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主要研究了我国及全球主要海域的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在全面解读并剖析全球主要海域及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阐明在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设中,不仅要全面分析陆海发展中的生态或环境制约性、污染转移性、社会或生态危害性等因素,还要综合衡量各种利益得失,更要注重风险预防、环境合作、污染物总量控制、海陆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具体应用。
《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适用于环境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海洋环境监管、海监执法、海洋权益保护等相关行业的研究人员与从业人员,也可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海洋法学等专业的研究生教材。
作者简介
戈华清,法学博士。江苏省高校哲社重点研究基地“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环境立法与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先后在《中国软科学》《环境保护》《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和《生态经济》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四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教育部人文社科等相关项目多项。
内页插图
目录
从书序
前言
第一章 海洋陆源污染的危害与产生原因
第一节 陆源污染的特征和危害
一、陆源污染的特征
二、陆源污染的危害
第二节 陆源污染的产生原因
一、陆源污染突出表现为陆域经济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
二、陆源污染是一种累积性污染转移的消极后果的集中体现
三、陆源污染是人类长期短视的海洋社会观的负面恶果
四、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失灵加剧了近海陆源污染程度
第二章 全球及区域性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的基本模式
第一节 全球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的基本模式
一、UNCLOS所倡导的陆源污染防治模式
二、GPA所倡导的陆源污染防治模式
第二节 区域性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的基本模式
一、区域海域采取的主要行动方案或主要内容
二、区域海陆源污染防治基本模式
第三章 全球及区域性海洋陆源污染的防治制度
第一节 UNCLOS、《蒙特利尔准则》与GPA中关于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的规定
一、UNCLOS中关于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的规定
二、《蒙特利尔准则》及GPA中关于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的规定
第二节 区域性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条约与议定书
一、《防止陆源污染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
一、《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约》
二、《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保护公约》
四、《保护地中海免受陆源污染议定书》
五、《保护东南太平洋免受陆源污染议定书》
六、区域性海洋法公约或陆源污染议定书对陆源污染规制的特点
第三节 与我国相关的区域海洋行动计划与项目
一、三个区域性组织在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中的作用与地位
二、三个区域性组织在海洋陆源污染防治中面临的挑战
第四节 全球及区域性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
一、全球性陆源污染防治制度
二、区域性陆源污染防治制度
第四章 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及主要制度
第一节 我国有关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构成
二、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节 我国陆源污染防治主要法律制度
一、预防性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现状
二、环境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现状
三、环境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及现状
第五章 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第一节 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效性问题辨析
一、制度有效性基本概念辨析
二、不同视角下的制度有效性
第二节 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效性分析的三个维度
一、制度内容的完备性
二、制度对人的有效性
三、制度对环境的有效性
第三节 陆源污染防治制度内容的完备性
一、预防性制度的完备性分析
二、环境监管类制度完备性分析
三、法律责任制度内容的完备性分析
第四节 我国陆源污染防治制度对人的有效性
一、对排污者的有效性
二、对环境监管者的有效性
第五节 陆源污染防治制度对环境的有效性分析
一、污染物监管制度的环境有效性
二、海洋区域治理目标的环境有效性
三、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有效性
第六节 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一、陆源污染损害后果的严重滞后性
二、陆源污染防治后果的“外溢性”与不确定性
三、陆源污染物转移的单向性
第六章 完善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现实考量
第一节 完善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完善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生态正当性
二、完善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经济合理性
三、完善海洋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环境公正性
第二节 完善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实考量
一、完善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二、构建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三、构建我国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第七章 完善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前提
第一节 科学界定陆源与陆源污染
一、国际法中的陆源及陆源污染
二、我国法律法规中陆源污染界定分析
三、综合视角下的陆源污染与陆源
第二节 确定陆源污染物的种类与特征
一、UNCLOS与GPA中陆源污染物的种类与特征
二、国内法中陆源污染物的种类与特征
第三节 明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适用条件与应用背景
一、明确陆源污染,确定法律制度适用的基本条件
二、健全陆源污染防治监管体系——法律制度适用的保障
三、拓展海洋陆源污染防治的途径——法律制度发力的平台
第八章 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我国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模式选择
一、陆海一体的综合防治
二、重点突出、预防为主的综合防治
三、责任明晰、多策并用的综合防治
第二节 预防性制度的完善或构建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三、海陆环境规划体系的确立
第三节 综合性环境监管制度的构建
一、陆源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二、海洋环境综合管理制度的完善
第四节 环境责任制度的构建
一、政府环境责任
二、企业环境责任
三、其他主体的环境责任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随着地球陆地资源的日益短缺,人类把目光转向了广袤的海洋,以求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向海洋要资源,向海洋要财富,是沿海国家的不二选择。然而,现代的海洋开发活动及陆地生产活动,在实现其巨大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带来更大的冲击,可以说是给海洋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和灾难性的影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研究数据表明,陆源污染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主因,其贡献率达到80%以上。因而研究陆源污染及防治问题,对于营造清洁的海洋环境和健康的生态系统,确保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当今社会发展迫切的现实需求,也是极具挑战的研究领域。
从词条字面理解,陆源污染指陆上行为(或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它是导致我国近海污染的首因,已成为影响近海发展不堪忍受的最大“毒瘤”。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法》等对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规定。其中,“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作为我国最早实施的国家级“陆源污染及近岸海域保护”计划,未能持续有效地实施下去,已执行完毕的一期计划也未能达到预期的环境目标,我国陆源污染防治制度的实施也与此计划一样难以持续有效地推进,其最大的障碍在于制度有效性不足。
我国法律对陆源污染防治制度适用的范围、具体条件、监管体制等不明晰,导致制度有效性难以体现出来。实际上,现有法虽然规定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但未明确具体的监管权限;虽然给出了陆源污染的定义,但其指导作用与实践意义缺乏;虽然预防、监管等各类制度都有,但每类制度的有效性均不充分。因而无论是制度内在结构,还是制度适用的外在条件,在有效性方面均不充分。
陆源污染防治制度有效性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内容不完备、制度对人的有效性不充分、对环境有效性缺失。制度有效性不足不仅导致制度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也导致法律制度的社会作用被弱化。虽然我国的陆源污染防治制度涵盖了重点海域总量控制、环境标准、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主要污染物禁止或限制排放的名录、政府协商等制度,但这些制度总体上以末端环境监管为主,不仅内容不完备、对人的有效性不充分,更不能充分体现陆海环境保护的一体化,也不能体现海洋生态的重要性。
海洋陆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