住地为住所。
该内容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法律意义在于: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地点,并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2.客体部分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客体部分即在合同中明确保险利益的部分,包括保险标的和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载体。确定保险标的的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保险标的的明确.有利于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应详细记录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性别、年龄、职业、居住地及其与投保人之间的亲属或利益关系等,这些都是确定其危险程度和保险利益的重要依据。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总额,即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价额。保险价值的确定为确定保险金额提供计算依据,并由此可确定保险责任的大小。一般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的确定可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或按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确定,或依据法律确定。具体的确定方法依据险种不同而不同。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为计算保险费和确定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提供依据。财产保险的保额必须在标的的实际价值与投保人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范围之内。人身保险的保额由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和保险需求决定。
3.权利义务部分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部分,通常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违约责任等。
(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付责任。规定保险责任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危险责任的范围。
(2)除外责任,又叫责任免除,是指在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它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除外责任的明示,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
(3)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需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多种多样,依据合同种类不同而不同。有一次性支付所有保费、分期交付、一次交付分期结算、分期结算等多种方式。投保人保险费的交纳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在合同中规定该内容在于明确投保人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方式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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