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卑职与高峰:宋朝州级属官司法职能研究》从官制史的角度,以宋朝州级属官为核心,展示了宋朝地方法律的运行全景。唐末五代以来,州级行政中出现事实上的双系统属官制,一是中央任命的州级属官,二是藩镇军使属官,在当时中央失去权威的前提下,前者称为州县官,为事务官;后者称为幕职官,为政务官。这一双系统属官制是中国历史的特殊现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鞫谳分司制度。宋代州级审判中的受理、审讯、判决、覆审、执行各个环节逻辑展开的背后,是宋朝地方司法权的制衡与变通的权力划分。提点刑狱司是宋朝新设的路级专门性司法监察机构,监督宋朝州县司法的运行。宋朝州级属官群体文化水平的提高及对法律的重视,促进了司法文明化和科学化的发展。宋朝州级属官承载了中国传统法律文明的制度顶峰,但在等级授职制的古代中国,却不能促使后代皇帝加大地方司法的人员配置,鞫谳分司这一最接近现代司法精神的司法制度成为宋朝一代之绝唱。
作者简介
贾文龙,男,满族,河北围场人。2007年获河北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任职于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河南大学博士后科研人员,主要从事宋代法律史研究。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汉唐五代时期州级僚佐的设置沿革
--宋朝州级属官职源追溯
第一节 汉晋南北朝时期州级僚佐设置的变动状况
第二节 隋及唐前期州级僚佐的设置变动
第三节 中晚唐及五代时期州级僚佐的设置变动“
第二章 宋朝州级属官设置制度变迁
--宋朝州级属官体制对司法模式的影响
第一节 宋朝州级行政区划等级制度
第二节 宋朝州级属官的职位配置
第三节 宋朝州级属官的职能分工与办事厅所
第四节 宋朝州级鞫谳两司体制的形成与延续
第三章 宋朝州级属官审判职能的行政流程
--对宋朝地方司法程序表象形式的探讨
第一节 宋朝州的审级权限与狱讼受理
第二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审讯环节
第三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判决环节
第四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覆审环节
第五节 宋朝州级审判的判决执行
第四章 宋朝州级属官审判职能中的权力制衡
--宋朝地方司法权的多元与混合
第一节 宋朝州级属官审判职能的运行框架
第二节 宋朝州级属官间权力分工格局
第三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职权制衡与变通
第五章 宋朝州级属官司法与地方监察制度
--司法中的奖惩机制与州级属官
第一节 宋朝提刑司对州级审判的监察制度
第二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司法责任制度
第三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考奖制度
第六章 宋朝州级属官在职能网络中的定位
--属官司法职能的纵横关联
第一节 宋朝属官承担的多种行政职能
第二节 宋朝州级与中央层级的司法职能衔接
第三节 宋朝州级属官作为贬谪散官禄阶
第七章 宋朝州级属官群体佐政思想倾向
--属官群体的从政心态与司法观念
第一节 宋朝州级属官群体的官场心态
第二节 宋朝州级属官群体的审判思想
第三节 宋朝州级属官与司法箴戒文化
第八章 宋朝州级属官群体的司法功效与困局
--属官司法职能与社会治理
第一节 宋朝州级属官司法的社会效能
第二节 宋朝州级审判中的司法难题
第三节 宋朝州级属官所涉司法腐败现象
结语 低级官员承载制度高峰:宋朝州级审判模式的评价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卑职与高峰:宋朝州级属官司法职能研究》:
三、宋朝地方官场中的官箴
在各类箴戒文化盛行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士大夫还将多年在州县施政的经验总结下来,著成专书,成为宋朝地方官员的行政指南,其中有相当多的内容可资州级属官作为处理政事的借鉴。
李元弼所作《作邑自箴》,成书于北宋末年,其自序称此书乃“剽闻乡老先生论为政之要,仅得一百三十余说从而著成规矩,述以劝戒又几百有余事,厘为十卷。”其中《正己》篇讲:“罪疑惟轻,功疑惟重”,“谦和廉谨勤”,“乘酒、方怒皆不宜书断并决栲罪人”。《处事》篇中讲:“禁囚并知在门留人数及未结绝事”,“去失架阁文字刑名不轻,益当在意”,“婚田嗳昧者只勾近邻近亲人照证”,“囚食须加意点检不令减克”,“罪轻之人,先令本案申举,未肯通吐实情,判押讫方可枷禁。若行栲讯亦先立判”,“逐日轮贴书一名于案侧,执笔抄节所判出状词,其判语则全录”,“勘问罪人,未可便行栲掠。先安排下小杖子,喝下所栲数目,欲行栲打却且权住,更且子细闪问,待其欲说不说、持疑之际,乘势栲问。若未尽本情,又且略住杖子,再三盘诘,尝留杖子数目,未要打尽,自然畏慑不敢抵讳”,“收禁罪人,须逐牢差定狱子,分明交与人数及缘身有无疾病痕伤,责状人案,押狱节级状后系书”。《规矩》篇中讲:“早晨诸案簿书于两廊各于箱内排备,逐案依资次转上厅,押司录事过押”,“簿书有差误处先具状申陈方得揩改画时用朱印”,“应系官文书不得将归私家”,“狱中禁系数多或有徒已上囚,其狱子不得请假”,“狱中早晨报平安讫,仰主典将狱外门即时下锁”。南宋吕本中“尝为泰州狱掾”,与其友颜歧讨论治狱次第,“每一事写一幅相戒。如夏月取罪人,早间在西廊,晚间在东廊,以辟日色之类;又如狱中遣人勾追之类,必使之毕此事不可更,别遣人恐其受赂已足,不肯毕事也”,因此成《官箴》一书。此书开篇即提出为政三德:“当官之法,惟有三事:日清;日慎;日勤。知此三事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其全部内容也是围绕着这三点论述的,如“当官既自廉洁,又须关防小人,如文字历引之类,皆须明白,以防中伤,不可不至慎,不可不详知也”,“尝见前辈作州县或狱官,每一公事难决者,必沉思静虑累日,忽然若有得者,则是非判矣”,“当官处事,但务着实。如涂擦文书,追改日月,重易押字,万一败露,得罪反重,亦非所以养诚心,事君不欺之道也”,“前辈尝言:公罪不可无,私罪不可有。此亦要言,私罪固不可有,若无公罪,则自保太过,无任事之意”。后世对“清、慎、勤”为官之法评价很高,清人认为“其言千古不可易”,“数百年后尚蒙圣天子采择其说,训示百官,则所言中理可知矣”。①
《州县提纲》托名北宋神宗时陈襄著,实为南宋佚名撰于绍兴未年。《四库全书提要》称“其书论州县莅民之方,极为详备,虽古今事势未必尽同,然于防奸厘弊之道,抉摘最明”。《洁己》条中讲:“可饥、可寒、可杀、可戮,独不可一毫妄取。苟有一毫妄取,虽有奇才异能,终不能以善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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