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采用总、分相结合的结构,共分为六篇二十二章。总论部分是对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主要研究概念、范畴、体制、资源的权属、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等。分论部分紧抓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的几个关键性的问题,即产业政策与规划、市场规制、电价形成机制、补贴以及可预期的未来政策选择配额制等。
作者简介
李艳芳,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能源法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常务理事,甘肃政法学院兼职教授等。
目录
第一篇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总论
第一章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概述
第一节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背景与意义
第三节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的概念与意义
第二章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与立法的现状
第三节 美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与政策及其启示
第四节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的检讨及完善
第五节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发展趋势:建立强制性规则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法》与相关立法的关系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法》与相关能源立法的协调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法》与环境资源立法的协调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法》与相关经济立法的协调
第四节 《可再生能源法》与行政立法的协调
第五节 《可再生能源法》与相关民事立法的协调
第四章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的所有权与利用权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资源的所有权与利用权概述
第二节 美国太阳能获取权制度及其启示
第三节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
第五章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
第一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的变迁
第二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特点、问题及完善
第二篇 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概述
第一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现状
第二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主要制度
第七章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规划
第一节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规划政策与立法
第二节 国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规划政策与立法
第三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规划政策与立法的完善
第八章 可再生能源市场准入
第一节 投资主体市场准人制度
第二节 并网发电项目、地热企业进入的许可
第三节 风电特许权
第三篇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市场规制
第九章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竞争与贸易政策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竞争政策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贸易政策
第十章 可再生能源竞争、贸易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互动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的冲突与协调
第十一章 可再生能源市场监管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标准制度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制度
第四篇 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形成机制
第十二章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形成概述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形成概述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形成的经济学理论和方法
第十三章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的国外经验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国外经验概要
第二节 主要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机制及其启示
第十四章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形成机制
第一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机制的回顾
第二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政策选择
第三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测算与方案
第四节 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固定电价制度的对策建议
第五篇 可再生能源配额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概述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概念特征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在国外与国内发展现状
第十六章 国外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各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目标
第二节 各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义务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各国可再生能源配额的分配及其监管
第十七章 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构建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量目标
第二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义务主体与客体选择
第三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配额的分配及其实现监管
第十八章 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制度
第一节 绿色证书制度概述
第二节 各国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制度的意义和建议
第六篇 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第十九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概述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内涵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必要性及其面临的挑战
第二十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立法现状
第一节 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立法现状考察
第二节 国外可再生能源补贴立法现状考察
第二十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与反补贴
第一节 WTO可再生能源补贴规则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认定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反补贴调查的应对
第二十二章 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立法完善的必要性与思路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的具体内容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
(4)坚持定量控制,将可再生能源义务限定在便于执行并适时调整的范围。定量控制指标主要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与结构指标,目标执行时限,能耗标准,价格补贴数额,税收减免额度,基金额度,费用分摊比例,设备技术参数,电力收费,投资规模,拨款限额以及处罚金额等。欧盟部长理事会2001年,发布《关于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指令共同立场》,规定其25个成员方至2010年的可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消耗的12%,电量消费中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份额占22.1%,德国这一目标则为12.5%。之后,德国制定发布《可再生能源法》确立能源收购制度,对水利、垃圾堆气体、矿井瓦斯、污水、生物质、地热、风力以及太阳能等资源发电分别确定具体收购价格和20年的收购期限。2004年,根据能源技术与市场发展需求,德国开始执行《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增加太阳能发电收购价格以补偿十万屋顶项目的损失,调低陆地风力发电价格,限制高耗电企业的总补偿额。
(5)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问责制度。运行机制是可再生能源法的执行机构、职责及工作程序,它由一国宪政法治、行政效率与公共伦理所决定,在联邦制与单一制国家表现不尽相同。例如,美国在联邦政府一级设立政监分离的能源部与能源监管委员会,联邦与州政府各自依照法律授权行使可再生能源产业管理权;日本则由经济产业部负责能源监管,并辅之以能源咨询委员会、新能源和工业发展组织等协调机构。问责制度是违反强制性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追究程序,各国规定千差万别。例如,印度《太阳能(建筑物强制使用)法》要求每一幢新建筑物的所有人、承包人、承建人和发展商都有义务在需要热水的建筑物中安装太阳能辅助热水系统,违反者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万卢比以下罚金。与此相反,德国在推广十万屋顶计划时采用市场诱导方式,不安装太阳能设施的则无法获得政府补偿,不涉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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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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