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高速公路常见诉讼案件判解研究》是针对前述法学研究及实务处理缺陷的一种有益尝试。我认为《高速公路常见诉讼案件判解研究》有以下鲜明特点:首先,它是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对高速公路常见诉讼案件进行判解研究的著作,填补了该领域集成化研究成果的空白;其次,它将基础理论与判解研究相结合,部分理论或论断,如“一路多方责任体系理论”、“驾驶人是危险掌控者”、“车辆通行费不是安全保障费”、“高速公路隔离栅并无防止非法闯入的功能”等的引入和阐述颇有见地,将这些观点或观念结合具体判决进行分析说理,有利于纠正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诸如“缴费通行路桥公司就得保证驾乘人员安全”的错误认知,为完善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指引。再次,它将纷繁复杂的高速公路发生的诉讼案件,按照类别划分为“自然人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禁行车辆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车辆行驶中遇临时障碍物引发事故”、“特殊状况下车辆发生的事故”等六大类,并根据具体案例分别进行判解研究,所得结论对进一步统一司法适用标准具有借鉴意义。此外,书中还以“专项救助基金”和“社会保险”为中心探讨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新型救助模式,为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了有益的探索。
作者简介
黄和新,南京师范大学教授,长期从事民商事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对民事实务问题特别关注,对与高速公路相关的各类案件的处理有独到见解;顾德军先生具有丰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对我国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体制非常熟悉,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各类案件有全景式了解。
目录
上篇
第一章 高速公路及运营管理者概述
第一节 高速公路概况
第二节 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者概述
第三节 高速公路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概况
第二章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模式的类型
第一节 高速公路管理模式概述
第二节 还贷型管理模式
第三节 经营型管理模式
第三章 高速公路一路多方法律关系解析
第一节 高速公路一路多方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高速公路之多方主体
第三节 高速公路驾车者的义务
第四节 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及其他主体之义务
第四章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的注意义务
第一节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概述
第二节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之否定
第三节 高速公路上驾车行为的高度危险性与高度危险区域
第五章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法律性质辩证
第一节 高速公路有偿使用性概述
第二节 车辆通行费的法律性质
第三节 单纯因通行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六章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的有限责任
第一节 学说及司法实务中的三种责任模式
第二节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的混合责任模式
第七章 建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新型救助模式探析
第一节 替代责任与救助性给付
第二节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与高速公路专项救济基金
第三节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与社会保险
第八章 其他高速公路事故纠纷的解决
第一节 车辆误入及无卡加收通行费纠纷
第二节 占用河道堤防补偿费纠纷
下篇
第九章 高速公路道交案件的审理思路与问题
第一节 现行司法裁判的思路与不足
第二节 司法审判标准混乱的原因分析
第三节 司法审判不当的危害
第四节 高速公路道路交通案件的简要类型化
第十章 自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
第一节 行人非法在高速公路上行走引发事故
第二节 乘车人违规中途下车引发事故
第三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误人高速公路引发事故
第四节 判解研究的结论及启示
个案点评
第十一章 禁行车辆非法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
第一节 自行车进人高速公路行驶引发事故
第二节 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引发事故
第三节 拖拉机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引发事故
第四节 判解研究的结论及启示
个案点评
第十二章 车辆行驶中遇临时障碍物引发事故
第一节 因路面临时抛洒物引发事故
第二节 因避让动物引发事故
第三节 因清扫车作业引发事故
第四节 判解研究的结论及启示
个案点评
第十三章 特殊状况下车辆发生的事故
第一节 因恶劣天气引发事故
第二节 因工程施工材料堆积引发事故
第三节 因危化品运输车引发事故
第四节 判解研究的结论及启示
个案点评
第十四章 高速公路附属工程设施范围内发生的事故
第一节 路人在高架天桥上抛石引发事故
第二节 车辆通过下穿通道翻车事故
第三节 车辆通过跨线桥发生事故
第四节 建设用取土坑溺水死亡事故
第五节 判解研究的结论及启示
个案点评
第十五章 规费收缴引发的纠纷
第一节 车辆无卡加收通行费纠纷
第二节 河道堤防占用补偿等水利规费收取纠纷
第三节 假冒军车偷逃通行费案件
第四节 判解研究的结论及启示
个案点评
后记
精彩书摘
《高速公路常见诉讼案件判解研究》:
(二)基金的来源
发生于高速公路中的交通事故的频发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专项救济基金的有限性,要提升救济基金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多方筹措资金,只有强大的资金支持,才能使基金有所作为。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工程,与大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公路使用者享有这一公共设施的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高速公路使用者理应承担一定的基金来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者按一定比例将缴收的通行费提取一部分交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不失为一种合理的运作方式。同时基金的筹集应当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结合我国国情,可以考虑以下筹措方式:
第一,地方政府应当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责任,通过中央和各个省政府财政拨款对救助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通过财政预算的方式每年有计划地给予基金一定额度的拨款。社会救助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政府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重点是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和帮助。
第二,社会募集。由于募集方式本身多种多样,因而基金的募集渠道也是相当广泛的。可以号召、动员群众直接以货币、货物的形式募捐,然后将货物拍卖或折价卖出;也可以通过慈善机构直接募集;还可以由政府通过发行专门债券等方式积累资金,用以充实基金。
第三,救济基金的孳息。审慎灵活使用基金资金,使其保值增值。救助基金的孳息为法定孳息,基金不能采用商业模式经营营利,但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行为实现增值。基金除支付业务需要外,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以获得利息,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但不得将救济基金投资到风险较大的股票交易、不动产投资以及企业融资中去。
(三)高速公路救济基金和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
高速公路专项救济基金在我国不可能是解决交通事故的主导途径,这就要求立法、司法部门稳妥地处理好其与其他救济方式(侵权救济、保险救济)的关系。我们知道,侵权责任法在事故损害赔偿领域中的功能越来越倾向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社会救助三种救济机制并存的多元化受害人救济机制。当然,各国由于受各自的社会、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影响,特别是受到各国经济实力的影响,在多元化救济机制上形成了多种模式。一是水平结构模式。此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侵权责任与保险责任等其他救济形式并存,各自在不同领域发挥不同的作用,当然,在适用中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交叉。绝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模式。二是倒金字塔模式。此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侵权责任制度在该倒金字塔顶部,保险责任在中间,社会救助则在倒金字塔的底部,侵权责任制度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提供救济的功能。三是金字塔模式。此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侵权责任处于塔尖位置,责任保险在中间层次,由社会救助制度来承担绝大多数的损害分担,在这个模式下,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已经非常有限,对事故损害来说,主要通过社会救助制度完成。新西兰就是采取了这种模式。按照王泽鉴先生的见解,关于人身意外损害赔偿,各国依社会经济发展所创设形成的补偿体系有三个发展阶段,其今后的趋势应当是,从倒金字塔模式向正金字塔模式发展,侵权法处于塔尖位置,绝大多数的损害分担主要通过社会救助制度完成。当然,对于他的这种说法或是预测,有待验证。针对我国现有国情,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依然是解决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主导途径,高速公路救济基金的设立和保险责任等方式只能是弥补运用侵权责任救济的不足。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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