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本书是民族法学领域的教材,是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和北京市高等教育精品教材,为该领域学生和学者必备。第二版在*一版的基础上对近年来国家民族法领域的发展情况和研究成果进行了*面的展示,统计数据也*部进行了更新。
内容简介
本书对民族法律制度进行了*面系统的梳理和介绍,包括民族法基本原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人权保障、少数民族习惯法、比较民族法等内容,是国内法学领域少有的民族法学教材。本书适合民族院校法学本科、研究生教学使用,也适合民族自治机构相关人员系统学习民族法律制度,对于其他对民族法学感兴趣的读者也有重要的阅读价值。此次改版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更新的法律的内容和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熊文钊,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于湖北黄冈。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供职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任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目录
绪论第一编 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第一章 民族法现象及其基本理论第一节 民族法概论第二节 民族关系的法律调整第三节 民族法基本原则第四节 民族法的表现形式第二章 民族法的制定第一节 民族立法概述第二节 中央民族立法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第四节 一般地方的民族立法第三章 民族法的实施第一节 民族法实施的主体第二节 民族法实施的措施第三节 民族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 民族法的监督保障机制第五节 民族法律责任第四章 中国历史上的民族法第一节 中国古代民族法第二节 中国近代民族法第三节 中国当代民族法第二编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五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述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六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权概述第二节 政治类自治权第三节 经济类自治权第四节 文化类自治权第五节 其他类自治权第七章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第一节 上级国家机关职责的概述第二节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原则第三节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的方式第三编 少数民族人权保障第八章 中国少数民族政治权利第一节 少数民族政治权利概述第二节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第三节 少数民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节 少数民族的参政权第九章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第一节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一般理论第二节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体系的基本构成第三节 少数民族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第十章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第一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概述第二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立法保障第三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第四节 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行政保障第十一章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第一节 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意义第二节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内容和特征第三节 侵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行为第四节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保障第十二章 中国少数民族宗教权利第一节 少数民族宗教权利立法保护第二节 少数民族宗教权利司法保护第三节 少数民族宗教权利行政保障第十三章 中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第一节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概述第二节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第三节 我国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完善的路径分析第十四章 中国散居少数民族法律制度第一节 散居少数民族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 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第三节 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法制建设第四节 民族乡散居少数民族法制工作建设第四编 少数民族习惯法第十五章 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述第一节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第二节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形成第三节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点第四节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功能第十六章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第一节 社会组织与头领习惯法第二节 生产习惯法第三节 民事习惯法第四节 宗教及社会交往习惯法第五节 纠纷解决习惯法第十七章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当代变迁第一节 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融合与发展第二节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第五编 比较民族法第十八章 比较民族法概述第一节 美洲和大洋洲民族立法第二节 俄罗斯民族立法第三节 亚非民族立法第十九章 少数人权利的国际保护第一节 国际上少数人权利保护概述第二节 种族平等权利的国际保护第三节 国际法上少数人权利保护的内容第四节 少数人权利保障机制和救济机制第二十章 保留地第一节 保留地制度概述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保留地制度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保留地制度第二十一章 世界各地的多元文化主义第一节 多元文化主义理念第二节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第三节 美国多元文化主义第四节 澳大利亚多元文化主义第二十二章 世界各地的肯定性行动第一节 肯定性行动相关理论第二节 肯定性行动在各国的实践第三节 中国特色的“肯定性行动”第二十三章 世界各地的民族自治第一节 民族自治理论第二节 民族自治的实践后记
精彩书摘
《民族法学(第二版)》:
所谓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特征有三:第一,部门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各个部门法之间应当是相互协调,相互统一的,以宪法为基础和前提,在宪法的根本原则下共同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有机整体。那种用“交叉渗透”来解释民族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性的观点未免牵强,因为“交叉渗透”学说是科学范畴中划分新型学科的理论,而能适用于法律规范范畴中法律部门的形成和划分。第二,各个部门法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不能设想在法制统一的国家里,同一性质的法律关系可以被若干法律重叠交叉调整。因为各个法律部门适用的原则和制裁方式不同,这种重叠交叉势必会导致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第三,部门法产生的基础既有其客观基础,又有其主观因素。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社会关系发挥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产物,社会关系的形成、演变和分类,也是法律形成、演变和法律部门形成的客观依据。在人类生活中,由于人类本身主观意志的能动作用,法律在另一方面又表现为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产生也带有主观因素的印记。但是在部门法划分的问题上,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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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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